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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暫繳未繳罰則暫繳沒按規定完成會有罰則嗎? 有的!會有相關的滯納利息、滯納金,相關暫繳申報罰則如下: (一)按日計利息 所得稅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 10 月 31 日以前已依前條第 1 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 10 月 1 日起至其繳納稅額之 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加計一個月利息 所得稅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逾 10 月 31 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 應按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 1 個 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 15 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三)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 2 日按滯納金額加徵 1%滯納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 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前項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所得 稅法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補充解釋 1. 已申報未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核算稅額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但未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依 所得稅法第 68 條規定核算暫繳稅額,並應就其未繳或短繳之暫繳稅額加計 1 個月利息發單補徵。 (財政部 84.12.20 台財稅第 841663543 號函規定) 2. 逾期申報暫繳稅額少於稽徵機關核算之稅額部分應加計利息,營利事業所暫繳的稅額少於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為準,並就其差額加計 1 個月利息發單補徵。 (財政部 75.01.31 台財稅第 7520277 號函規定) 3. 營利事業未辦暫繳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仍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應納暫繳稅額准予扣除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惟該營利事業既未履行暫繳申報義務,其 原經核定加計之 1 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財政部 83.06.08 台財稅第 831596406 號函規定) 4. 應納稅額小於暫繳稅額,其因逾期暫繳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不予退還。 (財政部 68.11.16 台財 稅第 38125 號函規定) 5. 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稅額較小者,其暫繳稅額之滯納金及利息亦應發單徵收。 (財政部 68.11.16 台財稅第 38126 號函規定) 6.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金營利事業如滯欠核定暫繳稅額,如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時,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之利息,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實際申報日;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 計算至結算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 78.08.16 台財稅第 780031492 號函規定) 7.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利息之期間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如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時,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之利息,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實際申報日;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結算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 78.08.16 台財稅第 780031492 號函規定) 對於內容有疑問或是有進一步想了解的事項,歡迎聯繫我們~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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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颱風假及員工出勤薪資計算相關疑義勞動部規定,若工作所在地或員工上下班必經之路,是宣布停班停課的地區,造成員工因天災無法上班, 雇主就不得視員工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員工以事假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等。 現行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若遇上颱風天,勞工是否有出勤義務。 因此若企業要求員工在颱風天仍需照常出勤工作,其實並沒有違法。 颱風假若員工放假,雇主不給薪是合法的。颱風假勞工可不出勤、雇主可不給薪 如勞工出勤則比照一般正常上班,雇主不需額外給予加班費、補休。 不過根據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雇主不能因員工在颱風假不出勤,而扣員工全勤獎金、要求補班、強迫以其他假別處理,更不能以此理由解僱員工。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規定, 除了當天工資照樣給付外,僅表示雇主「宜」加給工資、提供交通津貼等,故並無對於加班費有強制規範。 另最近因因應疫情的關係,許多公司讓員工在家自主工作。在家工作者因為不須通勤,颱風天應照常上班, 但如果家裡因為颱風災情影響、導致無法工作,雇主不得予以不利之處分。 薪資小工具:解決你的薪資計算難題 我們知道正確做法了,但量大的時候不免會有看走眼,或是員工一多,紙本加班單的填法五花八門,很容易讓人資心累。 不用擔心了!使用直誠管顧的【雲端秘書-薪資小工具】,你可以輕鬆在線上計算加班費,只要將每位員工的加班時數和日期輸入系統,系統自動計算。保證同事來詢問時,都能夠很有自信地回答,贏回開心的工作人生! 功能介紹 線上計算加班費:只要將每位員工的加班時數和日期輸入系統,系統自動計算,讓你不再為加班費發愁! 