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交易在會計營收的差異
在前兩篇《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發票怎麼開?不NG秘笈報你知》及《一張表搞懂「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提到發票開立義務與交易實質的差異,今天再進一步說明交易實質不同,於會計處理上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以下簡稱IFRS15)的規定,帳務處理也會有不同的認列數字,以《一張表搞懂「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此篇文中提到的範例說明如下:
⭐常見誤區⭐
代購:╳少開發票
√開給消費者的發票不只是「服務費發票」,也需要開立貨物的「銷售發票」
受託代銷:╳少開發票╳超過期限結帳
√開立全額銷貨發票給終端消費者時,不可以只開立差額發票
√受託代銷者通常需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給委託代銷者,而這邊所提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有明文規定:「委託與受託代銷雙方約定的結帳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代收代付:╳未保存憑證
√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無法證明代收轉付屬實
EX:小橘受委託,購買心心公司銷售的產品B給小信,未保留心心公司開立大信為買受人的統一發票副本以及小橘與大信間的委託協定來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則會被認定「漏開發票」。
√若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則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白話一點意思就是:代收代付這種零毛利的交易,若沒有好好保存憑證佐證是沒賺錢的,國稅局會以所收取的款項認定為公司的營業收入,並且按照國稅局對於公司行業別所訂下來的同業利潤來計算你的所得。
EX:灰灰公司代收代付100萬元,但沒有按規定保存憑證,假設灰灰公司在國稅局登記的行業代號所對應的同業利潤是7%,則雖然明明是零毛利完全沒有獲利所得,在沒有保存證據之下,還是會被設算有7萬元的所得要被課稅。
註1:視代銷合約對於雙方對產品「控制」(註2)的歸屬而定。若產品移交給最終消費者之前,小橘對產品取得控制,則小橘為主理人;若小橘沒有取得控制,則小橘為代理人
按IFRS15的指引來評估公司於商業行為中的角色若為主理人,則會計上會有營業收入100元,若為代理人,則對於銷售貨物本身,並不會認列任何一元的營業收入。而佣金則會按照合約約定的金額認列對應的服務費或佣金收入10元。
註2:IFRS15所提的「控制」並非僅是法律意義上的取得產品的所有權進而控制,而是更原則性的考量。節錄IFRS15第33段條文:「對資產之控制是指主導該資產之使用並取得該資產之幾乎所有剩餘效益之能力。控制包括有能力防止其他企業主導資產之使用以及防止其他企業取得資產之效益」
白話一點,用上面代收代付的例子可以先理解為因為上面代收付的小橘並沒有辦法控制產品要賣給誰(心心公司已經明白表示要買給大信),因此毫無疑問是代理人。
⭐代收代付商機蓬勃,店家該衝一波嗎?
因此公司若想增加帳面上的營業收入,攬入代收代付的商業行為只是徒耗公司的行政人力,但對會計認列的營業收入一點幫助都沒有,除非代收代付的商業行為可以為公司帶來跟該合作對象其他可能的商業合作模式,或是帶來其他商業利益,否則不建議一股腦地增加公司代收代付的業務。
以上為大家簡單統整代購、委託代銷及代收代付在稅務上以及會計上所需考量的面向,如果看完之後還是有未解之處,歡迎即時與我們聯繫。如果對內容有疑問或想知道更多,歡迎點選下方按鈕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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