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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承諺 文章分類:會計字典
明明無償借出不動產,為何被認定有租金收入?? 解讀國稅局認定邏輯 2024-10-07

近期遇到A先生詢問,他將自有的不動產無償借給朋友使用,卻被國稅局為認定當年度有租金收入,這讓他很不能接受。明明是借給認識的朋友,也確實是免費借出,沒有額外收租金,為何還會被國稅局認定有租金收入?
經過了解後發現其實問題出在這…
 

所得稅法的租金收入規定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的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均應就各該款項案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就上述案例中,A先生遇到的問題點在於,他將自有的不動產無償借給朋友後,朋友將該不動產作為公司行號的營業處所,因此被國稅局認定A先生應依照所得稅法計算租賃收入。
 

如何避免租金收入認定?三大重點提醒

以此案例作為借鏡,如何避免上述情況發生在自己身上?我們可以就以下三點討論:

  • 確認無償借用之對象

    法條中他人之定義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次若出借的對象不是配偶或直系親屬,則被認定須計算租賃收入的可能性會較高。

  • 確認借出是否作為營業用途

    如出借的對象做為營業使用,並且將該處登記營業地址,那麼依照規定須計算租賃收入,因此無償出借務必確保對方不是作為營業使用。

  • 取得無償借出證明:

    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假借無償借用為名,實際上卻收有租賃所得,逃漏所得稅。因此在查明無償是否屬實這件事情上,需要經過較嚴謹之程序,建議雙方當事人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該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

分享以上三點注意事項,若能夠在無償借出事實發生時稍加留意,即可避免後續延伸之爭議。
還有許多稅法規定是依據相似的邏輯而去制定的,未來陸續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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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承諺 財務顧問
擅於財務稅務簽證查核、財務分析、流程設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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