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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法人投資人不能同時兼任董事及監察人先前曾與大家分享到公司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職員的規定,今天來與大家討論監察人選任的另一個限制:法人投資人不能同時兼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情複習:公司監察人是否可兼任公司職員? 公司法第27條明文規定,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 但同一法人所指派的不同人亦不得分別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公司在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時,請注意別觸犯了這條公司法規範。 另外與大家分享,雖然公司法第27條規範同一法人所指派的不同人亦不得分別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但此人於法律上是得以自然人角色當選或擔任,亦即只要不是被該法人指派為法人代表人的狀況下,以本人自然人的身分當選董事或擔任監察人仍是可行的。 劃重點:自然人無須持有公司股份才能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公司法第27條函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 【點我了解更多直誠的工商登記服務】監察人 投資人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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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公司監察人是否可兼任公司職員?Q: 公司監察人是否可兼任公司職員? A: 依據公司法第222條所定,公司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因公司有實際需要由監察人對內行使其監察權,故有此限制。但依據經濟部59年3月2日商07888號解釋,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及經理人,不受此限制。 由於監察人需獨立行使其監察權,維持超然立場行使其監察權,因此不得在同一公司兼任絕大多數職員職務,以防止發生弊端。為何是說絕大多數職務呢?因為公司法222條所指稱之其他職員,依據經濟部78年4月19日商字第011339號函參照,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外,其他為公司服勞務之人,而該項勞務須為監察權行使所及者始屬之。於公司法第五節中述明監察人之責任,最重要的一條無非是第218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故由此知若職員職務相關於財務或業務執行,則無可能兼任公司監察人。因此,公司聘僱之人資、總務或顧問人員可否由股東會選任為監察人,亦按實質工作內容為判斷依據,而非以職稱判斷。故直誠建議最好直接找非公司職員又可信任之人來做監察人,以執行監察人之職權為佳。 另外,依據經濟部93年7月20日商字第09302111940號函說明,公司委任具會計師身分擔任監察人,辦理查核簽證及充任登記案件代理人時,即難以期待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因此有違公司法第222條之意旨。除有違前述事項外,也違反會計師法,以及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權責的相關法律規定。 【點我了解更多直誠的工商登記服務】公司設立 公司 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