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免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的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將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拿來實質投資,可享有租稅優惠。這邊為大家整理需要注意的六大重點,並逐一說明:
一、什麼樣的投資可以被認定為「實質投資」?
二、要在多久之內完成投資才可以用來抵稅計算?
三、有沒有申請的期限?
四、哪些企業可以申請?
五、申請的時候要檢附什麼文件?
六、這些用來申請未分配盈餘實質減免的投資在完成申請後有沒有什麼使用限制?
一、什麼樣的投資可以被認定為「實質投資」?
⭐上述係明訂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
⭐上述係明訂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
二、要在多久之內完成投資才可以用來抵稅計算?
盈餘發生當年度次年起三年內完成投資。
三、有沒有申請的期限?
如果投資項目是在未分配盈餘稅申報繳納日之前就完成,申報時就可以直接抵減。如果投資項目是在未分配盈餘稅申報繳納日之後才完成,記得應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四、哪些企業可以申請?
僅限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的組織型態企業可以申請。
五、申請的時候要檢附什麼文件?
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若為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除上述外,若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也建議一併附上。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
六、這些用來申請未分配盈餘實質減免的投資在完成申請後有沒有什麼使用限制?
企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三年內,把用來申請減免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而且還要按申請減免的時間返還利息,計息期間如下表:
由於有上述規定,故提醒若不想失去適用資格而返還稅款與利息,應注意用來申請減免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得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6條
除此外辦法亦有規定相關罰則,若申報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設備及技術之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有關短漏稅額規定處罰及依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舉例來說...
甲公司2018年度結算後應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的未分配盈餘合計為1,000萬元,那公司得在次年起三年內,也就是2019至2021年間投資完成。甲公司打算以此2018年的1000萬元盈餘來擴建廠房,於是在2019年6月簽訂廠房建造合約,投資總額達1,500萬元。
到2020年5月應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按照廠房建造合約的時程,甲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00萬元,但新建的廠房尚未完工,故2020年5月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還不能列報減除,因此2018年1,000萬盈餘應全額先加徵5%營所稅(未分配盈餘加徵),也就是50萬元,需先繳納給國稅局;等到剩餘工程款項支付完畢,且在廠房在2020年9月1日經營建署核發使照,甲公司可在一年內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申報,將先前繳的50萬元稅款申請退回。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可以善用上述租稅減免規定,為公司達到營運發展又兼具稅賦優惠的雙重優點。如果有任何疑問都歡迎與我們聯繫了解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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