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去年的5月份公告了以下新聞稿: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財政部指出,指揮中心於今(17)日表示,為防疫需要,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均宣布自110年5月18日至5月28日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停課,有關停班課期間各機關(構)人員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又指揮中心前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其他縣市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前開標準停課時,家長亦得依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前開防疫照顧假屬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所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情形,倘雇主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該條規定,按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之雇主,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雖然最近防疫政策已經放寬為沒有隔離期,但若是今年度公司有支付員工前述條文所述因受主管機關認定應被隔離者請之防疫隔離假,若是雇主有給付員工依法得不支薪請假期間之薪資,可以按照給付薪資之200%自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此項規定有以下幾點提醒大家:
1.員工確診新冠肺炎而請假不得適用加倍扣除規定:
因確診新冠肺炎認定為生病,故依照規定員工可請病假或特休,並按照規定給付薪資,故不得適用本項規定。
2.須檢附文件證明:
A.員工請假單
B.薪資金額證明
C.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檢疫證明文件
D.薪資明細計算表
3.請假期間給付薪資認定:
若員工請假之防疫隔離假假設為七天,且中間包含兩天假日,依照規定能夠被加倍減除扣抵的天數為實際請假之5天,因兩天假日為員工休息日,不需請假,此點請大家特別注意。
故若今年度公司有給付員工本次提及假別的薪資,可提前準備好相關文件,且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填寫並準備上述文件,供後續備查,也讓公司在疫情期間提供員工薪資的美意,能帶來實際上減稅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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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2021-03-08公司監察人是否可兼任公司職員?Q: 公司監察人是否可兼任公司職員? A: 依據公司法第222條所定,公司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因公司有實際需要由監察人對內行使其監察權,故有此限制。但依據經濟部59年3月2日商07888號解釋,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及經理人,不受此限制。 由於監察人需獨立行使其監察權,維持超然立場行使其監察權,因此不得在同一公司兼任絕大多數職員職務,以防止發生弊端。為何是說絕大多數職務呢?因為公司法222條所指稱之其他職員,依據經濟部78年4月19日商字第011339號函參照,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外,其他為公司服勞務之人,而該項勞務須為監察權行使所及者始屬之。於公司法第五節中述明監察人之責任,最重要的一條無非是第218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故由此知若職員職務相關於財務或業務執行,則無可能兼任公司監察人。因此,公司聘僱之人資、總務或顧問人員可否由股東會選任為監察人,亦按實質工作內容為判斷依據,而非以職稱判斷。故直誠建議最好直接找非公司職員又可信任之人來做監察人,以執行監察人之職權為佳。 另外,依據經濟部93年7月20日商字第09302111940號函說明,公司委任具會計師身分擔任監察人,辦理查核簽證及充任登記案件代理人時,即難以期待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因此有違公司法第222條之意旨。除有違前述事項外,也違反會計師法,以及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權責的相關法律規定。 【點我了解更多直誠的工商登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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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之道2022-04-11公司應如何投保正確的薪資級距呢?公司應該要如何確認投保級距是否正確呢? 公司如果想要薪資低薪高報或高薪低報會有什麼影響呢? 常常會有客戶詢問,伙食費應該要包含在薪資裡面投保嗎 ?各種獎金及津貼等是不是可以不包含在薪資裡面做投保呢 ? 以下說明希望可以讓大家擁有如何正確投保薪資的觀念喔! 勞工保險局說明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都要計算在投保的薪資裡面,那這樣就可確認伙食費、各種獎金及津貼都是要包含在投保薪資裡面的哦,這時候一定會有人提出疑問,那如果不是每個月發放的薪資項目呢 ? 這時的薪資為不固定薪資,我們可以以三個月為單位之平均薪資做投保的依據。 薪資低薪高報會使公司負擔的保險費增加,高薪低報會使員工的權益受損,而這兩種都是不符合勞健保及退休金投保的規定,只要經相關單位查驗發現不符合實際狀況,都會依法受罰喔! 高薪低報:常常會有員工不清楚如何確認自己薪資的投保級距是否正確,會發現的時候都是因公傷或是其他需求需要向勞保局申請補貼時,請領的補貼金額與實際金額相差甚多,這種時候常會有勞資糾紛事件發生,如雇主投保正確的薪資級距即可避免發生類似況狀喔! 貼心提醒:公司負責人及董事在公司投保的話,需要注意勞保身分別的選擇、退休金只能自行提繳、健保的部分只有負責人是沒有公司負擔的! 如果有任何進一步的疑問歡迎隨時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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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之道2022-04-19員工只來半天直接消失,公司可以不給薪嗎?相信一定有公司遇到新進職員到職當天,於午休時間外出後直接消失聯絡不到人或是只傳一封訊息說自己不適任要離職,這時公司應如何處理? 一、公司可以不給薪嗎?公司因勞工無故離職可以不給薪當作賠償公司損失嗎? 勞工於到職日報到並提供勞務,公司應給付薪資給勞工,不能不給薪。當勞工消失不回訊息時公司也應持續聯絡,避免後續的勞資糾紛。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當勞工於到職日當天離職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應將勞工造成其損失之事項逐一蒐證並向勞工局申訴,不得扣除員工薪資當作賠償喔! 二、當勞工直接消失後也沒有來取薪資,公司可以不給薪嗎? 公司不得以僥倖心態不給付薪資,應確實遵照勞工基準法之規定給付勞工薪資。公司應主動聯絡勞工,並留下聯絡訊息之紀錄,如勞工事後主張公司不給薪投訴之至勞工局,公司才能提出事證保護自己喔! 貼心提醒:當公司常遇到此狀況時,應主動檢視公司召募及員工訓練制度與流程,才能有效的降低公司的人力成分。 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