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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之道為什麼虧損公司還要請會計師簽證?五大原因揭露!相信不少人肯定有這樣的疑問:「公司都已經虧錢了,會計師簽名動輒幾十萬,真的划算嗎?」 「要不是法律規定,才不要給會計師賺哩!簽個名就收這麼多錢,太好賺了吧!」 這篇文章帶你一次搞懂,為何虧錢更應該請會計師簽證。 一、稅務制度背後的真相:簽證的意義何在? 為了維持政府的運作,稅收是每個國家都存在的法律規定,但對於每個納稅人來說,要將自己努力一整年的收穫的果實,分出去繳交給政府,心裡肯定是多少會不愉快。 因此站在國稅局的立場,逃漏稅這件事情是每個納稅義務人身上都有可能會發生(無論出於故意逃稅或無意錯誤而漏稅)。若每家公司都由國稅局派員查帳以確保公司都有確實盡到納稅之義務,國稅局乃至於整個國家實在是負擔不了如此龐大的成本,因此透過公正的第三方會計師這個角色進行公司簽證,盡量確保國家能以最低的成本維護稅收利益。 二、避免風險:會計師簽證如何維護公平競爭? 其實並不只是維護國稅局的利益,也是維護整個國家的公平正義,當國稅局查帳成本降低,並將資源投入其他方面的查核,形成正向的資源循環,對於發展是有利的,例如:同業的不開發票行為,使利潤硬生生多出5%,進而使產業產生惡性競爭。長遠來看對於國家、產業的發展乃至個人都不是件好事。 三、會計師簽證的五大好處 因此為了鼓勵中小企業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稅法也有相關規定提供優惠讓經過會計師簽證的公司可以使用。以下列舉五點好處: 虧損後抵10年: 依照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此如公司當年度虧損且符合相關條件,再經過會計師簽證,當年度的虧損可以在未來有營利且經會計師簽證的年度扣抵營所稅,成為公司抵稅的小金庫。 交際費限額提高: 交際費用的內容五花八門,且金額可大可小,為了避免公司濫用交際費用作為抵稅用途,稅法根據不同產業類型及營運的規模,有規定不同的交際費申報最高限額。如經過會計師簽證的案件,其交際費限額可依法規提高,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負。 降低被國稅局查帳風險及降低與國稅局溝通成本: 會計師可不能隨便簽名,必須依照相關的法規進行必要的查核動作,因此經會計師簽證的報表,可信度相對高,因此被國稅局抽查的機率會大大降低。且即使被國稅局抽查,也可以借助會計師的會計、稅務專業及經驗對公司提出應對的建議,降低與國稅局溝通的成本。 投資抵減申報、財務、稅務、經營管理建議: 稅務法規隨時都會與時俱進,並搭配產業政策出台稅務抵減相關規定,會計師對於相關資訊的更新取得速度相較於不熟悉稅務法規的公司更快速,專業經驗的積累亦可對於公司財務及經營管理上提出建議(若搭配一套帳的政策,效果更為顯著)。 減少溢繳、漏繳或錯誤申報稅負之風險: 財務會計規定與稅務申報規定有時會有不同,必須於申報時做適當調整,一般公司若對於稅務法規不熟悉,可能需要承擔日常訓練費用以及錯誤申報稅務的相關風險,藉由會計師簽證給予相關建議及依照規定進行適當的稅務調整,可以大大降低相關風險。 四、結論:會計師簽證提升經營效益 綜上所述,顧問建議還在初期成長階段,財報虧損金額大的企業或是營業額接近3,000萬(被抽查機率高)的中小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委任會計師簽證,享受稅務優惠並提升營運效率。 下期預告 「虧損扣抵除了會計師簽證,尚有其他哪些要件必須符合?」下回分曉 相關文章: 什麼是會計師財簽?什麼是會計師稅簽?解析財簽和稅簽的差異 如何替公司節稅?營所稅申報方式好多種到底選哪種? 若有企業相關財務問題需要解答,或需要由直誠進一步協助貴公司進行會計師簽證,歡迎立即加入我們的官方LINE,由專人為您安排與專業顧問諮詢,討論出最適合您公司的策略方案。稅務 節稅 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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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前言】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淺談兩者差異一、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格,故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總、分公司合為一個法律個體,由總公司一併負責。但為評估分公司的營運績效,平常總、分公司可能各自有會計帳務紀錄,但年度會將總、分公司的會計帳務紀錄加以結合為單一法律個體的整體報表。 母、子公司係不同的法律個體,母公司是透過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享有子公司的營運成果。子公司具有自己的法人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各自有各自的會計帳簿紀錄與財務報表。 二、稅務 分公司基於管理績效目的通常會有自己的會計帳簿紀錄跟總公司分開;子公司則有自己的會計帳簿紀錄跟母公分獨立分開。但兩者在稅務上的申報方式差異是很大的。以下以簡單的例子說明: 因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律個體,分公司的營運成果(年度是盈利或虧錢)要和總公司合併申報,一起計算納稅額。例如:分公司帳簿結算年度有淨利100萬,總公司結算年度淨利有200萬,那年度申報時必須是將分公司與總公司的帳簿結合為單一個整體報表,也就是年度淨利300萬元向國稅局進行稅務申報所得。 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個體,母、子公司分別向國稅局執行納稅義務,各自填寫稅務申報書。前述的例子就是子公司淨利100萬元自己向國稅局申報,母公司的200萬元亦是自己向國稅局申報所得。 【那前面說的這個稅務實際上有什麼影響呢?】 如果預計新設的這個公司未來會有獲利,而且設立新公司的國家租稅優惠是比原本公司來得好的話,那成立子公司可直接享受到當地國所提供的稅務優惠和公司政策優惠(表一);反之,但如果新設公司初期會虧損,那成立分公司有可能可以減輕原有國家總公司的稅務負擔(表二),但這需綜合評估兩國的租稅規定,因此公司經常會需要進行國際租稅規劃的討論來決定。 表一|預設初期會獲利 表二|預設初期會虧損 簡單一點的情境來看,新設公司與原有公司都在台灣,則考量的情境也類似,如果一家虧損,一家獲利,那成立分公司讓分公司盈虧與總公司合併報繳,會比母子公司分開報繳的整體稅務負擔來得低。 例如:甲公司今年淨損100萬,乙公司今年淨利200萬,若甲乙是總分機構,則公司合併申報會是淨利100萬元的所得,乘上目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要繳納的稅是20萬元;若甲乙是分別獨立的母子公司,則甲公司自行報繳淨損100萬,不用繳稅,乙自行報繳淨利200萬乘上20%稅率要繳納40萬的稅。可以很明顯看到兩者在稅務上的納稅負擔差異。 ※分公司的盈虧是與總公司一起報繳,所以不會有分公司要分配盈餘給總公司的情形,因為稅務上本來就是一體的。 ※子公司的稅後盈餘在稅務上必須透過盈餘分配的方式才會實際回到母公司身上,子公司進行盈餘分配給母公司,在母公司身上就又會有一道稅務要考量。 以上從較淺的法律與稅務的角度分享給大家,如果有任何其他深入的問題想討論都可以隨時與我們聯繫。 【點我了解更多直誠的工商登記服務】公司設立 稅務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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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之道客戶訪談 | 團購主開企業社更划算?真實稅金讓你吃不消,合法經營才是王道客戶訪談系列第二彈邀請到「珍好賣團購大批發的創辦人 蔡美慧」 (江湖人稱.蔡姐) 蔡姐前幾年從菜市場零售轉型,開始經營團購。 第一個月營業額就破百萬!!