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教召期間薪資費用扣除:企業可享150%稅務減免
自111年起,國防部修訂了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達國防部公告之依定期間以上者,(依同法第 3 條規定,僅限教育召集、臨時召集,其他諸如動員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均不適用)此假別對於員工來說屬於勞工請假規則內之﹝公假﹞範圍,因此企業仍必須給付這段時間的薪資,但因期間增長、次數增多。
因此國稅局表示,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對於企業、機關衍生的薪資損失,給予補償方案,明訂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因教召請假期間的薪資,可就該薪資金額的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本文將說明如何利用這一政策降低企業稅負。
一、教召薪資的扣除稅額政策
給付員工薪資:企業給付員工14天教召期間經常薪資$20,000(不含例假日、不含政府補助款)。
企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減除。
➜也就是說$20,000*150%= $30000薪資費用可減除,其中的$10,000為額外減除。
二、申報租稅優惠的限制條件
不可重複申請:同一筆薪資不能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若被稽徵機關查到有虛報重複申請狀況,會以短漏報稅額規定處置並追回其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規定處理。
金額上限: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
金額下限:所得額為負數者不適用。
三、租稅優惠時間
111/1/1-118/12/31,屆滿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
四、申報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填具營所稅申報書時,請注意以下欄位(轉自中區國稅局)
五、應檢附文件:
教育召集令或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文件
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之解除召集證明文件
請公假之請假紀錄
薪資金額證明及
依規定計算之明細表或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企業主們在填報營所稅申報書時,務必評估是否符合教召期間薪資費用的扣除條件,避免錯失優惠。如果需要更多資訊或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直誠聯繫,我們將協助您解決帳務及稅務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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