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來自股東:從「眾量級」ANDY老師事件談董事選任、革職與責任
董事從哪裡來?——由股東會選任產生
根據《公司法第192條》,董事的選任是透過股東會投票選舉產生,而非由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任命」。這代表:
董事的正當性來自於股東會,而非創辦人的個人意志
所有持有股份的股東,依其股份比例,擁有表決權參與選舉
選任時應遵循「候選人提名制度」(若章程規定)與「累積投票制」原則(公司法第198條)
這對於保障中小股東權益尤其重要,可以防止大股東獨斷選出董事,壓制少數聲音。
補充說明:若公司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則董事可僅設一人或兩人。所以要跟朋友一起設立公司或投資公司時,務必確認章程內的規定,若章程已規定不設董事會,那可能也代表董事是由主要經營人(負責人)擔任,也就是說由不同董事共同參與決策的力道是弱的,您若非為主要經營人,可能要考慮要求章程修正再行投資,避免未來爭端。
股東可以革職董事嗎?
是的,根據《公司法第199條》,股東會有權隨時解任董事,無須說明理由,並採表決方式進行:「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不過,若董事遭不當解任而受損失,仍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但前提是無違法或失職事實)。換言之,公司在革職董事時應審慎評估、保留會議紀錄,以免日後糾紛。
這條規定在Andy老師事件中特別引人注目。根據公開資訊,目前Andy老師所屬公司僅有一人董事,股東曾希望召開股東會要求改組董事會,以監督資金流向與公司經營,但遭到阻撓或程序拖延。這顯示出公司內部治理不清,或甚至存在濫權情形。
董事的職權與責任
董事會是公司最高的經營決策機構之一,其責任不只是象徵性的,而是有具體法律義務的。
根據《公司法》內容,董事的職責包括:
召集董事會與股東會
監督公司財務與經營計畫
訂定公司重大決策(如投資、募資、併購等)
任命或解任經理人
若董事違反上述義務,依據《公司法第214條》,股東可提起代表訴訟,要求其負賠償責任。
此外,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負責人負有「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即他們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來經營公司,並不得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損害公司與股東利益。若公司沒有董事會,僅有一人董事,該董事為當然負責人,若有違法使他人受損害之情事者,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ANDY老師事件中的董事責任問題
據了解,該公司僅一人董事(負責人),無董事會或其他外部監督機制,導致當其餘股東對公司資金用途與經營方向出現疑慮時,無法有效制衡。
部分小股東雖然發現問題,但因資訊不對等、無法召集股東會或提案革職,陷入「持股無實權」的困境。這也讓大眾譁然,法律是拿來保障懂法律的人,於是反思:即使在新創公司,董事制度與股東會的權力設計也必須完整、明確,不能任由創辦人獨大。
董事不是老闆,而是股東授權的經營者,應以股東利益為優先考量
董事的位階雖高,但其實本質上是股東所選出的經營代理人。他們的權力來自股東會,職責是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當董事失職、濫權或資訊不透明時,股東有權召開股東會、查帳、甚至革職董事,以維護整體公司治理的正當性。
Andy老師事件不只是一次個案,更是給所有創辦人與投資人上的一課:制度比信任更重要,權力應受監督,而不是無限放大。如果要選任董事,除了要重視專業及業務能力以外,也需要重視其商業思維及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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