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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雅筑 文章分類:電商稅務
稅局大查稅,網拍電商業者無處逃 2022-06-30

稅局透過金流調查網拍業者所得

  由於最近媒體報導稅局大幅度針對網路交易(網拍業者、透過電商平台販賣)進行調查,將應該要納營業稅營所稅卻未動作之業者祭出懲罰追稅,故國稅局也趕快澄清。但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光看稅局說明的條文就知道網拍和電商品牌業者還是要小心為妙,因為查核重點對象是【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也就是說依照小規模營業人判斷標準,一個月達20萬銷售金額以上就是要開發票的底線了,而全年240萬就約當1個月20萬呀,如果銀行或大特店、次特店(網路交易平台)交出各賣家的金流紀錄,很有可能就會直接被匡列成國稅局調查的對象。
  國稅局再從這名單中逐一發函給賣家要求提示賣家與該網路交易平台的交易合約、各筆交易訂單、各筆交易開立發票、及收款銀行紀錄等等的資訊進行比對,很快就會算出是否有漏報銷售額,需課營業稅的狀況。假設各筆交易訂單金額加總為一年1,000萬,那就代表營業稅5%是50萬元。而正常帳務記載下因為進貨可以申報的進項稅額在這種狀況下也極有可能不能使用,譬如公司未成立就沒有統編給進貨廠商開發票,又或者是沒有報關就進台灣所以當初進口時根本沒被海關代課營業稅,所以都不在合法範圍內可以抵扣營業稅。除了50萬元以外,稅局還會再依營業稅法第51條加罰漏稅額五倍以下的罰鍰,目前我們客戶遇到的比較常見的是罰0.5倍,也就是50萬元*0.5=25萬元。
  到這邊您以為結束了嗎?當然還沒有!當國稅局營業稅科處理完營業稅後,就會進到營所稅科,營所稅科會再設算漏報營所稅的部分。如果賣家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或所提示之相關帳簿登載不全,使國稅局無法勾稽其成本,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將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算認定。即是1,000萬*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假設為8%)則為80萬淨利,80萬淨利*20%公司營所稅率為16萬。再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加罰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以常見的1.2倍計算則是16萬元*1.2=19.2萬。
  所以賣家總共要被課的稅就是50萬+25萬+16萬+19.2萬=110.2萬,而若為個人賣家,所得需併入綜所稅計算,也有可能使當年的綜所稅稅率計距增加,產生加乘效果,而繳交更高的稅,不得不更加小心。
  看到這裡,雅筑給大家三個提醒。
  1.若您屬於尚未設立公司/行號的個人賣家,請盡快設立公司/行號,以免被稅局盯上囉。
  2.若您是已設立行號的賣家,但您全年度所得(個人其他所得加上營利所得等等)超過150萬元,建議您盡速成立公司節稅。
  3.若您是已設立公司的賣家,就請確定網拍平台上都有開立發票。


  若是上述1&2的讀者們,可以來看看這篇文章<<電商網拍達到多少營業額需要成立公司行號?比個人稅金更省?>>了解更多。

  另外,若您覺得您有「明明沒賺錢卻要繳稅」的疑慮,歡迎來找直誠聊聊,我們能實際剖析您的公司產品毛利狀況,並提供公司財務健檢整帳服務,讓您更理解您的財務表現與想像中的差異。
  


<<以下為2022/6/27更新的高頻交易調查作業規範供參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100579090號

訂定「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部  長 蘇建榮

 

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一、為明確規範金融機構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之範圍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二)高頻交易:指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除下列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外,於同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二百筆者:

1、經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之代付交易。但不包括交易項目為零星轉帳、貨款、銀行轉帳及其他之代付交易。

2、金融機構運用內部系統自動作業得辨識之下列存轉匯入交易:

(1)政府機關撥付之補助款、徵收款、紓困金及法院判決定讞款、退回款。

(2)信用貸款、保險給付、信託款項、投資金融商品及有價證券款項。

(3)利息收入、定期存款、外匯結匯與退匯、旅行支票兌付款及銀行簽發本行支票之回存。

(4)繼承款項。

(5)公益團體補助款項。

(6)薪資、津貼、福利金、獎助學金及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

(7)政治獻金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款項。

(8)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費。

(9)各類溢繳退款。

(10)同一人金融帳戶間轉匯款項。

 

三、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確認金融帳戶身分程序之資料(以下簡稱身分資料)包括:

(一)姓名。

(二)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

(三)金融帳戶開戶日期。

四、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該等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以下簡稱交易紀錄)包括:

(一)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

(二)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

五、金融機構應依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媒體檔案格式及遞送方式,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之前二點所定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首次應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提供。

六、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依本作業規範所取得之資料,應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管理機制,以確保資料安全。

