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必須登錄方可營業!掌握營業登記法規與稅務要點解析
食品業者必須登錄方可營業!
近期我們不斷接到手作麵包和甜點工作室來電詢問營業登記,原因是衛福部發出公告:「食品業者登錄,始得營業!」由於食安問題頻頻出現,大家都開始重視食品業者登錄,對外食族的我們來說真是好事;但是對剛要入行的業者來說,到底哪些需要注意,就讓顧問說給大家聽。
衛福部早在103年就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規定有做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製造、加工、餐飲、輸入及販售業者,要於103年前完成登錄。且在102年發布訂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說明上述食品業者若不遵循規定,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衛服部也建立「食品業者登錄專區」,提供相關訊息予食品業者及民眾參考。
一定要登錄才能營業的法條從何來?適用於那些業者呢?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而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可參考110年公告修正的<<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規定>>,全文可參考下方。這裡先彙總說明「只要有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的食品製造、食品加工、餐飲、食品輸入、食品販售、食品相關物流業者」,都適用「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規定。
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不代表」不用辦理稅籍登記!
網路上很多說法是「每個月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4萬元,就不用辦理稅籍登記。」這個說法是錯的!
因為開始營業前,就須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只是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後,稽徵機關會視其營業規模大小,核定是否使用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已達財政部規定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稽徵機關會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反之,如果營業人規模狹小、交易零星,銷售額未達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時,則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
另外,營業稅法第28條也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但是個人如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沒有具備營業牌號,也沒有僱用人員,而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每月8萬元;銷售勞務每月4萬元,可以免辦稅籍登記。)。所以食品業完全不在上述說的「手工藝副業」中喔!
也就是說不管銷售額多少,只要有營業就得辦理營業登記。
主管機關抓得嚴,還沒成立「營業登記」的您要加快腳步了!
由於食安頻頻出現問題,主管機關也開始加大力度查核哪些食品相關業者尚未辦理食品業者登錄。而在辦理食品業者登記之前,必須先完成營業登記。千萬不要被衛福部抓到沒有辦理食品登錄,進而延伸到沒有辦理營業登記,再延伸至被稅局追稅加罰的窘境。
如果您還沒完成營業登記,趕快來找直誠討論是否要設立行號還是公司,抓緊時間處理囉!
<<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規定>>全文
一、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一)食品業者類別:
1.製造、加工業: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業。2.餐飲業。3.輸入業: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產品之輸入業。4.販售業。5.物流業:從事運送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營業行為之業者。
(二)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
1.製造、加工業:
(1)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之食品製造、加工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丙.已辦理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2)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食品製造、加工業:甲.新辦理稅籍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實施。乙.已辦理稅籍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丙.辦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並取得登記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自公告日起實施。
(3)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含塑膠類材質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之含塑膠類材質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4)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實施。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5)食品用洗潔劑製造、加工業: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實施。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2.餐飲業:
(1)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之餐飲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2)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餐飲業:甲.新辦理稅籍登記業者或新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實施。乙.已辦理稅籍登記業者或已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3.輸入業:
(1)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之食品輸入業、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輸入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用油脂輸入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2)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輸入業: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實施。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3)非屬第三目之 1及第三目之 2公告範圍,而辦有稅籍登記之業者,自公告日起實施。
4.販售業:
(1)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一八八四號公告之販售業,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為基準:甲.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乙.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2)非屬前目一百零三年公告範圍之其他販售業:甲.新辦理稅籍登記業者或新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實施。乙.已辦理稅籍登記業者或已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丙.辦理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並取得登記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自公告日起實施。
5.物流業:
(1)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實施。(2)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應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部授食字第一○三一三○○七六三號公告規定登錄。
三、自公告日起,受理食品業者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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