突破了做市場時前所未有的業績紀錄📈 但隨著蔡姐的團購批發生意越來越好,最先浮出水面的便是「稅務問題」!!這兩年,國稅局也開始加強對團購主交易的調查力度,相信團購主們都很有感,但多數的團爸團媽都對稅務問題一無所知。 蔡姐遇到的這些問題,講到你心坎了嗎🥹 「聽同行說開企業社比較好,是真的嗎?」 「怕被查稅,每次出貨都開發票,營業額越來越高,要繳的稅多到可以買名車!?」 「現在員工好難請,為了留住員工,薪水開很高也有問題?」 來看影片中,直誠如何協助蔡姐解決這些問題💪稅務 團購 客戶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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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稅務經營網路銷售注意!明年1月起需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不久前我們剛分享了『稅局大查稅,網拍電商業者無處逃』,看出最近國稅局開始大幅度針對網路交易調查,也就在幾天前(8/8)財政部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主要內容是明年(112年1月1日)起,有經營網路銷售者,稅籍登記時項目需要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且營業人網路銷售網頁或軟體要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也進一步提到電子形式保存所有交易紀錄等資訊,係等同於交易原始憑證,需要保存及提示。 除了明年度設立登記要從事網路銷售需按照前項規定辦理登記外,111年12月31日前已經辦妥稅籍登記且112年1月1日後有從事網路銷售者,都需要申請變更登記並揭示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目前規劃輔導期為1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輔導期後(5月)從事網路銷售未辦理變更者,將依法開罰,以上提醒大家要注意了唷!所以可以看出現在政府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相關規範已經越來越完善,如果是個人從事也要小心是否已經達營業人標準,則需要成立公司申報相關稅務。 可以參考『電商網拍達到多少營業額需要成立公司行號?比個人稅金更省?』,尚未辦理任何稅籍登記,趕快來找我們協助您盡快完成與電商網拍的相關登記吧!為您在前方戰線搶先設立好一道防護線,讓稅局怎麼樣都沒辦法找你麻煩!如果已經想好要設立行號/公司,只要簡易設立—>請點表單 延伸閱讀—「設立公司還是行號,需要注意的稅務問題」、「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傻傻分不清楚?電商需要做哪些登記呢?」 <<以下為2022年度8月8日財政部發布的新聞稿供參考>>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財政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者(下稱商工登記),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自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取得該等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該部也提醒,自112年1月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利本項措施之推動,除將上開修正規定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該部亦責請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對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辦理,該部並已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23228146稅務 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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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營業稅及實務常見錯誤你注意到了嗎?這次我們要講上次提到的營業稅,還有兩個實務上要注意的眉角可以幫助公司節稅或是避免稅務風險。 營業稅 營業稅,通常都是指「加值型營業稅」,乍聽之下會覺得是我公司營業要繳的稅,但本質概念是幫政府向消費者收取的5%消費稅,因為政府要向一般消費者收稅太困難了,所以就反過來向公司收取,公司在販售商品給消費者時,再額外收取營業稅,這也對應了我們的發票上面,販售商品的價格叫做「銷售額」,向消費者額外收取的稅叫做「營業稅」,實際收到的總額叫做「總計」。 所以我們公司買商品時,販售商會開發票同時向我們收取營業稅,代表是他幫我們將稅款繳給政府,所以我們就可以拿這張發票去扣抵營業稅,這就叫做「進項發票」,販售商品時會向消費者收取營業稅,所以要再把代收的稅繳給政府,這叫做「銷項發票」,承著脈絡想下來,所以當我這個月銷項發票少於進項發票的時候就會需要繳錢了,但這時就會有人提問,為什麼我明明很多進項發票卻還是要繳錢呢,因為營業稅法上對於進項發票有所謂的限制,分為可扣抵與不可扣抵,簡單想跟我公司營業有直接相關的可以扣抵,例如進貨、文具、郵電費、廣告費、固定資產購入等等,不能扣抵的,例如買自己的衣服、交際應酬費、員工福利品等等,還有本身不含營業稅的發票,至於該如何判斷詳細扣抵,就要依靠會計的專業判斷,或是委外的記帳士或會計師幫忙了。 所以在公司營業稅上要把握的原則就是,能抵則抵,能取得發票就取得發票,取得發票除了扣抵營業稅外,還可以扣抵營所稅呢! FB廣告費要不要申報扣繳? 現在公司常常直接透過FB投放廣告,但FB並沒有在台灣開設公司,所以這時候公司的會計就會需要幫FB去申報境外扣繳,但這個稅額卻是公司要額外自己負擔的,那申報有甚麼好處呢?我們可以透過以下表格來看,假設本月份FB廣告費共給付5萬元,且FB扣繳率為6%(有申請境內淨利率30%) 所以從上表我們可以看到以FB的案例來說,雖然申報扣繳要多負擔$3,191元,但實際上我在營所稅上卻可以額外抵減$10,638元,一來一往我就省下了$7,447元。那如果我沒有幫他申報扣繳,乍看我省下了$3,191元,但我實際上因為沒有申報扣繳,營所稅申報時稅務上還需要被剔除,反而多繳了$6,809元,所以一方面不申報除了不合法外,還可能其實因小失大。 另外也要提醒FB因為屬於境外公司,在扣繳申報上須於給付10天內申報扣繳並繳款,以免逾期產生滯納金。 將公司產品送給客戶或是網紅需不需要開發票? 近年來自媒體興起,所以許多公司會將商品贈送給KOL,這時候可能公司就只是做了贈送的行為,但卻忘了稅法上其實有規定的,如果不小心被查起,反而需要補加罰。 這個問題來源是來自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前面法條可能很難,我們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如果今天有將公司買的東西,作為自用或是無償送給別人,在稅法上視為銷售,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講到贈送我們需要先釐清買的時候知不知道要送?若是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其購入該項貨物所之進項稅額,會計人員也會依照營業稅法不進行扣抵,則在贈送時不需要開立銷貨發票。 但若是買的時候不知道會做贈送行為,通常都是指公司自己的產品,則這時候因為購買時沒有決定要作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所以在購買時的進項稅額,會計也拿來扣抵了,故於贈送時就需要依照時價開立發票(開給自己)。 