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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稅務在網路上經營「代購」可以不開發票嗎?有什麼更安全的節稅作法?代購業者不可以主張不開發票 最近很常接到新客戶來電詢問「代購可以不要開發票嗎?」所以今天特別跟讀者回答「不可以」。 為什麼不可以呢?因為平均每月銷售商品金額達20萬以上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法規定「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視為銷售貨物;而代購的定義是「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並取得供應商開立以營業人為抬頭之憑證,客戶支付價金包含商品價格、手續費或佣金等代購費。若代購的定義與您實際進行的商業模式相同,那就代表您(身為營業人)需要依照營業稅法「全額」開立發票,應開立2張發票交付委託人,1張以商品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另1張以代購費(即佣金或手續費)開立。 如果對上述的字眼仍然感到困惑,那跟您分享更為白話的說法。「我在電商平台經營代購精品包包的服務,每個包我賺10%手續費。假設一個包是30,000元,那我會跟客戶收取33,000元(包包售價30,000元+10%手續費3,000元),其中30,000元我是付給包包廠商,我吸收運費和金流手續費,所以根本也沒賺到3,000元,可能只賺1,000元。」 以上就是代購業者常見的模式 (為讓案件簡單易讀,本處忽略找海外買手代購可賺取的價差,見下圖),所以上述網路賣家乙主張「不是真的在銷售商品,硬要說的話也只能說3,000元是我的服務費」但是國稅局卻依照「視為銷售」的規定告知網路賣家乙「33,000全額課稅」。 在營業稅法上的概念就是「甲與丙是否知道對方存在?」如果甲與丙明確知道對方,代表乙只是進行「部分服務」(可能是導購、物流服務或金流服務)。但如果甲與丙不知道對方是誰,也就代表在甲銷售交易中,乙是該商品被移轉人,而不是丙,那丙也無法直接找甲進行退換貨等等的權益。如此說來,乙與丙的交易被認定「視為銷售」是否也合情合理了呢? 代購業者改主張代收代付? 那看到這裡,相信一定有聰明的讀者想要問:「能不能主張自己是交易平台的『代收代付』行為,而非代購行為呢?」這點當然是可行的,但是您願意甲與丙都知道對方存在(甲與丙簽約及開立以丙為買受人之發票)嗎?如果不願意的話,就無法主張自己是「代收代付」而已了喔。 舉個例子來看「導購網站」,導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商品販售,而是將有意購買的消費者引導至賣方網站,並提供比價機制,主要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成交後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媒介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行為,並收取代價,就屬於營業行為,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也就是說導購網站較能主張自己是代收代付的交易平台,因為只提供導購行為,消費者(丙)仍然需要向包包廠商(甲)下單,所以符合上段講的「甲與丙簽約及開立以丙為買受人之發票」,所以僅有手續費(假設同前面例子10%)3,000元被視為營業行為,須被課徵營業稅。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不管用哪種方式,只要有營業行為,就是要開立發票,繳交營業稅。 最安全正確又能節稅的代購作法 最安全正確又能節稅的代購作法就是「好好報關、發票開滿」。這樣聽起來是安全正確沒錯,但怎麼看都像是冤大頭要繳很多稅呀,怎麼會說能節稅呢? 因為只要好好報關,取得合法憑證就能合法承認進口成本,一旦成本合法,就能拿來抵減收入,使營業稅和營所稅都有節省功效。但是為了貪圖不納進口稅額,反而會讓成本完全無法扣抵,進而讓國稅局從銀行金流查核時,發現網路賣家的金流異常(平均每月超過20萬不明來源的金流流入就是異常!),進入課稅加罰的窘境。 如果想要找到安全正確又能節稅的代購作法,歡迎來加直誠官方Line,找顧問好好聊聊,想出節稅之道,讓自己安心賺錢又能睡個好覺吧。 補充說明 寫了這麼多,還是補一些專業的法規和文字給讀者們參照。 境內買家向境外購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2,000元以下者(半年不超過6次),免徵營業稅,假設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 「代購代付」平臺業者,主要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導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商品販售,而是將有意購買的消費者引導至賣方網站,並提供比價機制,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如有成交,導購網站業者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而網站業者媒介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行為,並收取代價,就屬於營業行為,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海外代購強調不用出國也可以買到跨國商品,倘若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勞務則為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以上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視為銷售貨物。另外,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應按佣金及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2,000元以下者(半年不超過6次),免徵營業稅, 相關連結: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 國稅局新聞稿-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代購 節稅 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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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交易在會計營收的差異在前兩篇《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發票怎麼開?