七、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下為2021年度財政部發布的新聞稿供參考>>

財政部援例蒐集網路交易金流課稅資料並無大查稅之說明

今(24)日媒體報導「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因與實際情形有出入,為避免民眾誤解,財政部特予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國稅局均會依法利用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進行課稅資料之蒐集。目前金融機構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一定條件信用卡金流資料定期提供國稅局查核運用;電子支付機構亦將依循上開原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定期提供特定條件賣方收款金流資料供核,屬例行性課稅資料蒐集作業,國稅局對課稅資料蒐集範圍均滾動檢討適時調整,期發揮查核效益,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說明,該部蒐集上開銀行帳戶金流資料供國稅局查核運用,與國際上FATCA、CRS稅務資訊透明理念一致,且與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衡平待遇,經提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並與該會、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討論篩選條件,為確保規劃方案具體可行,爰該部110年6月30日函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徵詢由金融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個人金融帳戶之可行性,例如: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平均每次消費金額約1,000元);尚非廣泛性、非特定性蒐集全部交易資料,符合比例原則。

該部進一步說明,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比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有關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秋揚
聯絡電話: 02-23228146



<<以下為蘋果日報發布的文章供參考>>

獨家|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 「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

為防堵網路賣家透過「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交易貨款、進而逃漏稅,財政部要銀行大查帳。

財政部要求金融機構須把符合「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條件的民眾個人帳戶資料、定期上繳財政部,此舉引發金融圈譁然,衝擊範圍包括網路賣家、個人實體戶等。

這「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是指:民眾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者,各銀行得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該帳戶存(匯)入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料中心。

二是,財政部也要求收單機構(發卡銀行)得增加提供「次特約商店」(實際賣方)的統一編號給國稅局,例如民眾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如GOMAJI)、及電子支付機構(如街口)刷卡網購,這些代理賣方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資訊也得提供。


業者認為,此舉會讓網拍賣家、或是一些實體個人戶,採取1.增開多個銀行帳戶,請買家交付貨款時,分散到多家銀行帳戶存入,以規避查稅,或是2.透過電子支付機構的儲值帳戶,如透過line pay money做收付,也可規避被上繳資料。

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希望銀行公會可轉知各銀行支持協助這2大方案。
銀行公會上周發函給各銀行,要求各銀行就銀行實務面、法律面及資訊面3大問題,提出建議。
一家民營銀行主管私下質疑,財政部為抓網路交易逃漏稅,卻祭出這種要銀行「無差別」提供國人存(匯)入資訊給財政部,是否恰當?是否有侵害人民財產隱私嫌疑?一些個人實體戶、甚或是當沖客可能就會被歸為「高頻存入」、而被銀行上繳資料,如同大查帳行為恐引爭議。
例如澎湖個人自行捕魚、銷售漁獲給認識的好友,光出海一趟、就賣了上百筆漁獲,好友也是匯款到捕魚人個人銀行帳戶內,這類「高頻存入」行為,也可能會被盯上。
該銀行主管說,財政部要從金流抓逃漏稅可以理解,但應該是有逃漏稅「嫌疑個案」後,再跟銀行調資料,而不是由各銀行全面提供資料、國稅局再去看是否有逃漏稅「這抓漏方式上,完全不符比例原則」。
目前國稅局查網路交易課稅,主要是透過蒐集信用卡刷卡、及電子支付機構等金流資料。
但國稅局指出,有些買家是以銀行帳戶匯款者,這類交易就無法取得金流資料,導致國稅局很難查緝。
例如有些網路賣家是透過網路平台、臉書(FB)私訊、LINE等通路軟體與買家聯繫,再以賣家個人銀行帳戶收取交易貨款,這類買賣交易就很難被發掘。
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提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可行使調查權、《個資法》第15條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及《銀行法》48條在法律另有規定下,客戶資料不受保密限制等這3大法規下,要求各銀行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
財政部強調,這些資料是為了正確核課網路交易的稅捐,是在稽徵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所蒐集,「沒有廣泛性」、「也沒有特定性」的蒐集全部資料,更符合比例原則。
財政部也解釋,個人金融帳戶全年(指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主要是依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銷售額標準20萬元並參考聯卡中心案例分析,每次消費金額1000元所估算。
財政部表示,這是考量一般營業交易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民眾刷卡網購平均消費金額及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等3大因素,才擬定上述標準。
依財政部規定,個人透過網路賣物品、或勞務,只要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營業稅;若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得按季繳銷售額1%營業稅;超過20萬元者得開發票且得申報營業稅。
拍賣電商業者對此表示,事實上在平台上開店的小店家都已經過開店條件的審核才准予開店,營業額若達繳稅標準都會如實課稅,因此不會受到新政策的影響。會有衝擊的可能是在社群媒體中的網購社團、LINE群組中私密販售物品等個人賣家,這些交易物品可說是五花八門,其中又以寶石、珍稀活體動植物等單價較高,單筆交易金額可能從數萬元到上百萬元都有,買賣雙方多以私訊交易居多,避免被政府課稅。
不過,即使政府推行新政策加強清查帳戶,這些買家也有因應方式,包括採取高單價以面交、現金交易為主,或申請多家銀行帳戶分散交易筆數和金額因應。(廖珮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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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筑 資深財務顧問
專精於財務預測、內外帳整合、​會計系統規劃及導入、專案管理及規劃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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