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頻繁,中小企業時常會遇到三角甚至多角貿易,三角貿易的含義及操作可謂是相當繁雜,多數所認為其定義,係指進口商與供應商間之商品買賣,非經雙方直接簽訂買賣契約進行,而是透過第三國之中間貿易商完成交易之方式。
兩種常見貿易型態介紹:國內出貨型(一般轉訂型)、國外出貨型(不經通關程序)
貿易型態有很多種變化,本文先僅就國內出貨型與國外出貨型選2個常見且較單純的案例來說明實務上之處理方式。
國內出貨型:一般轉訂型
交易方式說明:
-
由國外客戶A與貿易商B下訂單。
-
貿易商B直接轉移訂單給予供應商C,並僅賺取差價,則以「收付信用狀差額」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檢附非經海關外銷勞務相關證明(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出貨單...等),帳載「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
供應商C為貨品實際外銷者,依自己名義出貨給國外客戶A,應以「出口報單全部貨價總額」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經海關外銷貨物得免附證明,帳載「銷貨進貨」。
常見問題
Q. 零稅率是否開立發票呢?
A. 有關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國外出貨型(一角在內二角在外):不經通關程序
交易方式說明:
-
如貿易商B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認定為「居間」行為[註],以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並檢具證明文件(如外匯文件、三方間交易之商業發票、提貨單等),以差額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
如貿易商B與客戶及供應商C個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其貨款係按進貨、銷貨總額匯出及匯入者,得以收付全額分別認列「進貨成本」及「銷貨收入」,因貨品起運點及交付地等過程皆未進入國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列報營業稅銷售額,營所稅列帳申報即可。
-
若貿易商應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處理方式按上述「進銷貨全額」入帳。
[註]民法第565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PS.瑕疵擔保責任定義可參考民法第354、373條,或其他相關法律
總結
營業稅及營所稅的立意目的有所不同,公司應先行判斷適用於何種範圍,以免遭加罰補稅。若仍難以理解,歡迎加入直誠官方LINE讓我們與您一同討論交易情況,提供您最佳策略建議,以確保申報正確。
相關法條來源
財政部75.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78.11.23台財稅780691662號函
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財政部93.9.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94.1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
會計字典2022-11-03業務人員的自用車跑公司業務行程該如何補貼呢?財政部750422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 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等可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依上述函令規定,僅外勤人員將相關油資憑證提供給公司,公司才能入帳認列費用。若公司定額補助外勤人員油資,卻無法提供憑證給公司,則公司將無法認列該費用,若要認列,須將油資補助併入外勤人員薪資中並扣繳通報。 實務上我們在補貼油資金額方面,常見為一公里7元以上,通常落在7~10元也可更優,出車前可先填具出車申請單載明時間、地點、事由,假設約定好使用GOOGLE地圖則結算時列印出GOOGLE路線,以定點至定點的距離來計算公里數並乘上約定好的單價,並且附上加油油單以供列報使用,列報的金額則為實際補貼的金額,才不會有溢報費用的情形。若有過路費停車費等則另外實支實付,ETAG等過路費可下載明細,勾選出路線內被扣款的費用來進行申請,其餘則以憑證申請。 另外每個月車資補貼費用是否有上限都也可另外訂定。 注意,車資補貼須與公司業務有關的行程,業務同仁的自有車若有車資、維修費等給予補貼,皆須有合約、私車公用同意書及憑證列報,不然將視為員工津貼補貼申報扣繳喔~ 要是有其他相關的問題不知如何定義和申報扣繳,或是有什麼不一樣的補貼方式,都歡迎加入我們的官方Line與我們聯繫交流喔!
