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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呂幸蓉 文章分類:會計字典
暫繳未繳罰則 2021-08-27

暫繳沒按規定完成會有罰則嗎?


有的!會有相關的滯納利息、滯納金,相關暫繳申報罰則如下:

(一)按日計利息
所得稅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 10 月 31 日以前已依前條第 1 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 10 月 1 日起至其繳納稅額之 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加計一個月利息
所得稅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逾 10 月 31 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 應按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 1 個 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 15 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三)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 2 日按滯納金額加徵 1%滯納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 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前項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所得 稅法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補充解釋
1. 已申報未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核算稅額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但未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依 所得稅法第 68 條規定核算暫繳稅額,並應就其未繳或短繳之暫繳稅額加計 1 個月利息發單補徵。
(財政部 84.12.20 台財稅第 841663543 號函規定)
2. 逾期申報暫繳稅額少於稽徵機關核算之稅額部分應加計利息,營利事業所暫繳的稅額少於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為準,並就其差額加計 1 個月利息發單補徵。
(財政部 75.01.31 台財稅第 7520277 號函規定)
3. 營利事業未辦暫繳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仍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應納暫繳稅額准予扣除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惟該營利事業既未履行暫繳申報義務,其 原經核定加計之 1 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財政部 83.06.08 台財稅第 831596406 號函規定)
4. 應納稅額小於暫繳稅額,其因逾期暫繳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不予退還。
(財政部 68.11.16 台財 稅第 38125 號函規定)
5. 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稅額較小者,其暫繳稅額之滯納金及利息亦應發單徵收。
(財政部 68.11.16 台財稅第 38126 號函規定)
6.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金營利事業如滯欠核定暫繳稅額,如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時,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之利息,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實際申報日;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 計算至結算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 78.08.16 台財稅第 780031492 號函規定)
7.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利息之期間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如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時,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之利息,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實際申報日;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結算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 78.08.16 台財稅第 780031492 號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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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幸蓉 資深財務顧問
專精於財務預測、內外帳整合、專案管理及規劃追蹤,協助企業建立數據分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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