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發票怎麼開?不NG秘笈報你知
在上一篇《一張表搞懂「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中,我們已為大家釐清三種不同的營業行為,及其開立發票的義務歸屬,然而發票開立又是另一門學問,發票到底該怎麼開才對?又有哪些該注意的地方呢?
以下用表格為大家統整概念與重點,從表中能更清楚瞭解到,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在名詞上雖容易混淆,但交易實質是有明顯差異的,這三者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上的規定也都不盡相同:
★六大重點★
代購
委託代銷/受託代銷
代收代付
交易實質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營業人僅代收代付款,未從中收取差額或佣金者
法源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
開立與否
需開立發票
需開立發票
免開立發票
備註與否
發票須註明「代購」
√委託人:發票須註明「委託代銷」
√受託人:發票須註明「受託代銷」
N/A
開立對象
委託代購之消費者
√委託代銷者:開立給受託代銷者
√受託代銷者:開立給終端消費者及委託代銷者
N/A
開立金額
代購者:包含貨物金額及其他因代購而收取之服務費金額
√委託人:貨物金額
√受託人:貨物金額開立給最終消費者,佣金或手續費等因合約約定向委託人收取之金額須開立給委託代銷者
N/A
【相關連結】
1.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7-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國稅局新聞稿
營業人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全球資訊網
★常見誤區★
代購:╳少開發票
√開給消費者的發票不只是「服務費發票」,也需要開立貨物的「銷售發票」
受託代銷:╳少開發票╳超過期限結帳
√開立全額銷貨發票給終端消費者時,不可以只開立差額發票
√受託代銷者通常需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給委託代銷者,而這邊所提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有明文規定:「委託與受託代銷雙方約定的結帳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代收代付:╳未保存憑證
√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無法證明代收轉付屬實
EX:小橘受委託,購買心心公司銷售的產品B給小信,未保留心心公司開立大信為買受人的統一發票副本以及小橘與大信間的委託協定來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則會被認定「漏開發票」。
√若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則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白話一點意思就是:代收代付這種零毛利的交易,若沒有好好保存憑證佐證是沒賺錢的,國稅局會以所收取的款項認定為公司的營業收入,並且按照國稅局對於公司行業別所訂下來的同業利潤來計算你的所得。
EX:灰灰公司代收代付100萬元,但沒有按規定保存憑證,假設灰灰公司在國稅局登記的行業代號所對應的同業利潤是7%,則雖然明明是零毛利完全沒有獲利所得,在沒有保存證據之下,還是會被設算有7萬元的所得要被課稅。
⭐重要提醒:合約簽訂要貼近交易實質
除了要根據交易實質去辨認稅務上應盡之義務有哪些之外,也要提醒大家所簽署的「代購合約」、「委託代銷合約」及「代收代付合約」等合約,其合約用語務必要貼近交易實質,以免發生稅務義務的糾紛導致承受罰則。
下一篇將與大家聊聊《從會計觀點,看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交易在會計營收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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