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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及所得稅扣繳申報? 所得人與所得類別到底是什麼? 課稅差異在哪?各類所得扣繳申報,不管是對於企業或是所得人來說皆有許多眉角要注意,企業在給付酬勞給任何自然人時,都需確認對方的課稅身分與所得種類,以免沒有盡到扣繳義務人的義務而觸法;而所得人為了自己的稅務規劃權益,也需要對此有概念! ►除了所得稅以外,所得類別也會影響企業要幫所得人處理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金額。以下將分為兩個部分與大家說明如何實務運用。 ※關於所得人的課稅身分※ 一、為什麼要區分居住者與非居住者? 主要是因這兩者的課稅方式,基於稅務效率以及便民的角度會有所不同。 二、怎麼知道所得人是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居住者是指符合以下情形其中之一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而不符合以上兩個情形其中之一者,就是非居住者。 補充:財政部對於上述法條又有再進一步的函釋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提供實務認定的指引 居住者的實務認定原則如下: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用以下簡易表格提供給大家作為區分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參考↓↓↓ ※一次搞懂所得類別相關的所得稅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一、所得類別 ★較常見的所得類別有以下幾種↓ 所得類別 說明 50薪資所得 正職人員薪資,兼職人員薪資 9A執行業務所得 以專業能力取得之酬勞。包含律師、工程師、節目製作人等 9B稿費 包含顧問費、演講費、出席費、稿費 51租賃 房屋、土地租金 53權利金 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各種特 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報酬 91獎金 競技競賽獎金、抽獎之獎金、獎品價值等 92 其他所得 其不屬於以上之所得為其他所得 93退職所得 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 95政府補助款 自政府取得之補助款 二、所得稅扣繳金額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繳金額規定 ★所得稅扣繳金額規定如下(以民國113年為例) 所得類別 代扣稅率 本國籍 外國籍 50薪資所得 5% (起扣額:每次給付金額88,501 元) 6% 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 者(備註) 18% 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備註) 9A執行業務所得 10% 20% 9B稿費 10% 20% 51租賃 10% 20% 53權利金 10% 20% 91獎金 10% 20% 92 其他所得 免扣 20% 93退職所得 免扣 95政府補助款 免扣 備註:113年基本工資為27,470元,1.5倍是41,205元。提醒您,需密切注意勞動部官方所公告之最新年度基本工資。 ★二代健保扣繳金額規定如下(以民國113年為例) 所得類別 二代健保扣繳率 50薪資所得 •公司須負擔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金額若達基本工資(備註),所得人須負擔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若所得人提供職業工會的健保加保證明,則不須扣所得人之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未達 88,501 元不須扣繳,達此金額則須扣繳 5% 9A執行業務所得 •上限: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 1,000 萬元計算。 •下限:單次給付金額未達 20,000 元,不須扣繳;達20,000元者,就單次給付金額扣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若所得人提供職業工會的健保加保證明,則不須扣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9B稿費 51租賃 2.11% 53權利金 不須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91獎金 2.11% 92 其他所得 不須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93退職所得 不須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95政府補助款 不須 2.1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備註:113年基本工資為27,470元。提醒您,需密切注意勞動部官方所公告之最新年度基本工資。稅務 所得人 各類所得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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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交易在會計營收的差異在前兩篇《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發票怎麼開?