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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雇主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或照顧假等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在去年的5月份公告了以下新聞稿: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財政部指出,指揮中心於今(17)日表示,為防疫需要,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均宣布自110年5月18日至5月28日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停課,有關停班課期間各機關(構)人員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又指揮中心前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其他縣市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前開標準停課時,家長亦得依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前開防疫照顧假屬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所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情形,倘雇主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該條規定,按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之雇主,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雖然最近防疫政策已經放寬為沒有隔離期,但若是今年度公司有支付員工前述條文所述因受主管機關認定應被隔離者請之防疫隔離假,若是雇主有給付員工依法得不支薪請假期間之薪資,可以按照給付薪資之200%自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此項規定有以下幾點提醒大家: 1.員工確診新冠肺炎而請假不得適用加倍扣除規定: 因確診新冠肺炎認定為生病,故依照規定員工可請病假或特休,並按照規定給付薪資,故不得適用本項規定。 2.須檢附文件證明: A.員工請假單 B.薪資金額證明 C.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檢疫證明文件 D.薪資明細計算表 3.請假期間給付薪資認定: 若員工請假之防疫隔離假假設為七天,且中間包含兩天假日,依照規定能夠被加倍減除扣抵的天數為實際請假之5天,因兩天假日為員工休息日,不需請假,此點請大家特別注意。 故若今年度公司有給付員工本次提及假別的薪資,可提前準備好相關文件,且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填寫並準備上述文件,供後續備查,也讓公司在疫情期間提供員工薪資的美意,能帶來實際上減稅的效益。薪資 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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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名模條款】您知道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的薪資扣除額也有必要費用可以扣除了嗎??多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各位達人們,想必對於薪資每年有個定額特別扣除額的項目瞭若指掌,但自108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核實減除」2種方式,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擇優適用。 「定額減除」就是以往我們熟悉的方式,舉例111年的薪資扣除額為$207,000,當年薪資所得超出此金額仍只可扣除$207,000其餘列入所得計算,若不足此金額時,則以實際薪資所得金額為上限全額扣除。 另一方式「特定費用核實減除」,也就是俗稱的「名模條款」,源自曾經有名模為了補稅問題打官司,據蘋果新聞網報導所示,國稅局認定某名模的所得應為薪資所得,不可減除必要費用才作申報,而該名模主張自己所領的所得應為執行業務所得,不僅自負盈虧,還須自行添購治裝費等成本費用,工作效果如何的成敗責任也由自己扛起,跟一般受雇公司的員工性質不同,並非須受經紀公司監督指揮的薪資所得,因此應可扣除相關費用的執行業務成本再計算稅額。後因難以認定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且無漏稅的故意或過失,以補稅收場。 