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IR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 計畫目的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中小企業知識佈局,以形成推波助瀾的效果,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以加速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台灣經濟發展。
▶▶ 申請資格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 申請對象
❶ 個別申請: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❷ 研發聯盟:係指 3 家(含)以上成員合作,以聯盟形式就創新技術或服務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 計畫屬性
❶ 創新技術:
包含「創新研發」及「創新應用」,「創新研發」指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創新應用」指具有創新 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❷ 創新服務:
⓵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創新性或前瞻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⓶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 務業之興起, 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企業或產業價值活動。
⓷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含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或數位內容。
▶▶ 申請階段
❶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 Phase1:(個別申請以 6 個月為上限,研發聯盟以 9 個月為上限)
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
❷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 Phase2:(通常以 2 年為限)
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 (若申請創新服務細部計畫,結案前應包含1-3個月試營運,並列出相關試營運之量化KPI指標。)
❸ 加值應用 Phase2+:(通常以 1 年為限)
係指將Phase 2或創業型SBIR-創新擇優(Stage 2)研發成果產品 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
▶▶ 申請架構
▶▶ 計畫補助科目
★ 補助款佔計畫總經費 50% 為上限,且自籌款不宜超過公司資本額。
▶▶ 應備文件
❶ 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新創未滿1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❷ 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若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可檢附如就業保險等相關證 明文件;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❸ 財政部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
❹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參與本計畫之(1)公司負責人、(2)計畫主持人、(3)計畫聯絡人、(4)會計、(5)研究開發人員、(6)顧問均須簽名檢附)。
❺ 申請者自我檢查表(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申請時間
隨送隨審。
▶▶ 審查作業流程
❶ - ❷ 等待時間約為 1-2 個月(含計畫辦公室審查、補件、委員紙本審查)
❷ - ❸ 等待時間約為 1 週 (於口頭簡報前一週會收到委員提問)
❸ - ❹ 等待時間約為 1 個月 (依據各期核定名單時間有所不同)
❹ - ❺ 等待時間約為 1-2 個月 (依據簽約所需準備文件、補件事宜有所差別)
更多資訊請參考 SBIR官網:https://www.sbi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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