隨著年底將近,顧問們忙碌地與客戶溝通,詢問是否需要協助進行財務簽證或稅務簽證。然而,客戶往往反問:「什麼是財簽?什麼是稅簽?兩者有何不同?」接下來,就讓我帶大家從兩者的用途與規定範圍拆解,讓你更清晰地了解兩者間的差異及適用性,判斷是否符合企業需求。
會計師財簽(財務簽證)是什麼?
通常指的是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簽署,會計師會查核公司出示的財務報表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並就查核結果出示查核報告書,此報告可供特定相關人(如董事、股東、政府機構、銀行等)參考使用,以目前公司法第20條、經濟部商字第107024253340號公告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公司若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就需要財務簽證(分法令強制與不強制要求二種):
-
法令強制要求:
-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
實收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
-
營業收入達1億元之公司 (★你沒看錯,這是新規定)
-
公司投保勞保員工達100人(★你沒眼花,這是新規定)
(依公司法規定,上述三者之公司,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或股東常會承認。)
-
非法令強制要求:
-
向銀行借款3000萬以上,銀行要求出財簽。(實際仍以各銀行融資審核條件為準)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予銀行,又稱「融資簽證」。
-
股東要求出財簽,通常若股東是上市櫃公司,或股東是有規模的國外法人,就會要求子公司出財簽(為母公司出合併報表需求)
-
向政府申請專案或計劃案補助,提供財簽是審核要件。
-
潛在投資人要求出財簽,以確保公司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如實呈現。
-
為抵減「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當次一年度公司有財務虧損時,可出財簽給國稅局,去抵減本來應繳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這個實在特別,小編下次會另外寫一篇文章來細細說明。
會計師稅簽(稅務簽證)
會計師主要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查核公司財務報表後,依稅法規定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檢查相關帳務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出示查核報告書供國稅局檢視。依目前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之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一定要進行稅務簽證:
-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
-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但怪的是,不做稅簽其實沒處罰,不過小編仍然建議不要挑戰,避免成為國稅局特別關切對象)
稅務簽證也可以抵稅!?有哪些條件?
若公司非符合上述條件,仍可以稅務簽證,稅法特別針對會計師簽證申報有獎勵條款,因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10年內公司的盈虧可以互抵,減輕稅負,且可列支費用的限額也會提高,並降低國稅局查帳的風險。
財簽vs稅簽比較一覽表總整理!!
|
財簽(財務簽證) |
稅簽(稅務簽證) |
|
---|---|---|---|
定義 |
會計師會查核公司出示的財務報表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並就查核結果出示查核報告書 |
會計師主要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查核公司財務報表後,依稅法規定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檢查相關帳務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出示查核報告書供國稅局檢視 |
|
法令要求 |
法令強制要求 |
1.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
1.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 |
非法令強制要求 |
1. 向銀行借款3000萬以上 |
稅法獎勵條款: |
|
建議 |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要求,確保合規性 |
根據業務性質及法令規定,選擇是否需進行稅簽,以降低稅務風險 |
總得來說,財務簽證和稅務簽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主要用途和適用範圍也有所不同,財務簽證和稅務簽證都是會計師提供的簽署服務,但針對不同的方面和法律要求。企業應該依據其業務性質和相關法令要求,決定是否需要進行這兩種簽證,以確保合規性和減輕稅務風險。
若有企業相關財務問題需要解答,或需要由直誠進一步協助貴公司進行會計師簽證,歡迎立即加入我們的官方LINE,由專人為您安排與專業顧問諮詢,討論出最適合您公司的策略方案。
-