另有名模則是在報稅時同樣被國稅局認定該所得為「薪資所得」,於是對此聲請釋憲,此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准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的法令違憲,促成了財政部研議薪資可以特定費用減除,也就是俗稱的「名模條款」。 當因獲取該薪資所得而直接由所得人負擔相關且必要的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則得以選擇使用「特定費用減除」,但要注意可不是甚麼都可以列入扣除的喔,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職業專用服裝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的扣除上限是該項職業薪資的3%,「進修訓練費」是薪資總額的3%,因此三項減除上限最多為薪資所得的9%。 各位所得納稅人們,當您有發生上述情況時,別忘了先試算是否高於當年的薪資定額扣除額,若超過則擇優使用薪資必要費用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填寫「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來作申請,喔對了!提醒您這些支出皆已收付實現為原則,真的有付了才可核實申報喔! 還有其他問題或需要我們服務的地方也歡迎與我們線上諮詢!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 名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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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之道獎酬激勵經驗分享-老闆該給員工多少薪資?什麼是獎金(酬)制度? 對於員工來說,獎金顧名思義就是Bonus,是除卻底薪外,基於表現良好或業績達標所能獲得的額外薪資來源,使其更願意付出時間跟精神以達成工作目標。也因如此,對於雇主來說,獎金制度可以作為一個激勵員工的工具,使員工更為積極,讓公司的目標不僅僅是老闆一個人的目標,而是全體同仁的目標。 我們常常說能者多勞,但是若是沒有對應的獎金制度,能者會願意多勞嗎?獎金制度便是一個可以完善這件事情的工具。不但讓能者願意多勞,而多勞者或許因為激勵制度完善,及本身因此得到公司肯定的狀況下,因為經驗的累積而成為能者。 業主跟員工的角度差異 在我過往的顧問經驗中,儘管獎酬制度對於老闆及員工都有正面的效果,但是有趣的是,我發現員工和老闆對於獎酬制度的認知,存在不同角度上的差異,也跟大家做一分享。 對於員工而言:獎酬制度偏向於「我能獲得什麼?」「我做了多少能拿到多少?」「工作量跟薪酬的比例是否成正比」「這份獎金是否值得我付出這麼多努力去得到?」對於老闆而言,角度往往更加的全面,除了將不同同事的工作狀況逐一比較,釐清何者對於公司而言係較為重要的價值觀念和成果輸出,還要將公司所有固定支出及變動成本逐一列示,以確保公司計算變動薪資時不至於使公司產生可能的虧損。 我們也常建議業主的獎酬制度要區分成底薪和變動薪資,底薪是公司對於員工的最低期待,工作項目應達成哪些內容都要先想好。而變動薪資則是獎金的部分,可依照不同的員工貢獻度、專案及接案利潤等等來產生階梯式的獎金計算制度。如果是採取階梯式累增獎金的計算方式,建議公司一開始設定的獎金抽成比例較低,才會有逐步往上的空間。但也要小心若起初開出的抽成比例太低,員工可能會覺得與工作辛勞程度不成正比,也可能失去公司欲達成的激勵效果。 若公司目前整體虧損,又想激勵員工,訂定獎金制度的標準應該如何設立?每個不同產品線或服務類型可能因為成本計算方式不同,也都需要不同的獎金規則,在制定的過程裡,要如何符合公司的損益規劃,又要達成激勵員工的效果,這些都是老闆需要權衡及考慮的因子。 若能在老闆與員工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既能使員工的薪資比例透過獎金制度調升的同時,獎金制度也能符合公司整體的損益規劃,這就是我在薪資結構設計中最重要的課題,也很幸運的是與業主及其員工的案後追訪中,都能聽到公司傳來不錯的業務進展,那這也是我們最樂見的結果。 其實,雖然常常可以聽到不同公司的勞資糾紛,但在我的顧問經驗中,我從沒遇到一個老闆不想給員工獎金,都只是不知道該怎麼給,不知道該怎麼分配適當的利潤。於是我們可以作一個合理的假設【老闆都是想要發錢給員工的】。因為公司要賺錢,員工必須付出心血和時間;要員工付出,公司就得給予相當的報酬。這是一個簡單的因果關係,所有在創業路上能夠走遠的老闆都會有這樣的認知:員工不再是公司賺錢的工具,取而代之的是公司的資產。該怎麼讓人才資產更有價值,讓人才資產為我創造更大的財富,就是聰明老闆該想的事。 在這樣的假設前提下,會有怎樣的情況是老闆無法做到理想的獎金制度發放呢?可能原因有很多,我就列出比較常見的幾種: 存貨積壓過多。為了壓低單位成本或滿足最小購買量,公司常會因為購買存貨導致現金流量不足; 案源、客戶不足,公司營運尚未達規模化狀態,故呈虧損狀態; 研發費用或生產成本過高; 員工目前產出與薪資對應不成正比; 沒有完整帳務,無法確認公司營業損益。 