稅局也不是這麼死板,有發出另一個函文:台財稅第7523583號「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所以從上述函文看到如果是抽獎或是隨貨附送贈品,則可以免開,但是但是需要設帳記載及相關文件(贈送明細、對象、簽收單等),還是有發生公司沒辦法提出佐證導致補稅的唷! 其實營業稅太多實務上需要注意的部分,一時間也是沒辦法通通分享給大家,如果大家有想特別了解哪些情況需怎麼處理,可以透過官方LINE跟我們聯繫,說不定之後能夠來跟大家分享需要注意的常見問題呢~稅務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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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查調所得」讓您一目了然可能的收入所得漏報國稅局查帳時公司帳務紀錄不完整,可能不一定會被注意到,或有機會與國稅局透過溝通,討論是否提示更多資訊就好;但如果是收入紀錄不完整,國稅局不用來查帳就會發現,因為國稅局會透過平台資料交換方式取得各大型公司/平台的交易資料,再經由各公司的報稅資料,交易雙方繳交的資訊都有共有的統一編號可供交叉核對,國稅局的各負責承辦人員就會被系統提醒哪間公司可能漏稅或報錯稅,如果公司不是輸入錯誤,這時可能就是一系列查帳惡夢的開始。 如果您擔心被國稅局查出可能漏報的收入,那直誠先教您透過「查調所得」方式確認有沒有別的公司申報是您公司的收入,而您沒注意到的項目!可以參考以下步驟進行所得查詢,確保公司在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時,收入沒有漏申報的情形。 為了配合各單位於1月進行各類所得申報完,所以開放的所得查詢時間通常要等到營利事業所得申報年度的4月底才可以申請喔! 所得自行查調 適用憑證: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 工商憑證入口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login/ic?cert_type=3 組織及團體憑證入口→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login/ic?cert_type=4 自然人憑證入口→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login/ic?cert_type=2 健保卡→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login/nhi 各憑證查詢入口若無法直接連結,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並依下列步驟執行。 首頁> 線上服務 > 線上查調 > 查調申請 > 稅務行政 ,選取,自行查調所得(事業機關團體及事務所)並點選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如下圖) 以最常使用的工商憑證為例,說明如下: 步驟一、登入後,請輸入您的統一編號及工商憑證 Pin 碼,詳下圖 步驟二、請填入貴公司資料申請資料,驗證後勾選寄送 PDF 步驟三、申請完成後,約 1–2 小時可以取得如下圖之查調所得電子檔。 分享一下我遇過的真實實例,公司收到稅額核定通知書時,發現其他收入少申報,被國稅局查出來了,經詢問公司會計後,得到的回覆是業務端可能有收到廠商回饋的現金,會計沒被告知也真的無法入帳。另外,也遇過公司會計人員流動率很高,因此交接不清,透過查調所得才發現公司存有其他銀行帳戶,這位會計卻從來沒有被告知,且過往會計師也都遺漏的情形,透過查調所得,不僅幫公司發現漏報的收入,還讓公司賺到一些現金!因此所得申報查詢也能避免公司發生類似的問題。這也可以間接反映公司各項流程訂定應更確實並促進更有效之跨部門溝通。 直誠專注在財務會計領域,替公司做好財會職能,及在跨部門溝通時協助共事者釐清財會相關問題、驗證邏輯和數據發展可能,讓大家在溝通上能客觀精準溝通,達到事半功倍之效。如果您有任何財會相關問題,或是財會部門組建問題,歡迎加入官方line與我們聊聊。稅務 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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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經驗分享收到稅局查稅函文?您必備的應對方法第一次收到稅局查稅函文時,無論是公司或個人都會很焦慮,特別是還沒有設立公司的個人戶,開始聯想到底自己做了什麼事會被追稅?還是誰拿了自己的名字不小心觸法?有沒有可能是詐騙?不知者無罪嗎?要怎麼樣可以減稅?會有罰金嗎?有誰可以幫我?如果您有這些問題,這篇文章就會幫到您喔,請繼續往下看。 冷靜看完函文及找到課稅標的 首先,我們先來談收到函文時的心態,就是要先讓自己冷靜下來。如果很緊張,反而可能會讓人想逃避、拒絕接受,或是無法把事情想清楚及後續處理方式。要先讀完函文,了解稅局想要了解及想調查的資料是什麼?您就能從中找到可能的線索。譬如說,稅局函文中提到110年與某特定廠商的交易紀錄,那大概可以猜測是這個廠商資料握在稅局手上,而稅局透過該廠商的交易紀錄找上您,想要調查您的收入有無漏開短開的狀況?或著您有無虛假交易之情事?那這時候您就可以先排除腦中其他與「收入」無關的可能性,並往下思考自己在這個課稅範圍內,是否存在什麼沒搞清楚或一直忽視的地方。 又或著稅局函文是針對您的某些銀行匯款交易產生疑問,要您說明匯款理由,那這很有可能跟「贈與稅」有關,特別是未滿30歲的年輕人,一次收到數百萬的金額,抑或是單筆交易小但在一定期間內有多筆交易,而交易總金額達數百萬,都會在稅局定期撈資料查看的範圍。稅局透過金流或動產不動產交易清單中查到您有贈與的可能,那就會發函要求申報贈與稅。若您確實存在合理理由匯錢而非贈與,那當然可以好好跟稅局承辦人員說明;但如果不是,建議就找會計師確認納稅義務及稅額計算,並在十天內完成申報繳納稅額。 確認稅局承辦人員及回覆期限 在函文的右上角會寫到承辦人員及電話,若您對於函文內容非常了解,那就可以直接撥電話給承辦人員說明,並討論下一步做法。但若您對於函文內容即使冷靜下來之後還是無法推敲一二,或是大概知道是什麼事情可是不確定自己的納稅義務以及可能會被稅局接下去詢問並課稅的內容,那就建議千萬不要自己找承辦人員,以免多說多錯,還把承辦人員惹毛,特別對您印象深刻,且是不好的印象,那未來稅務討論上就會更為困難。 注意回覆期限則是因為部分稅務是存有罰則,譬如稅局函文說明贈與稅須在十天內辦理申報,且該函文已送達的狀況下,不能主張「因為我沒收到就沒申報」,而逾期申報則可能產生10%滯納金喔。 若函文內說明到案說明的時間點是兩週後,而您評估自己還沒搞清楚狀況,那就要趕快請會計師或自己撥電話給承辦人員說明無法到案說明的原因,譬如準備資料困難、或是目前隔離中/不在國內等等,及討論延期到合時,為自己增加更多的準備時間。 與稅局承辦人員的溝通心法-有禮貌且堅定 由於稅局承辦人員就是公務員,必須依法行事,所以溝通起來很容易讓不懂稅法的稅法素人感覺溝通困難,但有時候其實也不是公務員難溝通,而是對於只能用法條來解釋自己查稅的依據,確實也時候很難用其他字眼替代,再加上案子很多,難免會讓承辦人員不想花過多時間在一個案子上。 所以要與稅局承辦人員好好溝通的首要法則就是「有禮貌」。所謂伸手不打笑臉人,如果納稅義務人表現出自己很願意配合,雖然有些不懂法令,但想知道怎麼自力救濟,又願意自己做一點研究,必要時刻會找會計師詢問等等,這些對稅局承辦人員來說就會留下好的第一印象,也比較願意幫忙想辦法或提供更多的資訊,而這對於收到稅局函文的您當然有莫大好處。 而我的過往客戶服務經驗裡面,也存在一些案件是客戶已經跟承辦人員溝通來回數次,並告訴我說承辦人員「很硬很難溝通」,所以才找上我幫忙。這種就真的很困難,因為稅局承辦人員已經「心累」,且存在「這個案子很煩很拖的刻版印象」,那即便是會計師如我,可能撥電話給該承辦都會很難講到幾句話,就會得到「我們依法辦事」的結論,就是不好談了啦!所以真的要再三提醒讀者「不要把稅局承辦人員當成客服」,不要想問什麼就問。如果真的有很想問的,那我給您一個小撇步,可以查詢國稅局的總機電話,再請總機轉接到相關科別(譬如營所稅、營業稅、綜所稅等等),每個科別每天都會有值班人員協助國民處理稅務問題,而您就以「不揭露自己個案」的方式做詢問。如果問題問得不好,也不至於讓值班人員對您的案子留下印象。 另外一個溝通心法就是對於自己沒做的事情保持「堅定」的態度,由於稅局每個承辦人員的案子都很多,若能在越短時間內結案,越能達成其工作目標。