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制度來襲!影響2024年企業、個人稅務!你準備好了嗎?| 直誠管顧
您還在使用境外公司避稅嗎?從現在開始要注意了!國稅局將從2023年度施行營利事業CFC反避稅制度,也就是說,若您是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台灣公司,股東個人可能須要在2024年5月申報2023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時候,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之基本所得額課稅。不要驚慌!先閱讀以下文章了解CFC制度以及可能會有的疑問。
CFC是什麼?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透過以下兩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一定比例之關係企業,該境外公司即為CFC。
1.股權控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或;
2.實質控制: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者。(例如:擔任董監事)
每家CFC都要繳稅嗎?
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也不會溯及既往,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就可以達到豁免條件:
1.當年度盈餘700萬元以下,或;
2.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且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
另外,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內的豁免規定中,要注意盈餘700萬元的計算方式,除了個別CFC盈餘超過700萬元需要申報外,屬於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700萬元,其持有有盈餘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也要應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
舉例來說:A小姐直接持有甲、乙、丙 3 家 CFC,持股比率均大於 50%,甲、乙、丙公司2023 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 200 萬元、盈餘 500 萬元及盈餘 600 萬元。雖然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都在 700 萬元以下,但A小姐擁有的全部 CFC 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 900 萬元,已超過 700萬元;因此,A小姐仍應依規定計算乙、丙的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跟以前有什麼不一樣?
CFC制度實施前,營利事業可以透過CFC保留盈餘不分配,達到遞延稅負的效果,也不需要認列投資收益課稅;制度實施後,營利事業持有符合定義之CFC,其當年度盈餘將視同分配,營利事業應按持股比率認列CFC 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投資收益怎麼計算?
舉例來說:A公司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國內甲公司於2023年4月1日取得A公司60%股權,A公司為國內甲公司之CFC,A公司2023年度盈餘為3,650萬元,且A公司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365萬元,則甲公司在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A公司應認列投資收益:(CFC當年度盈餘-依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直接持有比率×持有期間=(3,650萬元-365萬元-0元)×60%×275/365=1,485萬元
哪些人應該特別留意個人CFC制度?
我們發現國稅局經常針對下列情形查核個人是否有藉由交易安排不當避稅,一旦國稅局針對下列情形加強調查時,可能會連帶延伸追查個人是否已合規申報CFC。
境內股權境外化:將個人持有國內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境外公司,股權結構變更為透過境外公司投資台灣公司。
使用境外公司持有國內不動產
透過境外帳戶小額高頻率匯入國內個人帳戶
使用境外帳戶或OBU帳戶購買國內外幣保單
國稅局是怎麼查到的?
國稅局可能會從以下兩個管道查詢是否屬於CFC制度規範:
金流面:金融機構洗錢防治通報、外匯交易結匯申報
申報揭露面:外國法人持有境內不動產登記、投審會最終實質受益人申報資料、公司法第22-1條董事、監察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揭露、營所稅申報書之公司股東轉讓通報表及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可以不申報或是假裝忘記申報嗎?
不行喔!若是拒絕提供有關課稅資料、文件或拒絕國稅局人員調查,將有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漏未申報CFC之投資收益,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處罰。
如果您看完以上內容還是有疑問,或是需要直誠協助準備申報資料,歡迎聯絡我們,我們會請專人提供您完整的諮詢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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