除了上述這些常見項目之外,當然還有很多原因導致業主難以制定完整的獎金制度,進而使公司的人事規劃制度遲遲無法改善,員工也對於現況多有不滿。業主總會希望員工能夠「共體時艱」,期待員工一起度過公司艱難的低潮期,但對於員工而言,所謂的共體時艱需要多久,多少的日子才能夠有個盼頭,或許獎金制度的完整訂定,會比期許員工體會老闆的艱難處來的簡單而有成效。 獎酬制度規劃案例分享 以下分享幾項不同產業的獎酬制度規劃過程及方向: A公司-專案服務業 主要收入來源為專案服務,業主的痛點是案源不夠多及組織不夠完整一人需分飾多角,且客製化專案需要事前調研和創新科技的系統工具輔助,這些都需要花費較多人事研發費用,但卻不一定有相對應的案源產生。所以在獎金制度的建立上,業主最在意的是要如何在公司可負荷的金流健康情況下,提升員工工作幸福程度,業主也可以降低離職率及新員工訓練成本。主要方法如下: 與員工及業主訪談了解公司的文化、價值觀及勞資認知差異等等。 產品成本結構計算,確認專案的定價應維持的毛利率。 公司固定及變動開支分析,確認公司損益兩平點及為維持公司營運的最低收入金額。 將接案獎金、完成專案獎金、訓練新員工獎金及員工留任獎金等項目納入獎酬規劃。 增加團體獎金及軟性互動制度,確保跨部門齊心。 B公司-人力服務業 此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為清潔人員外包,依服務時數計費;服務時數採儲值點數制,量大制價而有不同折扣。因為公司有不同困難程度的清潔服務及預收款的情況下,業主最大的困難點是擔心發獎金之後公司就不賺錢了。而我們輔導過程中,也發現公司因為帳務不完整,不容易判斷公司實際損益狀況。部分應認列為資產的項目都以費用方式列支,致使帳務看起來虧錢但其實是有大批的清潔設備及小工具,所以業主就認知公司「成本很高」,不像員工或客戶認知的賺很多錢。 我們透過訪談和財務分析,先與業主討論出所有的營運痛點,發現公司雖年營收超過千萬,業主仍身兼多職(行銷業務、員工訓練及財務人資),因為業主認為同事每個工作都還是做得不夠到位,且找不到能完整交付工作也對工作有同業主般熱誠的主管。執行財務分析後,我們更了解業主目前現金流與實際財務面差異,以及真實損益情形。透過產品(服務)別分析,將公司的服務一一拆分出個別毛利率,也針對員工工作項目逐項瞭解業主與員工分別對不同職位同事的職權期待,進而完成獎金制度的規劃假設。 經由與業主、員工的溝通,了解雙方需求跟認知差異,一步一步的協助業主對自己的財務狀況更加了解,並協助建立了公司獎酬制度。完成專案後,業主說「最大的收穫是在這過程裡,我更了解公司的經營成本,以及無須要求員工像我一樣奉獻於工作,只需要訂定好遊戲規則,讓員工用他們的方式達成我們共同想要的結果。我發現我以前太愛生氣,員工都不太想跟我溝通,現在只需要提點客服或分享清潔要領,便能讓員工覺得我是好老闆,主動跟我互動。」 由此可知,獎酬制度不只是在講發薪水這件事,而更多的是「用數據化方式把勞資對於工作內容的期待具體化描述」。這也是我非常喜歡做薪資結構設計的原因,感覺自己幫助了很多中小企業或新創公司逐步往規模化邁進! 直誠能夠提供的優勢 直誠,作為財務會計為基礎出發的顧問公司,能做到比人力顧問公司更多,特別是在公司財務及營運層面遇到的問題和挑戰,財務面可以探討成本結構、毛利分析及損益狀況來針對產品設計獎酬;營運面則可根據公司不同的產品銷售模式及業務現有制度作調整分析。 人力顧問公司在乎的勞基法等人事法令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對於「人」的細節,每個人想要的都很多,但不代表不能溝通,只要能一點一點的列出來不同立場的人想要的「權利及報酬」、想被「尊重」的個人貢獻、及願意做到的「義務」,也許就會有不同的解法。獎酬制度其實就只是數據的結論,但中間走的過程卻是人性的互動。 另外也想提醒的是,業主跟顧問兩者之前的想像一定有很多的不一樣,畢竟不同產業不同價值觀打造出來的公司細節都不同。所以也建議業主要多聊多分享自己的經營理念和態度,透過溝通細節,一步一步針對公司的狀態、目前員工薪酬架構、產品的成本毛利分析等等去討論出全新完整的獎酬制度,進而衍伸到產品成本結構需要如何被調整,最後才能夠進到整合(發放業主及員工理想的薪資)階段。而這些過程,直誠可以陪您一起走過。您也有您公司遇到的薪酬制定問題嗎?快與我們聯繫,一起甘苦談,談完一起笑著數錢!薪資 人資 獎金 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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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之道員工只來半天直接消失,公司可以不給薪嗎?相信一定有公司遇到新進職員到職當天,於午休時間外出後直接消失聯絡不到人或是只傳一封訊息說自己不適任要離職,這時公司應如何處理? 一、公司可以不給薪嗎?公司因勞工無故離職可以不給薪當作賠償公司損失嗎? 勞工於到職日報到並提供勞務,公司應給付薪資給勞工,不能不給薪。當勞工消失不回訊息時公司也應持續聯絡,避免後續的勞資糾紛。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當勞工於到職日當天離職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應將勞工造成其損失之事項逐一蒐證並向勞工局申訴,不得扣除員工薪資當作賠償喔! 