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投資人不能同時兼任董事及監察人
先前曾與大家分享到公司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職員的規定,今天來與大家討論監察人選任的另一個限制:法人投資人不能同時兼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情複習:公司監察人是否可兼任公司職員?
公司法第27條明文規定,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
但同一法人所指派的不同人亦不得分別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公司在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時,請注意別觸犯了這條公司法規範。
另外與大家分享,雖然公司法第27條規範同一法人所指派的不同人亦不得分別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但此人於法律上是得以自然人角色當選或擔任,亦即只要不是被該法人指派為法人代表人的狀況下,以本人自然人的身分當選董事或擔任監察人仍是可行的。
劃重點:自然人無須持有公司股份才能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公司法第27條函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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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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