所以說如果在您很配合提供該承辦人員相關文件及其詢問的問題,且承辦人員無法在短的時間抓到您的稅務問題,那您就很有可能會「被放生」結案,那就太好了呀!而有時候,不要想著自己沒有稅務能力怎麼有可能這麼順利,因為天底下奇怪的事情真的太多了!真的就是有很多很難想像但又真實存在的事件,如果您認為您真的沒有觸法也沒有相關的納稅義務,那就應該堅持到底,表達出有禮貌又很配合的態度,提供出各種佐證依據,讓承辦人員自行研究,也許就有可能過關喔! 找尋信任的專業會計師夥伴處理 稅局來函公文的可能原因很多,常見的就如同上面說明的收入短漏報及贈與遺產稅未納稅,又或者是稅局調查過往已申報完成的營所稅相關帳務或個人綜所稅核定稅差須補稅等等,如果稅局直接在函文上說明應繳金額且應繳金額不高,那您當然可以評估是否直接繳掉就一了百了。但若金額很高,且您還不知道為什麼要繳稅,未來還有其他繳稅的可能,想到這裡,建議就直接找個您合作過且信任的專業會計師吧,藉由會計師的經驗能協助您抽絲剝繭找出課稅標的,及釐清您更多可能都已經忘記的故事細節,再由稅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先讓您清楚未來要面對的幾種發展可能性。 我常跟我的客戶說,我會先說最差的狀況,不是詛咒,而是最差的狀況就在那,如果可以接受也較安心一點,如果不能接受,那也有點時間可以做心理準備。再跟客戶說明如果可以準備出什麼樣的資料,就有可能可以爭取罰鍰或稅額較低,一步一步往下思考,客戶自然而然能評估到底要不要花時間準備資料,抑或是就花錢學個教訓,未來學會了就不會再走迷糊路。 如果您還沒有合作過的會計師,或您的會計師對於您的新興產業及個人狀況不甚了解,您也可以是是看跟我們聯繫喔,合作就要找合tone調的,會計師是要賺錢不可或缺的夥伴,而會計師也需要一點時間才能更了解您及您的公司呢,趕快來認識我們,也給我們一個機會為您分憂吧! 若您是網拍電商業者,歡迎您延伸閱讀此篇<稅局查稅怎麼解?網拍電商應對步驟>稅務 查稅函文 稅局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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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稅務稅局查稅怎麼解?網拍電商應對步驟若您已經看完<收到稅局查稅函文,您必備的應對方法>,而您屬於還沒有成立公司/行號的網拍電商業者且已經收到稅局公文的讀者,那這篇文章趕快開始看囉!而若您還沒有收到稅局函文,這篇文章可以先放著,先閱讀<稅局大查稅,網拍電商業者無處逃>及<電商網拍達到多少營業額需要成立公司行號?比個人稅金更省?>這兩篇文章,趕快幫自己開始想節稅計畫囉! 稅局透過網拍平台找到您 由於國稅局要求如果當月銷售貨物金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超過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而超過20萬元則需要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所以國稅局藉由透過電商交易平台及電商金流串接服務平台(譬如蝦皮、PCHOME、SHOPELINE、91APP、CYBERBIZ、UBEREAT、FOODPANDA、綠界、藍新等等)的交易明細,就可以抓出每個月銷售金額超過20萬元者的網路賣家,如為個人,就先發函確認有沒有辦理稅籍登記,再透過被發函對象提供的訂單彙總核定營業稅額及罰鍰;而網路賣家如為商號或公司,則再透過商號或公司繳交的營業稅金額對照是否有短漏報收入情形,再發函予商號或公司,要求提供平台交易開立發票明細等等。 所以您如果收到類似下圖的稅局函文,就先想想看自己是不是有在電商交易平台或採用金流串接服務收錢,而網路銷售商品交易是否都有依規開立發票? 稅局之前比較常見是發函要求兩年在電商平台的交易資料,但這一年我們看到的都是要五年的資料了。甚至我有客戶是設立公司後自從開通電子發票自動串接開立後都有開立發票,但是成立開通電子發票服務之前還有七個月是零星交易沒有開發票,而稅局就是直接要求涵蓋這七個月的該年度交易資料,可見稅局掌握完整資料,才能直接抓那段期間,而對其他時段沒有要求。 如何準備稅局要求資料 如果是個人賣家,稅局通常會在函文說明中直接要求個人賣家須提供的資訊,包含1.時間區段;2.與哪個/些電商平台的合約書、請款單、收貨單、對帳單、貨物簽收紀錄及收付款證明;及3.在該電商平台的銷售紀錄(含帳號名稱、賣出品名、數量及金額);而4.商號/公司則因為已有稅籍登記,會額外要求提供與該電商平台或在該電商平台銷售予買家的進/銷項發票。而這些資料都是在抓平台及店家有沒有短漏開發票的紀錄。如果收款金額與銷售紀錄無法對應,那就代表可能有資料不全的問題。而如同上段所說,千萬不要覺得稅局不知道資料所以才來要,就把部分訂單資料刪掉。不誠實的行為一旦被稅局發現,罰則會更高喔! 依我過往配合稅局的經驗,先提交予該電商平台的合約書、銀行收付款紀錄(包含平台各月服務費及金流物流手續費等等)及電商平台的後台抓的銷售紀錄就好。如果已經有串接電子發票開立服務的,就提供相關證明給稅局,譬如合約;如果是用手寫開立發票的,就曾提供發票影本供稅局參考。如果沒有開立發票,那就直接跟稅局說明沒有開立發票,再把後台銷售紀錄提供給稅局。 以下先操作蝦皮平台如何下載稅局想要看到的報表,畢竟蝦皮是大宗。但有其他家的,就再找電商平台的客服問喔。 在蝦皮>賣家中心>財務管理下的【我的進帳】,並再次輸入登入密碼。 在進帳總覽畫面裡,往下滑一點,可以看到進帳詳情的區塊,如下圖,請點選「已撥款」,並選擇日期後,按下【匯出報表】。如下圖紅框處。 匯出報表之後,可以按下【匯出報表】右邊的三條線圖案,並按下【下載】,即會見到下圖。將下圖反黃處相加之後即為應開立發票的金額,將加總後的金額連同此表提供給國稅局承辦人員即可。 另外要提醒的是建議不要下載訂單管理>我的銷售>已完成的報表,如下圖。原因是因為如果一筆訂單有超過兩個品項,這張報表會出現相同訂單相同金額的兩筆,造成銷售金額重複計算的問題。 稅額及罰鍰如何計算 假設計算出的營業額是300萬,所以須繳納營業稅額300萬*5%/105% =142,857元。且稅局承辦人員可能會要求公司填寫說明書如下(若不會填寫可以再加我們官方line詢問),就等於公司自己承認有短漏報稅額情形,也同意被罰。所以除了營業稅額之外,公司還會另外再有罰鍰,稅局還會再依營業稅法第51條加罰漏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目前我們客戶遇到的比較常見的是罰0.5倍,也就是142,857元*0.5=7.1萬元。 當國稅局營業稅科處理完營業稅罰鍰結案後,這個案子就會進到營所稅科或綜所稅科,營所稅科或綜所稅科會再設算漏報營所稅/綜所稅的部分。如果賣家是屬於公司,而公司本身是虧損且使用查帳申報或會計師簽證,有可能計算後就免罰。但若公司是採用擴大書審或同業純益率方式申報,那就要補稅。如果賣家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或所提示之相關帳簿登載不全,使國稅局無法勾稽其成本,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將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算認定。即是300萬*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假設為8%)則為24萬淨利,24萬淨利*20%公司營所稅率為4.8萬。再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加罰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以常見的1.2倍計算則是4.8萬元*1.2=5.76萬。 品牌經營交給品牌主,稅務及會計專業交給會計師吧 上述的描述希望夠清楚,能讓讀者安下心來好好面對過往漏報稅所要承擔的結果,如果有問題也歡迎與我們聯繫喔,祝您與稅局交手順利。 除了解決當下惱人的補罰稅問題外,也要思考未來的公司組織策略或稅務申報策略,建議您讀一讀<電商網拍達到多少營業額需要成立公司行號?比個人稅金更省?>這篇文章,選擇自己應該以什麼方式來營運及節稅。如果您還沒有合作過的會計師,或您的會計師對於您的新興產業及個人狀況不甚了解,您也可以試試看跟我們聯繫喔,合作就要找合tone調的,會計師是要賺錢不可或缺的夥伴,而會計師也需要一點時間才能更了解您及您的公司呢,趕快來認識我們,也給我們一個機會為您分憂吧!