電商稅務2023-07-18在網路上經營「代購」可以不開發票嗎?有什麼更安全的節稅作法?代購業者不可以主張不開發票 最近很常接到新客戶來電詢問「代購可以不要開發票嗎?」所以今天特別跟讀者回答「不可以」。 為什麼不可以呢?因為平均每月銷售商品金額達20萬以上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法規定「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視為銷售貨物;而代購的定義是「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並取得供應商開立以營業人為抬頭之憑證,客戶支付價金包含商品價格、手續費或佣金等代購費。若代購的定義與您實際進行的商業模式相同,那就代表您(身為營業人)需要依照營業稅法「全額」開立發票,應開立2張發票交付委託人,1張以商品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另1張以代購費(即佣金或手續費)開立。 如果對上述的字眼仍然感到困惑,那跟您分享更為白話的說法。「我在電商平台經營代購精品包包的服務,每個包我賺10%手續費。假設一個包是30,000元,那我會跟客戶收取33,000元(包包售價30,000元+10%手續費3,000元),其中30,000元我是付給包包廠商,我吸收運費和金流手續費,所以根本也沒賺到3,000元,可能只賺1,000元。」 以上就是代購業者常見的模式 (為讓案件簡單易讀,本處忽略找海外買手代購可賺取的價差,見下圖),所以上述網路賣家乙主張「不是真的在銷售商品,硬要說的話也只能說3,000元是我的服務費」但是國稅局卻依照「視為銷售」的規定告知網路賣家乙「33,000全額課稅」。 在營業稅法上的概念就是「甲與丙是否知道對方存在?」如果甲與丙明確知道對方,代表乙只是進行「部分服務」(可能是導購、物流服務或金流服務)。但如果甲與丙不知道對方是誰,也就代表在甲銷售交易中,乙是該商品被移轉人,而不是丙,那丙也無法直接找甲進行退換貨等等的權益。如此說來,乙與丙的交易被認定「視為銷售」是否也合情合理了呢? 代購業者改主張代收代付? 那看到這裡,相信一定有聰明的讀者想要問:「能不能主張自己是交易平台的『代收代付』行為,而非代購行為呢?」這點當然是可行的,但是您願意甲與丙都知道對方存在(甲與丙簽約及開立以丙為買受人之發票)嗎?如果不願意的話,就無法主張自己是「代收代付」而已了喔。 舉個例子來看「導購網站」,導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商品販售,而是將有意購買的消費者引導至賣方網站,並提供比價機制,主要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成交後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媒介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行為,並收取代價,就屬於營業行為,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也就是說導購網站較能主張自己是代收代付的交易平台,因為只提供導購行為,消費者(丙)仍然需要向包包廠商(甲)下單,所以符合上段講的「甲與丙簽約及開立以丙為買受人之發票」,所以僅有手續費(假設同前面例子10%)3,000元被視為營業行為,須被課徵營業稅。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不管用哪種方式,只要有營業行為,就是要開立發票,繳交營業稅。 最安全正確又能節稅的代購作法 最安全正確又能節稅的代購作法就是「好好報關、發票開滿」。這樣聽起來是安全正確沒錯,但怎麼看都像是冤大頭要繳很多稅呀,怎麼會說能節稅呢? 因為只要好好報關,取得合法憑證就能合法承認進口成本,一旦成本合法,就能拿來抵減收入,使營業稅和營所稅都有節省功效。但是為了貪圖不納進口稅額,反而會讓成本完全無法扣抵,進而讓國稅局從銀行金流查核時,發現網路賣家的金流異常(平均每月超過20萬不明來源的金流流入就是異常!),進入課稅加罰的窘境。 如果想要找到安全正確又能節稅的代購作法,歡迎來加直誠官方Line,找顧問好好聊聊,想出節稅之道,讓自己安心賺錢又能睡個好覺吧。 補充說明 寫了這麼多,還是補一些專業的法規和文字給讀者們參照。 境內買家向境外購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2,000元以下者(半年不超過6次),免徵營業稅,假設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 「代購代付」平臺業者,主要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導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商品販售,而是將有意購買的消費者引導至賣方網站,並提供比價機制,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如有成交,導購網站業者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而網站業者媒介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行為,並收取代價,就屬於營業行為,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海外代購強調不用出國也可以買到跨國商品,倘若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勞務則為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以上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視為銷售貨物。另外,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應按佣金及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2,000元以下者(半年不超過6次),免徵營業稅, 相關連結: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 國稅局新聞稿-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
