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據公司法第222條所定,公司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因公司有實際需要由監察人對內行使其監察權,故有此限制。但依據經濟部59年3月2日商07888號解釋,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及經理人,不受此限制。
由於監察人需獨立行使其監察權,維持超然立場行使其監察權,因此不得在同一公司兼任絕大多數職員職務,以防止發生弊端。為何是說絕大多數職務呢?因為公司法222條所指稱之其他職員,依據經濟部78年4月19日商字第011339號函參照,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外,其他為公司服勞務之人,而該項勞務須為監察權行使所及者始屬之。於公司法第五節中述明監察人之責任,最重要的一條無非是第218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故由此知若職員職務相關於財務或業務執行,則無可能兼任公司監察人。因此,公司聘僱之人資、總務或顧問人員可否由股東會選任為監察人,亦按實質工作內容為判斷依據,而非以職稱判斷。故直誠建議最好直接找非公司職員又可信任之人來做監察人,以執行監察人之職權為佳。
另外,依據經濟部93年7月20日商字第09302111940號函說明,公司委任具會計師身分擔任監察人,辦理查核簽證及充任登記案件代理人時,即難以期待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因此有違公司法第222條之意旨。除有違前述事項外,也違反會計師法,以及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權責的相關法律規定。
-
工商登記2021-03-08公司監察人是否可兼任公司職員?Q: 公司監察人是否可兼任公司職員? A: 依據公司法第222條所定,公司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因公司有實際需要由監察人對內行使其監察權,故有此限制。但依據經濟部59年3月2日商07888號解釋,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及經理人,不受此限制。 由於監察人需獨立行使其監察權,維持超然立場行使其監察權,因此不得在同一公司兼任絕大多數職員職務,以防止發生弊端。為何是說絕大多數職務呢?因為公司法222條所指稱之其他職員,依據經濟部78年4月19日商字第011339號函參照,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外,其他為公司服勞務之人,而該項勞務須為監察權行使所及者始屬之。於公司法第五節中述明監察人之責任,最重要的一條無非是第218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故由此知若職員職務相關於財務或業務執行,則無可能兼任公司監察人。因此,公司聘僱之人資、總務或顧問人員可否由股東會選任為監察人,亦按實質工作內容為判斷依據,而非以職稱判斷。故直誠建議最好直接找非公司職員又可信任之人來做監察人,以執行監察人之職權為佳。 另外,依據經濟部93年7月20日商字第09302111940號函說明,公司委任具會計師身分擔任監察人,辦理查核簽證及充任登記案件代理人時,即難以期待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因此有違公司法第222條之意旨。除有違前述事項外,也違反會計師法,以及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權責的相關法律規定。 【點我了解更多直誠的工商登記服務】
-
經營之道2022-04-11公司應如何投保正確的薪資級距呢?公司應該要如何確認投保級距是否正確呢? 公司如果想要薪資低薪高報或高薪低報會有什麼影響呢? 常常會有客戶詢問,伙食費應該要包含在薪資裡面投保嗎 ?各種獎金及津貼等是不是可以不包含在薪資裡面做投保呢 ? 以下說明希望可以讓大家擁有如何正確投保薪資的觀念喔! 勞工保險局說明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都要計算在投保的薪資裡面,那這樣就可確認伙食費、各種獎金及津貼都是要包含在投保薪資裡面的哦,這時候一定會有人提出疑問,那如果不是每個月發放的薪資項目呢 ? 這時的薪資為不固定薪資,我們可以以三個月為單位之平均薪資做投保的依據。 薪資低薪高報會使公司負擔的保險費增加,高薪低報會使員工的權益受損,而這兩種都是不符合勞健保及退休金投保的規定,只要經相關單位查驗發現不符合實際狀況,都會依法受罰喔! 高薪低報:常常會有員工不清楚如何確認自己薪資的投保級距是否正確,會發現的時候都是因公傷或是其他需求需要向勞保局申請補貼時,請領的補貼金額與實際金額相差甚多,這種時候常會有勞資糾紛事件發生,如雇主投保正確的薪資級距即可避免發生類似況狀喔! 貼心提醒:公司負責人及董事在公司投保的話,需要注意勞保身分別的選擇、退休金只能自行提繳、健保的部分只有負責人是沒有公司負擔的! 如果有任何進一步的疑問歡迎隨時聯繫我們。
-
經營之道2022-04-19員工只來半天直接消失,公司可以不給薪嗎?相信一定有公司遇到新進職員到職當天,於午休時間外出後直接消失聯絡不到人或是只傳一封訊息說自己不適任要離職,這時公司應如何處理? 一、公司可以不給薪嗎?公司因勞工無故離職可以不給薪當作賠償公司損失嗎? 勞工於到職日報到並提供勞務,公司應給付薪資給勞工,不能不給薪。當勞工消失不回訊息時公司也應持續聯絡,避免後續的勞資糾紛。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當勞工於到職日當天離職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應將勞工造成其損失之事項逐一蒐證並向勞工局申訴,不得扣除員工薪資當作賠償喔! 二、當勞工直接消失後也沒有來取薪資,公司可以不給薪嗎? 公司不得以僥倖心態不給付薪資,應確實遵照勞工基準法之規定給付勞工薪資。公司應主動聯絡勞工,並留下聯絡訊息之紀錄,如勞工事後主張公司不給薪投訴之至勞工局,公司才能提出事證保護自己喔! 貼心提醒:當公司常遇到此狀況時,應主動檢視公司召募及員工訓練制度與流程,才能有效的降低公司的人力成分。 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