稅務 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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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如何替公司節稅?營所稅申報方式好多種到底選哪種?講到稅不外乎想到的就是營業稅及營所稅,這次我們先來主要介紹營所稅,每年五月都要一次繳好多錢心很痛,然後九月還要再痛一次繳暫繳稅,雖然繳錢代表的是公司有賺錢,但是不是真的需要繳這麼多錢呢?或是有沒有辦法達到公司最大利益下,也達成節稅或是降低風險呢?在此之前我們需要先來介紹營所稅的申報方式,不同申報方式也會對應不同的應納稅額及風險。 結算申報方式 結算申報方式共分為書審、查帳及簽證三大類,其中書審又細分為擴大書審、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三種,以下我們就逐一說明。 擴大書審 適用條件:公司全年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 3,000萬,帳證完整,且帳列純益率低於每年公告之擴大書審純益率,並自願以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申報。 課稅所得額:(全年營收淨額+非營業收入)x擴大書審純益率 所得額申報 適用條件:帳證完整,且帳載純益率低於所得額標準純益率,自願依所得額標準計算所得後申報。 課稅所得額:(全年營收淨額x所得額標準)+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損失 同業利潤標準 適用條件:帳證無法提示,但自願依頒布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申報納稅,幾乎無補稅風險,除非稅局掌握漏報收入之證據。 課稅所得額:(全年營收淨額x同業利潤標準)+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損失 上述三種都是屬於書審範疇,從條件來看可以發現一件事情,公司都是帳載純益率低於公告標準,但願意用公告稅率來納稅,代表涵義其實就是我願意多繳錢,你不要來找我麻煩XD,不要來查帳,有點像是我花錢省去後續稅務問題,但要注意的是稅局還是可以來調帳,如果有被掌握把柄的話,還是會有可能被找上門的。 查帳申報 看到查帳兩個字就知道這是被查核機率較高的案件,代表公司是使用公司會計年度內發生之收入減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金額作為損益總額,並以此數申報納稅,也就是我賺多少繳多少,虧了就不繳錢。 會計師簽證 顧名思義,是由會計師來代替國稅局查帳後進行申報,即公司年度結算報表委託會計師查核後,會計師依法調整後簽證申報,並將查核報告書送交國稅局,因為有經過會計師查核,當然稅局也會比較信任申報情形,除優惠措施外(例如虧損扣抵),也會降低其抽查機率,對公司來說也會比較安心,但也需要額外負擔會計師簽證費用。 前面提到的不管哪種申報方式,都有可能會被調帳,只是機率高低的差異。下表統整了三種申報方式的優缺點,公司可以依據帳證齊不齊全 ,或是例如今年度只是因為疫情虧損,但以後都會賺錢,那就可以選擇會計師簽證,讓今年虧損的錢未來可以扣抵少繳稅。 通常我們的經驗若公司是交給外部記帳事務所記帳,較常會採用書審方式申報,因為稅務風險較低,但若公司記的是一套帳,則可以依據公司實際盈虧情形選擇使用查帳申報,不用多繳稅也不怕查,至於一套帳及內外帳可以參考我們一系列的文章,有探討到內外帳還是一套帳的選擇。 綜合上述,公司不管是財務或是老闆多了解一點,就可以依據當年度的情形選擇不同的申報方式來替公司節省稅負,或是降低風險。 下次我們來說營業稅還有一些實務上可以注意的眉角,可以幫公司節稅,同時也讓帳證合乎法規~如果對於本次內容有想討論的,歡迎加入官方line跟我們討論唷!!稅務 營所稅 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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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稅務稅局大查稅,網拍電商業者無處逃稅局透過金流調查網拍業者所得 由於最近媒體報導稅局大幅度針對網路交易(網拍業者、透過電商平台販賣)進行調查,將應該要納營業稅營所稅卻未動作之業者祭出懲罰追稅,故國稅局也趕快澄清。但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光看稅局說明的條文就知道網拍和電商品牌業者還是要小心為妙,因為查核重點對象是【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也就是說依照小規模營業人判斷標準,一個月達20萬銷售金額以上就是要開發票的底線了,而全年240萬就約當1個月20萬呀,如果銀行或大特店、次特店(網路交易平台)交出各賣家的金流紀錄,很有可能就會直接被匡列成國稅局調查的對象。 國稅局再從這名單中逐一發函給賣家要求提示賣家與該網路交易平台的交易合約、各筆交易訂單、各筆交易開立發票、及收款銀行紀錄等等的資訊進行比對,很快就會算出是否有漏報銷售額,需課營業稅的狀況。假設各筆交易訂單金額加總為一年1,000萬,那就代表營業稅5%是50萬元。而正常帳務記載下因為進貨可以申報的進項稅額在這種狀況下也極有可能不能使用,譬如公司未成立就沒有統編給進貨廠商開發票,又或者是沒有報關就進台灣所以當初進口時根本沒被海關代課營業稅,所以都不在合法範圍內可以抵扣營業稅。除了50萬元以外,稅局還會再依營業稅法第51條加罰漏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目前我們客戶遇到的比較常見的是罰0.5倍,也就是50萬元*0.5=25萬元。 到這邊您以為結束了嗎?當然還沒有!當國稅局營業稅科處理完營業稅後,就會進到營所稅科,營所稅科會再設算漏報營所稅的部分。如果賣家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或所提示之相關帳簿登載不全,使國稅局無法勾稽其成本,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將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算認定。即是1,000萬*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假設為8%)則為80萬淨利,80萬淨利*20%公司營所稅率為16萬。再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加罰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以常見的1.2倍計算則是16萬元*1.2=19.2萬。 所以賣家總共要被課的稅就是50萬+25萬+16萬+19.2萬=110.2萬,而若為個人賣家,所得需併入綜所稅計算,也有可能使當年的綜所稅稅率計距增加,產生加乘效果,而繳交更高的稅,不得不更加小心。 看到這裡,雅筑給大家三個提醒。 1.若您屬於尚未設立公司/行號的個人賣家,請盡快設立公司/行號,以免被稅局盯上囉。 2.若您是已設立行號的賣家,但您全年度所得(個人其他所得加上營利所得等等)超過150萬元,建議您盡速成立公司節稅。 3.若您是已設立公司的賣家,就請確定網拍平台上都有開立發票。 若是上述1&2的讀者們,可以來看看這篇文章<<電商網拍達到多少營業額需要成立公司行號?比個人稅金更省?>>了解更多。 另外,若您覺得您有「明明沒賺錢卻要繳稅」的疑慮,歡迎來找直誠聊聊,我們能實際剖析您的公司產品毛利狀況,並提供公司財務健檢整帳服務,讓您更理解您的財務表現與想像中的差異。 <<以下為2022/6/27更新的高頻交易調查作業規範供參考>>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100579090號 訂定「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部 長 蘇建榮 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一、為明確規範金融機構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之範圍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二)高頻交易:指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除下列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外,於同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二百筆者: 1、經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之代付交易。但不包括交易項目為零星轉帳、貨款、銀行轉帳及其他之代付交易。 2、金融機構運用內部系統自動作業得辨識之下列存轉匯入交易: (1)政府機關撥付之補助款、徵收款、紓困金及法院判決定讞款、退回款。 (2)信用貸款、保險給付、信託款項、投資金融商品及有價證券款項。 (3)利息收入、定期存款、外匯結匯與退匯、旅行支票兌付款及銀行簽發本行支票之回存。 (4)繼承款項。 (5)公益團體補助款項。 (6)薪資、津貼、福利金、獎助學金及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 (7)政治獻金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款項。 (8)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費。 (9)各類溢繳退款。 (10)同一人金融帳戶間轉匯款項。 三、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確認金融帳戶身分程序之資料(以下簡稱身分資料)包括: (一)姓名。 (二)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 (三)金融帳戶開戶日期。 四、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該等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以下簡稱交易紀錄)包括: (一)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 (二)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 五、金融機構應依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媒體檔案格式及遞送方式,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之前二點所定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首次應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提供。 六、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依本作業規範所取得之資料,應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管理機制,以確保資料安全。 七、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下為2021年度財政部發布的新聞稿供參考>> 財政部援例蒐集網路交易金流課稅資料並無大查稅之說明 今(24)日媒體報導「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因與實際情形有出入,為避免民眾誤解,財政部特予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國稅局均會依法利用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進行課稅資料之蒐集。目前金融機構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一定條件信用卡金流資料定期提供國稅局查核運用;電子支付機構亦將依循上開原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定期提供特定條件賣方收款金流資料供核,屬例行性課稅資料蒐集作業,國稅局對課稅資料蒐集範圍均滾動檢討適時調整,期發揮查核效益,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說明,該部蒐集上開銀行帳戶金流資料供國稅局查核運用,與國際上FATCA、CRS稅務資訊透明理念一致,且與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衡平待遇,經提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與該會、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討論篩選條件,為確保規劃方案具體可行,爰該部110年6月30日函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徵詢由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個人金融帳戶之可行性,例如: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平均每次消費金額約1,000元);尚非廣泛性、非特定性蒐集全部交易資料,符合比例原則。 該部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有關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秋揚 聯絡電話: 02-23228146 <<以下為蘋果日報發布的文章供參考>> 獨家|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 「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 為防堵網路賣家透過「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交易貨款、進而逃漏稅,財政部要銀行大查帳。 財政部要求金融機構須把符合「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條件的民眾個人帳戶資料、定期上繳財政部,此舉引發金融圈譁然,衝擊範圍包括網路賣家、個人實體戶等。 這「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是指:民眾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者,各銀行得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該帳戶存(匯)入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料中心。 二是,財政部也要求收單機構(發卡銀行)得增加提供「次特約商店」(實際賣方)的統一編號給國稅局,例如民眾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如GOMAJI)、及電子支付機構(如街口)刷卡網購,這些代理賣方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資訊也得提供。 業者認為,此舉會讓網拍賣家、或是一些實體個人戶,採取1.增開多個銀行帳戶,請買家交付貨款時,分散到多家銀行帳戶存入,以規避查稅,或是2.透過電子支付機構的儲值帳戶,如透過line pay money做收付,也可規避被上繳資料。 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希望銀行公會可轉知各銀行支持協助這2大方案。 銀行公會上周發函給各銀行,要求各銀行就銀行實務面、法律面及資訊面3大問題,提出建議。 