二、當勞工直接消失後也沒有來取薪資,公司可以不給薪嗎? 公司不得以僥倖心態不給付薪資,應確實遵照勞工基準法之規定給付勞工薪資。公司應主動聯絡勞工,並留下聯絡訊息之紀錄,如勞工事後主張公司不給薪投訴之至勞工局,公司才能提出事證保護自己喔! 貼心提醒:當公司常遇到此狀況時,應主動檢視公司召募及員工訓練制度與流程,才能有效的降低公司的人力成分。 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線上諮詢薪資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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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之道公司應如何投保正確的薪資級距呢?公司應該要如何確認投保級距是否正確呢? 公司如果想要薪資低薪高報或高薪低報會有什麼影響呢? 常常會有客戶詢問,伙食費應該要包含在薪資裡面投保嗎 ?各種獎金及津貼等是不是可以不包含在薪資裡面做投保呢 ? 以下說明希望可以讓大家擁有如何正確投保薪資的觀念喔! 勞工保險局說明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都要計算在投保的薪資裡面,那這樣就可確認伙食費、各種獎金及津貼都是要包含在投保薪資裡面的哦,這時候一定會有人提出疑問,那如果不是每個月發放的薪資項目呢 ? 這時的薪資為不固定薪資,我們可以以三個月為單位之平均薪資做投保的依據。 薪資低薪高報會使公司負擔的保險費增加,高薪低報會使員工的權益受損,而這兩種都是不符合勞健保及退休金投保的規定,只要經相關單位查驗發現不符合實際狀況,都會依法受罰喔! 高薪低報:常常會有員工不清楚如何確認自己薪資的投保級距是否正確,會發現的時候都是因公傷或是其他需求需要向勞保局申請補貼時,請領的補貼金額與實際金額相差甚多,這種時候常會有勞資糾紛事件發生,如雇主投保正確的薪資級距即可避免發生類似況狀喔! 貼心提醒:公司負責人及董事在公司投保的話,需要注意勞保身分別的選擇、退休金只能自行提繳、健保的部分只有負責人是沒有公司負擔的! 如果有任何進一步的疑問歡迎隨時聯繫我們。薪資 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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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颱風假及員工出勤薪資計算相關疑義勞動部規定,若工作所在地或員工上下班必經之路,是宣布停班停課的地區,造成員工因天災無法上班, 雇主就不得視員工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員工以事假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等。 現行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若遇上颱風天,勞工是否有出勤義務。 因此若企業要求員工在颱風天仍需照常出勤工作,其實並沒有違法。 颱風假若員工放假,雇主不給薪是合法的。颱風假勞工可不出勤、雇主可不給薪 如勞工出勤則比照一般正常上班,雇主不需額外給予加班費、補休。 不過根據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雇主不能因員工在颱風假不出勤,而扣員工全勤獎金、要求補班、強迫以其他假別處理,更不能以此理由解僱員工。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規定, 除了當天工資照樣給付外,僅表示雇主「宜」加給工資、提供交通津貼等,故並無對於加班費有強制規範。 另最近因因應疫情的關係,許多公司讓員工在家自主工作。在家工作者因為不須通勤,颱風天應照常上班, 但如果家裡因為颱風災情影響、導致無法工作,雇主不得予以不利之處分。 薪資小工具:解決你的薪資計算難題 我們知道正確做法了,但量大的時候不免會有看走眼,或是員工一多,紙本加班單的填法五花八門,很容易讓人資心累。 不用擔心了!使用直誠管顧的【雲端秘書-薪資小工具】,你可以輕鬆在線上計算加班費,只要將每位員工的加班時數和日期輸入系統,系統自動計算。保證同事來詢問時,都能夠很有自信地回答,贏回開心的工作人生! 功能介紹 線上計算加班費:只要將每位員工的加班時數和日期輸入系統,系統自動計算,讓你不再為加班費發愁! 符合勞基法的薪資設定:如果薪資結構是不合法(合計低於基本工資)的狀況,系統就會告訴你不可以壞壞。不用再逐一確認有沒有滿足勞基法規定了啦! 立即試用「薪資小工具」! 填寫申請表單或官方LINE留言「申請試用薪資小工具」,體驗薪資小工具,加速你的行政會計流程! 相關連結:終結薪資計算煩惱!直誠「薪資小工具」讓你輕鬆搞定每月薪資計算 參考資料: 勞動部新聞稿 延伸閱讀:加班費怎麼算?一個範例就弄懂薪資 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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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加班費怎麼算?工資如何計算? 