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支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或照顧假等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在去年的5月份公告了以下新聞稿: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財政部指出,指揮中心於今(17)日表示,為防疫需要,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均宣布自110年5月18日至5月28日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停課,有關停班課期間各機關(構)人員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又指揮中心前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其他縣市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前開標準停課時,家長亦得依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前開防疫照顧假屬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所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情形,倘雇主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該條規定,按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之雇主,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雖然最近防疫政策已經放寬為沒有隔離期,但若是今年度公司有支付員工前述條文所述因受主管機關認定應被隔離者請之防疫隔離假,若是雇主有給付員工依法得不支薪請假期間之薪資,可以按照給付薪資之200%自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此項規定有以下幾點提醒大家:
1.員工確診新冠肺炎而請假不得適用加倍扣除規定:
因確診新冠肺炎認定為生病,故依照規定員工可請病假或特休,並按照規定給付薪資,故不得適用本項規定。
2.須檢附文件證明:
A.員工請假單
B.薪資金額證明
C.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檢疫證明文件
D.薪資明細計算表
3.請假期間給付薪資認定:
若員工請假之防疫隔離假假設為七天,且中間包含兩天假日,依照規定能夠被加倍減除扣抵的天數為實際請假之5天,因兩天假日為員工休息日,不需請假,此點請大家特別注意。
故若今年度公司有給付員工本次提及假別的薪資,可提前準備好相關文件,且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填寫並準備上述文件,供後續備查,也讓公司在疫情期間提供員工薪資的美意,能帶來實際上減稅的效益。
薪資
防疫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