-
會計字典2022-11-08【名模條款】您知道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的薪資扣除額也有必要費用可以扣除了嗎??多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各位達人們,想必對於薪資每年有個定額特別扣除額的項目瞭若指掌,但自108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核實減除」2種方式,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擇優適用。 「定額減除」就是以往我們熟悉的方式,舉例111年的薪資扣除額為$207,000,當年薪資所得超出此金額仍只可扣除$207,000其餘列入所得計算,若不足此金額時,則以實際薪資所得金額為上限全額扣除。 另一方式「特定費用核實減除」,也就是俗稱的「名模條款」,源自曾經有名模為了補稅問題打官司,據蘋果新聞網報導所示,國稅局認定某名模的所得應為薪資所得,不可減除必要費用才作申報,而該名模主張自己所領的所得應為執行業務所得,不僅自負盈虧,還須自行添購治裝費等成本費用,工作效果如何的成敗責任也由自己扛起,跟一般受雇公司的員工性質不同,並非須受經紀公司監督指揮的薪資所得,因此應可扣除相關費用的執行業務成本再計算稅額。後因難以認定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且無漏稅的故意或過失,以補稅收場。 另有名模則是在報稅時同樣被國稅局認定該所得為「薪資所得」,於是對此聲請釋憲,此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不准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的法令違憲,促成了財政部研議薪資可以特定費用減除,也就是俗稱的「名模條款」。 當因獲取該薪資所得而直接由所得人負擔相關且必要的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則得以選擇使用「特定費用減除」,但要注意可不是甚麼都可以列入扣除的喔,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職業專用服裝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的扣除上限是該項職業薪資的3%,「進修訓練費」是薪資總額的3%,因此三項減除上限最多為薪資所得的9%。 各位所得納稅人們,當您有發生上述情況時,別忘了先試算是否高於當年的薪資定額扣除額,若超過則擇優使用薪資必要費用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填寫「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來作申請,喔對了!提醒您這些支出皆已收付實現為原則,真的有付了才可核實申報喔! 還有其他問題或需要我們服務的地方也歡迎與我們線上諮詢!
-
會計字典2022-11-08後疫情時代-旅遊大爆發| 舉辦員工旅遊的費用該如何入帳?相關支出認列方式您不可不知! | 直誠管顧後疫情時代國旅大爆發,境外旅遊也陸續開放,各個營利事業公司行號的員工旅遊計畫也都紛紛上路,某科技公司為提升員工士氣、犒賞辛勞、舒緩壓力、聯繫感情,特別舉辦員工旅遊5天4夜,全體員工皆可參加。那麼這些旅遊的費用,會計人員在作帳時到底該如何入帳呢?究竟是列入所得?還是職工福利呀? 全體員工不限資格均可參加 其實可由參加對象是否有所限制而有不同補貼方式來進行分辨,簡單來說,當企業舉辦的員工旅遊為「全體員工不限資格均可參加」則不論國內、國外,也不論是否有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所得。 此外,公司若未成立職福會則在記帳時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出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若已成立職福會則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福利金不足或動支超限的部分確實由公司負擔時,此可列於其他費用。 特定員工才可參加 然企業往往在舉辦旅遊時,會制訂一些條件或標準來補貼員工的旅遊費用,此時即謂「特定員工才可參加」,舉例來說:若招待的員工為業績達標者、進公司服務年資達一定年數者,表現良好或主管層級在某級數以上等等,諸如此類的情形下舉辦的員工旅遊,就須列於員工所得課稅。 此外,若企業已依法成立職福會,且以「現金定額」補貼的方式來補貼員工旅遊的相關費用,也是同樣要列於該員工的所得喔! 所以當會計人員還在思考該如何入帳時,先想想: 1.補貼標準是否一致? 2.是否不分條件人人皆可參加? 若以上皆非,即視為特定補貼的一種,也就需要列報所得稅。 現在我們知道該如何判斷了,但到底申報扣繳時要如何列報呢? 常見狀況是公司會以現金定額的方式來部分補貼員工旅遊,在此情形下, →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此筆旅遊補貼款則屬於公司對員工的補助,您可想成津貼的一種,即應併入員工的薪資所得來辦理所得申報。 →若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且於動支標準以內則依規提撥職工福利金,並將此認列為員工的其他所得來辦理所得申報。 →若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但支付金額超過動支標準,且超出的部分確實由公司負擔,則此部分由公司合併員工薪資所得來申報。 還有其他問題或需要我們服務的地方也歡迎與我們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