一家民營銀行主管私下質疑,財政部為抓網路交易逃漏稅,卻祭出這種要銀行「無差別」提供國人存(匯)入資訊給財政部,是否恰當?是否有侵害人民財產隱私嫌疑?一些個人實體戶、甚或是當沖客可能就會被歸為「高頻存入」、而被銀行上繳資料,如同大查帳行為恐引爭議。 例如澎湖個人自行捕魚、銷售漁獲給認識的好友,光出海一趟、就賣了上百筆漁獲,好友也是匯款到捕魚人個人銀行帳戶內,這類「高頻存入」行為,也可能會被盯上。 該銀行主管說,財政部要從金流抓逃漏稅可以理解,但應該是有逃漏稅「嫌疑個案」後,再跟銀行調資料,而不是由各銀行全面提供資料、國稅局再去看是否有逃漏稅「這抓漏方式上,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目前國稅局查網路交易課稅,主要是透過蒐集信用卡刷卡、及電子支付機構等金流資料。 但國稅局指出,有些買家是以銀行帳戶匯款者,這類交易就無法取得金流資料,導致國稅局很難查緝。 例如有些網路賣家是透過網路平台、臉書(FB)私訊、LINE等通路軟體與買家聯繫,再以賣家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交易貨款,這類買賣交易就很難被發掘。 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提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可行使調查權、《個資法》第15條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及《銀行法》48條在法律另有規定下,客戶資料不受保密限制等這3大法規下,要求各銀行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 財政部強調,這些資料是為了正確核課網路交易的稅捐,是在稽徵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所蒐集,「沒有廣泛性」、「也沒有特定性」的蒐集全部資料,更符合比例原則。 財政部也解釋,個人金融帳戶全年(指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主要是依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並參考聯卡中心案例分析,每次消費金額1000元所估算。 財政部表示,這是考量一般營業交易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民眾刷卡網購平均消費金額及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等3大因素,才擬定上述標準。 依財政部規定,個人透過網路賣物品、或勞務,只要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營業稅;若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得按季繳銷售額1%營業稅;超過20萬元者得開發票且得申報營業稅。 拍賣電商業者對此表示,事實上在平台上開店的小店家都已經過開店條件的審核才准予開店,營業額若達繳稅標準都會如實課稅,因此不會受到新政策的影響。會有衝擊的可能是在社群媒體中的網購社團、LINE群組中私密販售物品等個人賣家,這些交易物品可說是五花八門,其中又以寶石、珍稀活體動植物等單價較高,單筆交易金額可能從數萬元到上百萬元都有,買賣雙方多以私訊交易居多,避免被政府課稅。 不過,即使政府推行新政策加強清查帳戶,這些買家也有因應方式,包括採取高單價以面交、現金交易為主,或申請多家銀行帳戶分散交易筆數和金額因應。(廖珮君/台北報導) 如果有任何進一步的疑問歡迎隨時聯繫我們。公司設立 稅務 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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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稅務及所得稅扣繳申報? 所得人與所得類別到底是什麼? 課稅差異在哪?各類所得扣繳申報,不管是對於企業或是所得人來說皆有許多眉角要注意,企業在給付酬勞給任何自然人時,都需確認對方的課稅身分與所得種類,以免沒有盡到扣繳義務人的義務而觸法;而所得人為了自己的稅務規劃權益,也需要對此有概念! ►除了所得稅以外,所得類別也會影響企業要幫所得人處理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金額。以下將分為兩個部分與大家說明如何實務運用。 ※關於所得人的課稅身分※ 一、為什麼要區分居住者與非居住者? 主要是因這兩者的課稅方式,基於稅務效率以及便民的角度會有所不同。 二、怎麼知道所得人是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居住者是指符合以下情形其中之一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而不符合以上兩個情形其中之一者,就是非居住者。 補充:財政部對於上述法條又有再進一步的函釋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提供實務認定的指引 居住者的實務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用以下簡易表格提供給大家作為區分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參考↓↓↓ ※一次搞懂所得類別相關的所得稅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一、所得類別 ★較常見的所得類別有以下幾種↓ 所得類別 說明 50薪資所得 正職人員薪資,兼職人員薪資 9A執行業務所得 以專業能力取得之酬勞。包含律師、工程師、節目製作人等 9B稿費 包含顧問費、演講費、出席費、稿費 51租賃 房屋、土地租金 53權利金 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各種特 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報酬 91獎金 競技競賽獎金、抽獎之獎金、獎品價值等 92 其他所得 其不屬於以上之所得為其他所得 93退職所得 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 95政府補助款 自政府取得之補助款 二、所得稅扣繳金額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繳金額規定 ★所得稅扣繳金額規定如下(以民國113年為例) 所得類別 代扣稅率 本國籍 外國籍 50薪資所得 5% (起扣額:每次給付金額88,501 元) 6% 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 者(備註) 18% 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備註) 9A執行業務所得 10% 20% 9B稿費 10% 20% 51租賃 10% 20% 53權利金 10% 20% 91獎金 10% 20% 92 其他所得 免扣 20% 93退職所得 免扣 95政府補助款 免扣 備註:113年基本工資為27,470元,1.5倍是41,205元。提醒您,需密切注意勞動部官方所公告之最新年度基本工資。 ★二代健保扣繳金額規定如下(以民國113年為例) 所得類別 二代健保扣繳率 50薪資所得 •公司須負擔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金額若達基本工資(備註),所得人須負擔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若所得人提供職業工會的健保加保證明,則不須扣所得人之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未達 88,501 元不須扣繳,達此金額則須扣繳 5% 9A執行業務所得 •上限: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 1,000 萬元計算。 •下限:單次給付金額未達 20,000 元,不須扣繳;達20,000元者,就單次給付金額扣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若所得人提供職業工會的健保加保證明,則不須扣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9B稿費 51租賃 2.11% 53權利金 不須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91獎金 2.11% 92 其他所得 不須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93退職所得 不須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95政府補助款 不須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備註:113年基本工資為27,470元。提醒您,需密切注意勞動部官方所公告之最新年度基本工資。稅務 所得人 各類所得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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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稅務《網紅行銷、團購要繳哪些稅》隨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透過網路平台經營拍賣以及銷售商品或勞務已非新鮮事,近幾年自媒體當道,又碰到Covid-19疫情影響,網紅KOL(Key Opinion Leader)或是團爸團媽(以下統稱自媒體工作者)進行直播或揪團領導消費者線上團購下單的交易更是成為民眾的日常。此類型交易已開始引起國稅局注意,個人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可能涉及營業稅、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相關稅務義務,提醒各位讀者進行斜槓人生時不可不慎,以免觸犯法規蒙受罰款損失。 一、透過網路進行團購或代購等商業行為到底需要繳什麼稅? 1.營業稅 如果每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按規定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開始繳營業稅(根據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關於商業登記的延伸議題詳文末補充)。而營業稅「起徵點」是多少?根據進行的交易內容區分兩種:銷售貨物起徵點為銷售額8萬元,銷售勞務則為銷售額4萬元。 因此自媒體工作者跟產品廠商間所談的合作交易模式會影響國稅局判斷究竟屬「銷售貨物還是銷售勞務」。若是由自媒體工作者向廠商買斷貨物自行販賣給消費者,那就會屬貨物銷售起徵點銷售額判斷就會是消費者買單付款的貨物價格,這時若消費者的購買金額單月加計起來超過8萬元,就應該辦理營業登記開始繳營業稅若自媒體工作者是跟廠商簽分潤合約,類似佣金抽成,那解讀為銷售勞務的機會則較大分潤所收取的金額單月若超過4萬元,就應該辦理營業登記開始繳營業稅。 範例(一) 廠商產品單價600元,自媒體從廠商進貨後賣給消費者售價800元。若單月銷售100個,則需要繳交營業稅嗎? 答: 要。 800x100個=80,000元,營業稅是銷售額80,000x5%稅率=4000元。 範例(二) 廠商產品單價600元,且賣給消費者售價800元。自媒體工作者與廠商的合作合約是約定銷售數量對應的利潤進行抽成25%。若單月推廣銷售達800個,則需要繳交營業稅嗎? 答: 要。 [(800-600)利潤x800個x抽成比率25%=40,000元], 營業稅是銷售額40,000x5%稅率=2000元。 注意!國稅局看重的是交易實質,而且通常會從「現金流」的證據去蒐集證據,若自媒體工作者就算簽定的是勞務服務合約,但合約中答應幫廠商代收消費者的款項,這時因款項都是匯入自媒體工作者的帳戶再轉給廠商,很高機率會被國稅局認定是跟廠商買斷貨物,而被判定是銷售貨物。 2.所得稅 只要有獲利,無論金額都要在隔年五月報稅期間如實向國稅局申報交易所得。 注意!所有的交易都要保留原始合法憑證佐證自己為了賺取收入而付出了多少的支出,以提交給國稅局核算交易所得。 Ex: 產品收入80,000元,支付給廠商60,000元,那就要保留廠商開立的「60,000元發票」,用來佐證自己的支出,那這筆產品收入對國稅局來說,交易所得是20,000元(80,000-60,000元)。 以下為悲劇情況 ↓ 倘若沒有留下60,000元的合法憑證(例如只能用銀行交易紀錄說明有匯款給廠商60,000元,但沒有保存廠商統一發票),最後國稅局會認定交易所得是80,000元。 PS.若貨物是海外進口,那除了廠商給的合法憑證之外,相關進口報關的單據都要保存,才能核實認定支出金額。後面對於進口相關稅務的說明,將所有稅費的繳納手續都完成後的相關完稅單據就會是最基本要保存的文件。 3.進口貨物應繳(海外)的稅費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的說明,正常進口貨物應繳:1.關稅(課稅方式分為三種) 2.貨物稅 3.推廣貿易稅 4.菸酒稅 5.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 6.營業稅 7.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 但大家可以不用擔心的是,實務上可以請報關代理人協助相關服務,所以大家可以將關務委託給報關代理人,自己要注意的是有確實索取到所有完稅憑證。 除了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外,以下用表格讓大家可以對於相關稅目一目了然 基礎:完稅價格(DPV)=離岸價格(FOB)+運費(F)+保險費(I) 進口貨物之稅目 徵收計算公式 進口稅(關稅) =完稅價格X關稅稅率 貨物稅 =(完稅價格+進口稅)X貨物稅率 菸酒稅 =課稅項目及稅額(依菸酒稅法第7條、第8條定) 菸品健康福利捐 =課稅項目及稅額 (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 營業稅 =(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或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X營業稅率(5%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稅署 二、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商業登記開始繳稅會有甚麼相關罰則?商業登記時我要選擇設立「行號」還是「公司」?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並可能會被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若國稅局已經通知要補申請,屆期仍未補辦者,還可按次再處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此外,將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也會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 若超過次月月底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查獲,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者外,應予補稅處罰。 另本篇提到的「商業登記」,大家經常會有延伸疑問的是那商業登記我應該選擇設立「行號」還是「公司」? 這個問題在之前的文章有與大家分享過,裡面有詳細對於這個問題該怎麼抉擇的說明,大家可以參閱《我要開公司還是行號?繳稅金額有什麼不同?》 新型交易型態叢生,國家的稅務也會有對應的稅則要遵守,以上跟大家分享,如果有任何進一步的問題都可以與我們聯繫。稅務 營所稅 團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