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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雅筑 文章分類:工商登記
究竟要不要設立閉鎖性公司? 2021-10-26

  自公司法於104年9月4日增訂閉鎖性公司相關條款至今(110/10/31),依據「經濟部各類商業組織別登記家數月統計表」,已有3,780家閉鎖性公司存在,而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閉鎖性公司)則有173,886家。

  反觀106年1月的432家閉鎖性公司及非閉鎖性公司161,994家,可看出非閉鎖性公司淨增加11,892家,而閉鎖性公司淨增加竟為3,348家。而我近幾年也非常常被客戶問到「我想開閉鎖性公司,好不好?」,閉鎖性公司究竟有什麼魅力?我們在這篇文章中好好聊聊。

  首先要先說明公司法中將閉鎖性公司專法設在「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之下,故閉鎖性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無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均無閉鎖性公司的相關適用。以下先依法調整理閉鎖性公司及非閉鎖性公司的差異:



 

  從以上的表格中可知閉鎖性公司特別適合小型新創公司,較有彈性的原則讓新創公司在公司治理可以更有效率,且保障股東權益,譬如說可以勞務增資,或可以限制股東股份轉讓,或可以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需開立股東會。換言之,如果沒有這些需求的公司,就不建議開閉鎖性公司了,由於公司法對於閉鎖性公司的規定較多,是故在章程設定較為繁雜,且障礙股東股份轉讓也可能會讓投資就是為了要出場(賣股票賺錢)的投資人被勸退。

  我的執業經驗中僅有少數幾種狀況會鼓勵公司架設閉鎖型架構,例如持有技術的自然人股東與自帶資金或工廠可做代工的法人股東共同創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於限制股東股份轉讓的條款可讓雙方都更感覺安心的在公司研發磨合上,不必擔心股東會將股份轉讓給潛在競爭對手;而新創公司創辦人常見的以勞務(及技術)取代現金出資者更能在閉鎖性公司架構下得以實踐自己的價值以換取公司股權。而其他僅是為追求新法令開放而詢問要架設閉鎖性公司的股東則是大多與我們聊完後,改變主意走較為常見的組織結構。

  另外也要提醒閉鎖性公司由於股東人數限制之故,多半在公司成長到一定階段(股東人數至多50人)時需要轉換成非閉鎖性公司,而此時亦須經過股東會決議(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經半數表決同意)及變更相對應的公司章程後,方能將公司組織轉變為非閉鎖性公司,再加上須至主管機關變更登記為非閉鎖性公司,上述皆為公司額外之行政成本,故建議讀者三思是否要架設閉鎖性公司。

  最後增加說明勞務出資取得股權的課稅規定。由於創業家通常缺乏資金,因此立法機關在閉鎖性公司設立時允許股東以不同方式出資,除現金、財產、技術之外,也允許股東在一定比例下得以勞務方式出資。此舉可減少創業家因資金裹足不前的壓力,且可以讓創業家有機會將股權發放給優秀人才。

  依據財政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股東以勞務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上段函令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另,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若有對於閉鎖性公司有疑問的讀者朋友們,歡迎與我們聯繫,討論出最適合公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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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筑 資深財務顧問
專精於財務預測、內外帳整合、​會計系統規劃及導入、專案管理及規劃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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