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與分公司比較,淺談兩者差異
一、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格,故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總、分公司合為一個法律個體,由總公司一併負責。但為評估分公司的營運績效,平常總、分公司可能各自有會計帳務紀錄,但年度會將總、分公司的會計帳務紀錄加以結合為單一法律個體的整體報表。
母、子公司係不同的法律個體,母公司是透過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享有子公司的營運成果。子公司具有自己的法人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各自有各自的會計帳簿紀錄與財務報表。
總/分公司
母/子公司
法律上
同一個體
各自為法人身分
稅務上
統一合併申報
各自申報
記帳上
各自記帳外,
年度末會合併
各自記帳
二、稅務
分公司基於管理績效目的通常會有自己的會計帳簿紀錄跟總公司分開;子公司則有自己的會計帳簿紀錄跟母公分獨立分開。但兩者在稅務上的申報方式差異是很大的。以下以簡單的例子說明:
因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律個體,分公司的營運成果(年度是盈利或虧錢)要和總公司合併申報,一起計算納稅額。例如:分公司帳簿結算年度有淨利100萬,總公司結算年度淨利有200萬,那年度申報時必須是將分公司與總公司的帳簿結合為單一個整體報表,也就是年度淨利300萬元向國稅局進行稅務申報所得。
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個體,母、子公司分別向國稅局執行納稅義務,各自填寫稅務申報書。前述的例子就是子公司淨利100萬元自己向國稅局申報,母公司的200萬元亦是自己向國稅局申報所得。
單位(萬元)
盈虧
獲利加總
僅總/分公司
須加總
營所稅20%
營所稅加總
總公司
獲利200
300
60
60
分公司
獲利100
母公司
獲利200
無須加總
40
60
子公司
獲利100
20
【那前面說的這個稅務實際上有什麼影響呢?】
如果預計新設的這個公司未來會有獲利,而且設立新公司的國家租稅優惠是比原本公司來得好的話,那成立子公司可直接享受到當地國所提供的稅務優惠和公司政策優惠(表一);反之,但如果新設公司初期會虧損,那成立分公司有可能可以減輕原有國家總公司的稅務負擔(表二),但這需綜合評估兩國的租稅規定,因此公司經常會需要進行國際租稅規劃的討論來決定。
表一|預設初期會獲利
單位(萬元)
盈虧
獲利加總
僅總/分公司
須加總
營所稅
台20%
他國10%
營所稅加總
總公司(台)
獲利200
300
60
60
分公司(他國)
獲利100
母公司(台)
獲利200
無須加總
40
50
子公司(他國)
獲利100
10
營業稅→總/分公司60大於母/子公司50
故此時設立子公司較好
表二|預設初期會虧損
單位(萬元)
盈虧
獲利加總
僅總/分公司
須加總
營所稅
台20%
他國10%
營所稅加總
總公司(台)
獲利200
100
20
20
分公司(他國)
虧損100
母公司(台)
獲利200
無須加總
40
40
子公司(他國)
虧損100
0
營業稅→總/分公司20小於母/子公司40
故此時設立分公司較好
簡單一點的情境來看,新設公司與原有公司都在台灣,則考量的情境也類似,如果一家虧損,一家獲利,那成立分公司讓分公司盈虧與總公司合併報繳,會比母子公司分開報繳的整體稅務負擔來得低。
例如:甲公司今年淨損100萬,乙公司今年淨利200萬,若甲乙是總分機構,則公司合併申報會是淨利100萬元的所得,乘上目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要繳納的稅是20萬元;若甲乙是分別獨立的母子公司,則甲公司自行報繳淨損100萬,不用繳稅,乙自行報繳淨利200萬乘上20%稅率要繳納40萬的稅。可以很明顯看到兩者在稅務上的納稅負擔差異。
單位(萬元)
都設在台灣
盈虧
獲利加總
僅總/分公司
須加總
營所稅20%
營所稅加總
總公司
獲利200
100
20
20
分公司
虧損100
母公司
獲利200
無須加總
40
40
子公司
虧損100
0
營業稅→總/分公司20小於母/子公司40
※分公司的盈虧是與總公司一起報繳,所以不會有分公司要分配盈餘給總公司的情形,因為稅務上本來就是一體的。
※子公司的稅後盈餘在稅務上必須透過盈餘分配的方式才會實際回到母公司身上,子公司進行盈餘分配給母公司,在母公司身上就又會有一道稅務要考量。
以上從較淺的法律與稅務的角度分享給大家,如果有任何其他深入的問題想討論都可以隨時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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