不NG秘笈報你知》及《一張表搞懂「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提到發票開立義務與交易實質的差異,今天再進一步說明交易實質不同,於會計處理上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以下簡稱IFRS15)的規定,帳務處理也會有不同的認列數字,以《一張表搞懂「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此篇文中提到的範例說明如下: ⭐常見誤區⭐ 代購:╳少開發票 √開給消費者的發票不只是「服務費發票」,也需要開立貨物的「銷售發票」 受託代銷:╳少開發票╳超過期限結帳 √開立全額銷貨發票給終端消費者時,不可以只開立差額發票 √受託代銷者通常需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給委託代銷者,而這邊所提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有明文規定:「委託與受託代銷雙方約定的結帳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代收代付:╳未保存憑證 √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無法證明代收轉付屬實 EX:小橘受委託,購買心心公司銷售的產品B給小信,未保留心心公司開立大信為買受人的統一發票副本以及小橘與大信間的委託協定來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則會被認定「漏開發票」。 √若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則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白話一點意思就是:代收代付這種零毛利的交易,若沒有好好保存憑證佐證是沒賺錢的,國稅局會以所收取的款項認定為公司的營業收入,並且按照國稅局對於公司行業別所訂下來的同業利潤來計算你的所得。 EX:灰灰公司代收代付100萬元,但沒有按規定保存憑證,假設灰灰公司在國稅局登記的行業代號所對應的同業利潤是7%,則雖然明明是零毛利完全沒有獲利所得,在沒有保存證據之下,還是會被設算有7萬元的所得要被課稅。 註1:視代銷合約對於雙方對產品「控制」(註2)的歸屬而定。若產品移交給最終消費者之前,小橘對產品取得控制,則小橘為主理人;若小橘沒有取得控制,則小橘為代理人 按IFRS15的指引來評估公司於商業行為中的角色若為主理人,則會計上會有營業收入100元,若為代理人,則對於銷售貨物本身,並不會認列任何一元的營業收入。而佣金則會按照合約約定的金額認列對應的服務費或佣金收入10元。 註2:IFRS15所提的「控制」並非僅是法律意義上的取得產品的所有權進而控制,而是更原則性的考量。節錄IFRS15第33段條文:「對資產之控制是指主導該資產之使用並取得該資產之幾乎所有剩餘效益之能力。控制包括有能力防止其他企業主導資產之使用以及防止其他企業取得資產之效益」 白話一點,用上面代收代付的例子可以先理解為因為上面代收付的小橘並沒有辦法控制產品要賣給誰(心心公司已經明白表示要買給大信),因此毫無疑問是代理人。 ⭐代收代付商機蓬勃,店家該衝一波嗎? 因此公司若想增加帳面上的營業收入,攬入代收代付的商業行為只是徒耗公司的行政人力,但對會計認列的營業收入一點幫助都沒有,除非代收代付的商業行為可以為公司帶來跟該合作對象其他可能的商業合作模式,或是帶來其他商業利益,否則不建議一股腦地增加公司代收代付的業務。 以上為大家簡單統整代購、委託代銷及代收代付在稅務上以及會計上所需考量的面向,如果看完之後還是有未解之處,歡迎即時與我們聯繫。如果對內容有疑問或想知道更多,歡迎點選下方按鈕聯繫我們↓↓↓會計 代購 代收代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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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發票怎麼開?有哪些該注意的地方?在上一篇《一張表搞懂「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中,我們已為大家釐清三種不同的營業行為,及其開立發票的義務歸屬,然而發票開立又是另一門學問,發票到底該怎麼開才對?又有哪些該注意的地方呢? 以下用表格為大家統整概念與重點,從表中能更清楚瞭解到,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在名詞上雖容易混淆,但交易實質是有明顯差異的,這三者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上的規定也都不盡相同: ★六大重點★ 代購 委託代銷/受託代銷 代收代付 交易實質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營業人僅代收代付款,未從中收取差額或佣金者 法源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 開立與否 需開立發票 需開立發票 免開立發票 備註與否 發票須註明「代購」 √委託人:發票須註明「委託代銷」 √受託人:發票須註明「受託代銷」 N/A 開立對象 委託代購之消費者 √委託代銷者:開立給受託代銷者 √受託代銷者:開立給終端消費者及委託代銷者 N/A 開立金額 代購者:包含貨物金額及其他因代購而收取之服務費金額 √委託人:貨物金額 √受託人:貨物金額開立給最終消費者,佣金或手續費等因合約約定向委託人收取之金額須開立給委託代銷者 N/A 【相關連結】 1.