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綜複雜的三角貿易,眼花撩亂如何解?
國際貿易頻繁,中小企業時常會遇到三角甚至多角貿易,三角貿易的含義及操作可謂是相當繁雜,多數所認為其定義,係指進口商與供應商間之商品買賣,非經雙方直接簽訂買賣契約進行,而是透過第三國之中間貿易商完成交易之方式。
兩種常見貿易型態介紹:國內出貨型(一般轉訂型)、國外出貨型(不經通關程序)
貿易型態有很多種變化,本文先僅就國內出貨型與國外出貨型選2個常見且較單純的案例來說明實務上之處理方式。
國內出貨型:一般轉訂型
交易方式說明:
由國外客戶A與貿易商B下訂單。
貿易商B直接轉移訂單給予供應商C,並僅賺取差價,則以「收付信用狀差額」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檢附非經海關外銷勞務相關證明(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出貨單...等),帳載「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供應商C為貨品實際外銷者,依自己名義出貨給國外客戶A,應以「出口報單全部貨價總額」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經海關外銷貨物得免附證明,帳載「銷貨進貨」。
常見問題
Q. 零稅率是否開立發票呢?
A. 有關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國外出貨型(一角在內二角在外):不經通關程序
交易方式說明:
如貿易商B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認定為「居間」行為[註],以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並檢具證明文件(如外匯文件、三方間交易之商業發票、提貨單等),以差額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如貿易商B與客戶及供應商C個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其貨款係按進貨、銷貨總額匯出及匯入者,得以收付全額分別認列「進貨成本」及「銷貨收入」,因貨品起運點及交付地等過程皆未進入國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列報營業稅銷售額,營所稅列帳申報即可。
若貿易商應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處理方式按上述「進銷貨全額」入帳。
[註]民法第565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PS.瑕疵擔保責任定義可參考民法第354、373條,或其他相關法律
總結
營業稅及營所稅的立意目的有所不同,公司應先行判斷適用於何種範圍,以免遭加罰補稅。若仍難以理解,歡迎加入直誠官方LINE讓我們與您一同討論交易情況,提供您最佳策略建議,以確保申報正確。
相關法條來源
財政部75.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78.11.23台財稅780691662號函
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財政部93.9.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94.1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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