不NG秘笈報你知》及《一張表搞懂「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提到發票開立義務與交易實質的差異,今天再進一步說明交易實質不同,於會計處理上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以下簡稱IFRS15)的規定,帳務處理也會有不同的認列數字,以《一張表搞懂「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此篇文中提到的範例說明如下: ⭐常見誤區⭐ 代購:╳少開發票 √開給消費者的發票不只是「服務費發票」,也需要開立貨物的「銷售發票」 受託代銷:╳少開發票╳超過期限結帳 √開立全額銷貨發票給終端消費者時,不可以只開立差額發票 √受託代銷者通常需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給委託代銷者,而這邊所提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有明文規定:「委託與受託代銷雙方約定的結帳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代收代付:╳未保存憑證 √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無法證明代收轉付屬實 EX:小橘受委託,購買心心公司銷售的產品B給小信,未保留心心公司開立大信為買受人的統一發票副本以及小橘與大信間的委託協定來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則會被認定「漏開發票」。 √若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則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白話一點意思就是:代收代付這種零毛利的交易,若沒有好好保存憑證佐證是沒賺錢的,國稅局會以所收取的款項認定為公司的營業收入,並且按照國稅局對於公司行業別所訂下來的同業利潤來計算你的所得。 EX:灰灰公司代收代付100萬元,但沒有按規定保存憑證,假設灰灰公司在國稅局登記的行業代號所對應的同業利潤是7%,則雖然明明是零毛利完全沒有獲利所得,在沒有保存證據之下,還是會被設算有7萬元的所得要被課稅。 註1:視代銷合約對於雙方對產品「控制」(註2)的歸屬而定。若產品移交給最終消費者之前,小橘對產品取得控制,則小橘為主理人;若小橘沒有取得控制,則小橘為代理人 按IFRS15的指引來評估公司於商業行為中的角色若為主理人,則會計上會有營業收入100元,若為代理人,則對於銷售貨物本身,並不會認列任何一元的營業收入。而佣金則會按照合約約定的金額認列對應的服務費或佣金收入10元。 註2:IFRS15所提的「控制」並非僅是法律意義上的取得產品的所有權進而控制,而是更原則性的考量。節錄IFRS15第33段條文:「對資產之控制是指主導該資產之使用並取得該資產之幾乎所有剩餘效益之能力。控制包括有能力防止其他企業主導資產之使用以及防止其他企業取得資產之效益」 白話一點,用上面代收代付的例子可以先理解為因為上面代收付的小橘並沒有辦法控制產品要賣給誰(心心公司已經明白表示要買給大信),因此毫無疑問是代理人。 ⭐代收代付商機蓬勃,店家該衝一波嗎? 因此公司若想增加帳面上的營業收入,攬入代收代付的商業行為只是徒耗公司的行政人力,但對會計認列的營業收入一點幫助都沒有,除非代收代付的商業行為可以為公司帶來跟該合作對象其他可能的商業合作模式,或是帶來其他商業利益,否則不建議一股腦地增加公司代收代付的業務。 以上為大家簡單統整代購、委託代銷及代收代付在稅務上以及會計上所需考量的面向,如果看完之後還是有未解之處,歡迎即時與我們聯繫。如果對內容有疑問或想知道更多,歡迎點選下方按鈕聯繫我們↓↓↓會計 代收代付 代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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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發票怎麼開?有哪些該注意的地方?在上一篇《一張表搞懂「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中,我們已為大家釐清三種不同的營業行為,及其開立發票的義務歸屬,然而發票開立又是另一門學問,發票到底該怎麼開才對?又有哪些該注意的地方呢? 以下用表格為大家統整概念與重點,從表中能更清楚瞭解到,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在名詞上雖容易混淆,但交易實質是有明顯差異的,這三者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上的規定也都不盡相同: ★六大重點★ 代購 委託代銷/受託代銷 代收代付 交易實質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營業人僅代收代付款,未從中收取差額或佣金者 法源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 開立與否 需開立發票 需開立發票 免開立發票 備註與否 發票須註明「代購」 √委託人:發票須註明「委託代銷」 √受託人:發票須註明「受託代銷」 N/A 開立對象 委託代購之消費者 √委託代銷者:開立給受託代銷者 √受託代銷者:開立給終端消費者及委託代銷者 N/A 開立金額 代購者:包含貨物金額及其他因代購而收取之服務費金額 √委託人:貨物金額 √受託人:貨物金額開立給最終消費者,佣金或手續費等因合約約定向委託人收取之金額須開立給委託代銷者 N/A 【相關連結】 1.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7-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國稅局新聞稿 營業人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全球資訊網 ★常見誤區★ 代購:╳少開發票 √開給消費者的發票不只是「服務費發票」,也需要開立貨物的「銷售發票」 受託代銷:╳少開發票╳超過期限結帳 √開立全額銷貨發票給終端消費者時,不可以只開立差額發票 √受託代銷者通常需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給委託代銷者,而這邊所提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有明文規定:「委託與受託代銷雙方約定的結帳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代收代付:╳未保存憑證 √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無法證明代收轉付屬實 EX:小橘受委託,購買心心公司銷售的產品B給小信,未保留心心公司開立大信為買受人的統一發票副本以及小橘與大信間的委託協定來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則會被認定「漏開發票」。 √若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則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白話一點意思就是:代收代付這種零毛利的交易,若沒有好好保存憑證佐證是沒賺錢的,國稅局會以所收取的款項認定為公司的營業收入,並且按照國稅局對於公司行業別所訂下來的同業利潤來計算你的所得。 EX:灰灰公司代收代付100萬元,但沒有按規定保存憑證,假設灰灰公司在國稅局登記的行業代號所對應的同業利潤是7%,則雖然明明是零毛利完全沒有獲利所得,在沒有保存證據之下,還是會被設算有7萬元的所得要被課稅。 ⭐重要提醒:合約簽訂要貼近交易實質 除了要根據交易實質去辨認稅務上應盡之義務有哪些之外,也要提醒大家所簽署的「代購合約」、「委託代銷合約」及「代收代付合約」等合約,其合約用語務必要貼近交易實質,以免發生稅務義務的糾紛導致承受罰則。 下一篇將與大家聊聊《從會計觀點,看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交易在會計營收的差異》。 如果對內容有疑問或想知道更多,歡迎點選下方按鈕聯繫我們↓↓↓稅務 代購 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