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特別規定不用暫繳的符合條件
財政部在110年8月6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
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特定條件就可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喔!
之前有跟大家分享過「所得稅暫繳」是什麼
文章連結:「暫繳」是什麼?可以免暫繳的情形有哪些?
而今年110年因應疫情嚴峻,政府考量台灣企業的資金壓力,開放符合特定條件的事業可以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資金就可以不用積壓在財政部,讓企業可以靈活運用。
財政部公告的條件為符合下列其中之一的企業,就可以遞出申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
第一個條件,
已經有成功申請到紓困相關補助的公司,可以填寫申請書以及附上政府核可紓困補助的公文或是相關佐證資料,證明公司確實有收到紓困補助,
因為其他主管機關所核准的艱困,就客觀條件上來看也符合財政部對於「受疫情影響」的認定,
所以財政部只要看到公司確實有符合其他主管機關的條件,那對於該申請就會核可。
例如補習班事業已經向教育部申請紓困補助,也取得紓困核可證明,但因教育部與財政部之間對於此項資訊並沒有共享,
所以仍需要該公司提交申請書與相關佐證給財政部參考。
第二個條件,
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企業則須提交公司營運衰退的相關佐證資料,來跟財政部說明公司「受疫情影響」。
另,基於便民以及節省行政效率之目的,只要109年就已經有申請通過「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的公司,
連前述的申請書都可以不用提交,就可以直接免除暫繳申報的程序,直接就無需暫繳也無須報備。
這是因為109年的申請核可的資料在財政部本來就已建檔,而且110年的疫情又較109年嚴峻,故財政部直接免除申請程序。
那如果營利事業在109年並沒有申請通過前述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但在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就已因疫情影響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也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
申請書的官方格式以及相關細節規定都可以參考財政部新聞稿。
新聞稿: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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