透過倍率表格範例一次弄懂情境:領月薪的全時工作人員包小誠2月除了加班費以外的薪資結構為47,600元(底薪39,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主管津貼1,600元、全勤獎金1,200元、端午獎金2,000元與交通津貼1,400元),2月加班了20小時,公司2月該支付包小誠多少加班費呢? 加班費計算公式由三個項目所組成,「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班費倍率」及「加班時數」。 計算薪資最常見所遇到的加班費難題幾乎都源自於對於前兩者的困惑,「平日每小時工資」及「加班費倍率」該怎麼適用? Part 1加班費的計算基準-「平日每小時工資」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加班費應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算基礎, 領月薪的全時人員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公式為「月工資額」除以「每月時數」 1. 月工資額 綜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因此加班費並非只以底薪做為月工資額計算基礎,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須納入月工資額。故以文章開頭提到的情境為例,分項列示說明如下: A.伙食津貼:若不管束員工實際用餐情形,經常性按月發給,則通常會被認定是。有些公司會採實報實銷的伙食補貼或是公司統一協助訂餐,員工無須出餐費,這種情形則不屬於工資。 B.團體獎金: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87)台勞動二字第 036795 號函 (87)台勞動二字第 035198 號函 C.全勤獎金: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87)台勞動二字第 040204 號函 D.端午獎金:因端午獎金僅係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所以不認定為勞基法的工資。同樣概念,年終獎金與考核獎金亦同。 勞保2字第 0960140337 號函 E.交通津貼:概念如同上面所提及之伙食費,若是以實際所花費的車資實報實銷,這種情形勞動局會認定非屬於工資。但若不論出勤狀況,也不論員工車程距離區分津貼金額時,通常會被認定為屬於工資。 由上述可知除了底薪之外,政府基於保護勞工的角度,為了避免雇主以名稱來規避,所以回歸實質去認定是否屬於工資。 大家若有遇到上述以外的實務解讀問題,可以到勞動部的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針對勞基法第2條,去檢索有沒有類似的解釋。 連結: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2. 每月時數 原則:每月30天,一天8小時,共240小時。 例外:每個月都有大小月,若勞資雙方有合約約定計算每小時工資時所適用的時數,則以雙方約定為主。例如雙方合約約定按照每月實際天數計算每小時工時,則2021年2月有28天,該月時數就為28天x8小時=224小時。 因勞基法並未明確條文規定一個月為幾天,而勞基法係民法的特別法,故勞基法未規範的部分,則應回歸民法規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本例假設包小誠公司的伙食津貼是以按月經常性定額給付給員工且不管束實際伙食與交通情形的模式,屬工資;公司與包小誠並未書面約定每月工作時數如何計算,故以民法的30天作為計算因子。 則包小誠計算2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則為190元,亦即(底薪39,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團體獎金1,600元+全勤獎金1,200元+交通津貼1,400元)÷30天÷8小時= 190元 Part 2 加班費的倍率如何適用? 加班費的倍率以在平日加班或是在假日加班而有不同的適用情形。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台灣的假日共有四種型態: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例假、休息日、第37條的法定休假以及第38條的特別休假。表格列示如下: 由上表可知,包小誠2月份加班費計為5,074元(平日加班827元+例假日加班1,900元+休息日加班827元+休假日加班1,520元=5,074元) 加班費倍率在適用上經常會頭昏腦脹,提供一個簡易的圖表參考如下: 延伸閱讀:颱風天的加班費怎麼計算?颱風假及員工出勤薪資計算相關疑義 希望上述可以幫助到閱讀這篇文章的朋友,如果對於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是任何指教,都歡迎聯繫我們!薪資 加班費 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