符合勞基法的薪資設定:如果薪資結構是不合法(合計低於基本工資)的狀況,系統就會告訴你不可以壞壞。不用再逐一確認有沒有滿足勞基法規定了啦! 立即試用「薪資小工具」! 填寫申請表單或官方LINE留言「申請試用薪資小工具」,體驗薪資小工具,加速你的行政會計流程! 相關連結:終結薪資計算煩惱!直誠「薪資小工具」讓你輕鬆搞定每月薪資計算 參考資料: 勞動部新聞稿 延伸閱讀:加班費怎麼算?一個範例就弄懂薪資 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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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加班費怎麼算?工資如何計算? 透過倍率表格範例一次弄懂情境:領月薪的全時工作人員包小誠2月除了加班費以外的薪資結構為47,600元(底薪39,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主管津貼1,600元、全勤獎金1,200元、端午獎金2,000元與交通津貼1,400元),2月加班了20小時,公司2月該支付包小誠多少加班費呢? 加班費計算公式由三個項目所組成,「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班費倍率」及「加班時數」。 計算薪資最常見所遇到的加班費難題幾乎都源自於對於前兩者的困惑,「平日每小時工資」及「加班費倍率」該怎麼適用? Part 1加班費的計算基準-「平日每小時工資」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加班費應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算基礎, 領月薪的全時人員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公式為「月工資額」除以「每月時數」 1. 月工資額 綜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因此加班費並非只以底薪做為月工資額計算基礎,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須納入月工資額。故以文章開頭提到的情境為例,分項列示說明如下: A.伙食津貼:若不管束員工實際用餐情形,經常性按月發給,則通常會被認定是。有些公司會採實報實銷的伙食補貼或是公司統一協助訂餐,員工無須出餐費,這種情形則不屬於工資。 B.團體獎金: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87)台勞動二字第 036795 號函 (87)台勞動二字第 035198 號函 C.全勤獎金: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87)台勞動二字第 040204 號函 D.端午獎金:因端午獎金僅係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所以不認定為勞基法的工資。同樣概念,年終獎金與考核獎金亦同。 勞保2字第 0960140337 號函 E.交通津貼:概念如同上面所提及之伙食費,若是以實際所花費的車資實報實銷,這種情形勞動局會認定非屬於工資。但若不論出勤狀況,也不論員工車程距離區分津貼金額時,通常會被認定為屬於工資。 由上述可知除了底薪之外,政府基於保護勞工的角度,為了避免雇主以名稱來規避,所以回歸實質去認定是否屬於工資。 大家若有遇到上述以外的實務解讀問題,可以到勞動部的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針對勞基法第2條,去檢索有沒有類似的解釋。 連結: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2. 每月時數 原則:每月30天,一天8小時,共240小時。 例外:每個月都有大小月,若勞資雙方有合約約定計算每小時工資時所適用的時數,則以雙方約定為主。例如雙方合約約定按照每月實際天數計算每小時工時,則2021年2月有28天,該月時數就為28天x8小時=224小時。 因勞基法並未明確條文規定一個月為幾天,而勞基法係民法的特別法,故勞基法未規範的部分,則應回歸民法規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本例假設包小誠公司的伙食津貼是以按月經常性定額給付給員工且不管束實際伙食與交通情形的模式,屬工資;公司與包小誠並未書面約定每月工作時數如何計算,故以民法的30天作為計算因子。 則包小誠計算2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則為190元,亦即(底薪39,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團體獎金1,600元+全勤獎金1,200元+交通津貼1,400元)÷30天÷8小時= 190元 Part 2 加班費的倍率如何適用? 加班費的倍率以在平日加班或是在假日加班而有不同的適用情形。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台灣的假日共有四種型態: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例假、休息日、第37條的法定休假以及第38條的特別休假。表格列示如下: 由上表可知,包小誠2月份加班費計為5,074元(平日加班827元+例假日加班1,900元+休息日加班827元+休假日加班1,520元=5,074元) 加班費倍率在適用上經常會頭昏腦脹,提供一個簡易的圖表參考如下: 延伸閱讀:颱風天的加班費怎麼計算?颱風假及員工出勤薪資計算相關疑義 希望上述可以幫助到閱讀這篇文章的朋友,如果對於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是任何指教,都歡迎聯繫我們!薪資 加班費 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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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字典善用境外資金匯回優惠稅率在專法有效期限內 善用境外資金匯回優惠稅率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稱專法)自108年8月15日公布以來,已實施一年多。雖隨著第一年優惠稅率截止,但自109年8月15日起的第二年仍有10%的特別稅率,如今此一優惠稅率實施即將在110年8月14日截止。因此在此一期限內,如個人自境外匯回的資金、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獲利的資金進行實質投資,仍可再享有稅率減半的優惠,減輕租稅負擔。 個人或營利事業單位欲申請適用專法案件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及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對於申請適用專法的案件,僅進行適用資格審查,例如個人居住者、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等,並且由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治審查。另外,申請人也無須擔心,國稅局在取得申請人的文件未涉及所得資料,會作為日後會加強查核的情形。 個人或營利事業單位在申請適用專法前,應檢附相關文件得交由國稅局及受理銀行先行審視無誤後再遞件申請,可加速審查作業程序,以儘速取得核准函。 由於專法實施期限僅有二年,最後申請期限於110年8月14日截止。因此,有意願回台投資者,應把握時機,儘快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在截止前將境外資金匯回,以享受此一優惠措施。 直誠企管顧問也竭誠為您服務。資金 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