經營之道2023-10-24淺談企業併購:如何實現一加一大於二,業務增長與挑戰共存的舞台在現代商業世界中,企業合併已成為實現業務擴張、市場佔有率提升以及成本節省的一種重要策略。這種過程將兩個或更多的企業合並為一個整體,不僅能創造協同效應,也可能伴隨著種種挑戰。無論是在市場佈局的擴展,還是在實現資源共享的前進過程中,企業合併的背後都存在著多重考量和精密計畫。 企業合併的形式 企業合併並不是一個單一的過程,而是一個多樣性光譜並包含了各種合併的形式,包括以下形式: 垂直合併:即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結合 水平合併:兩家競爭對手為實現更大市場份額而合作的案例 多角化合併:跨足不同行業以實現多元化經營 這些合併形式,各自反映了企業運營策略和市場競爭的不同需求。 企業合併的法律和稅務考量 然而,企業合併並不僅僅是商業決策的過程,還涉及法律、法規以及稅務等多重方面的審查。許多國家都設有反壟斷法和競爭法,以確保合併不會對市場競爭造成不利影響。這些法律要求對可能對競爭造成影響的合併進行審查和批准,以保持公平競爭環境。 此外,證券法、公司法、勞動法等也需要參與合併的企業進行合規審查,以確保合併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企業併購的稅務挑戰 企業併購中,「稅務因素」是許多公司困擾的問題。各國稅法的不同,使得合併可能面臨著多種稅務挑戰。資本利得稅、轉移訂價、折舊和攤銷等稅務問題,都可能影響著企業合併之結構與效益。合併實體需要通過精密的稅務規劃,來達到減少稅負、合法節稅之目的。 文化衝突和風險管控 所以,企業合併不僅僅涉及法律和稅務,文化衝突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合併後的企業可能存在不同的文化組織,這有可能影響到團隊合作和業務整合。此外,風險管控也是成功合併的關鍵,對於合併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挑戰,企業需要提前進行風險評估和應對計劃,以確保合併順利進行。 總結 企業合併是一項複雜而多面的策略舉措,旨在實現業務增長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可能面臨法律、稅務、文化等方面的挑戰。合併的成功需要仔細的計劃和有效的執行,以及法律、稅務和商業專業人士的專業指導。這場商業交鋒的終極目標,是在風險與機遇的平衡中,實現更強大、更有活力的企業實體的誕生。 如果您正在準備企業併購的計畫,實現業務擴張的路上,歡迎來加直誠官方Line,找顧問好好聊聊,提供最適合您的財稅規劃及企業經營上的專業建議。
-
會計字典2023-10-24業務交際費可以隨便拿發票或收據核銷嗎?正確的作法是什麼?交際費發票可以隨便拿憑證核銷嗎? 最近,小編陪身邊跑業務的朋友去餐廳吃飯,結帳時常可以聽到:「發票記得要打統編報帳」;很多人都有一個共同的疑問:「公司給了一筆交際費額度,我可以隨便拿收據或發票來向公司申請核銷嗎?」 今天我們要為跟讀者解答,答案是「不行」! 為何不行隨便核銷呢? 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有規定之最高限額內,但仍須與公司業務有關係才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營業費用-交際費」,但是屬於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營業人有負擔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以免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被剔除並要求補稅,影響公司自身權益。 如果以上的說明還讓您感到困惑,讓我們透過一個案例來更清晰地理解這些概念: 小明公司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交際費金額20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交際費明細表及相關憑證資料,其中50餘萬元係取得與業務無關之憑證,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交際費認列需符合哪些條件? 國稅局指出,交際費認列原則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必須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二、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標準。 三、須取得原始憑證,且憑證須有抬頭: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安全且能如實申報交際費的作法 為了安全且正確地申報交際費,要確保所有支出都有合法憑證,並且能夠明確地證明與公司業務有關,同時,不得超出所得稅法第37條的規定限額。在從事營利活動時,這些支出應該是為了塑造或改進週邊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對於特定人的支出。 如果想要找到安全又能正確如實申報交際費的作法,歡迎來加直誠官方Line,找顧問好好聊聊,想出正確的節稅之道,避免公司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相關連結: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財政部69.4.19台財稅第33171號函) (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