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交際費可以隨便拿發票或收據核銷嗎?正確的作法是什麼?
交際費發票可以隨便拿憑證核銷嗎?
最近,小編陪身邊跑業務的朋友去餐廳吃飯,結帳時常可以聽到:「發票記得要打統編報帳」;很多人都有一個共同的疑問:「公司給了一筆交際費額度,我可以隨便拿收據或發票來向公司申請核銷嗎?」
今天我們要為跟讀者解答,答案是「不行」!
為何不行隨便核銷呢?
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有規定之最高限額內,但仍須與公司業務有關係才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營業費用-交際費」,但是屬於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營業人有負擔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以免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被剔除並要求補稅,影響公司自身權益。
如果以上的說明還讓您感到困惑,讓我們透過一個案例來更清晰地理解這些概念:
小明公司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交際費金額20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交際費明細表及相關憑證資料,其中50餘萬元係取得與業務無關之憑證,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交際費認列需符合哪些條件?
國稅局指出,交際費認列原則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必須與業務有關,為業務上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二、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標準。
三、須取得原始憑證,且憑證須有抬頭: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安全且能如實申報交際費的作法
為了安全且正確地申報交際費,要確保所有支出都有合法憑證,並且能夠明確地證明與公司業務有關,同時,不得超出所得稅法第37條的規定限額。在從事營利活動時,這些支出應該是為了塑造或改進週邊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對於特定人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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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財政部69.4.19台財稅第33171號函)
(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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