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7-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國稅局新聞稿 營業人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全球資訊網 ★常見誤區★ 代購:╳少開發票 √開給消費者的發票不只是「服務費發票」,也需要開立貨物的「銷售發票」 受託代銷:╳少開發票╳超過期限結帳 √開立全額銷貨發票給終端消費者時,不可以只開立差額發票 √受託代銷者通常需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給委託代銷者,而這邊所提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有明文規定:「委託與受託代銷雙方約定的結帳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代收代付:╳未保存憑證 √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無法證明代收轉付屬實 EX:小橘受委託,購買心心公司銷售的產品B給小信,未保留心心公司開立大信為買受人的統一發票副本以及小橘與大信間的委託協定來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則會被認定「漏開發票」。 √若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則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白話一點意思就是:代收代付這種零毛利的交易,若沒有好好保存憑證佐證是沒賺錢的,國稅局會以所收取的款項認定為公司的營業收入,並且按照國稅局對於公司行業別所訂下來的同業利潤來計算你的所得。 EX:灰灰公司代收代付100萬元,但沒有按規定保存憑證,假設灰灰公司在國稅局登記的行業代號所對應的同業利潤是7%,則雖然明明是零毛利完全沒有獲利所得,在沒有保存證據之下,還是會被設算有7萬元的所得要被課稅。 ⭐重要提醒:合約簽訂要貼近交易實質 除了要根據交易實質去辨認稅務上應盡之義務有哪些之外,也要提醒大家所簽署的「代購合約」、「委託代銷合約」及「代收代付合約」等合約,其合約用語務必要貼近交易實質,以免發生稅務義務的糾紛導致承受罰則。 下一篇將與大家聊聊《從會計觀點,看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交易在會計營收的差異》。 如果對內容有疑問或想知道更多,歡迎點選下方按鈕聯繫我們↓↓↓稅務 代購 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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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時代來臨,一張表搞懂「代購、委託代銷、代收代付」自疫情爆發以來,越來越多人選擇在家用餐,大幅提升外送平台使用率,這波以代收代付為商業模式的共享經濟日益成長,今天就來談談因應各類型的商業模式,大家所扮演的角色為何?又是誰有開發票的義務? 首先,要討論誰有開發票的義務前,我們需要先釐清是何種營業行為,究竟是「代購」、「委託代銷」還是「代收代付」,以下用範例帶大家快速區分三者的差異: ⭐你是哪一種營業人呢? 代購 委託代銷 受託代銷 代收代付 營業行為 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 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受原廠委託代銷貨物 僅代收代付款,未從中收取差額或佣金者 範例 小橘為經營日貨代買的代購業者 大直為產品A原廠營業人,委託代理商小橘銷售產品A 小橘為產品A代理商,受產品A原廠大直的委託銷售產品A 小橘受委託,購買心心公司銷售的產品B給小信 誰有開發票的義務? 義務歸屬 小橘需開「銷貨發票」以及「服務費發票」給委託代購的消費者 大直需開銷貨發票給小橘 √小橘亦開銷貨發票給最後購買產品的買受人 √並依據代理合約開佣金發票給原廠大直請款佣金 √心心公司的銷貨發票買受人直接開給小信 √小橘居中並未收取任何差價,故小橘免開統一發票 外送平台是代收代付?不需要開發票給消費者? 由上所述,我們再回過頭來看引言中提到的外送平台,大家不妨拿出自己使用外送平台時所收到的發票,可以發現對於餐點的部分,是由提供餐點的商家開給消費者,這也就說明了,外送平台與餐點商家的合作關係為「代收代付」,所以就餐點銷售額的部分是由商家直接開立給消費者,但外送平台仍需就其主營業務「運送」的部分來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喔! 以上帶大家簡單區分「代購」、「委託代銷」及「代收代付」,並了解誰有開發票的義務,接著我們會再繼續跟大家延伸介紹《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發票怎麼開?不NG秘笈報你知》,以及《從會計觀點,看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與代收代付交易在會計營收的差異》,進一步說明這三種發票怎麼開?又有那些常見的錯誤呢? 如果對內容有疑問或想知道更多,歡迎點選下方按鈕聯繫我們↓↓↓代收代付 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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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是什麼?免暫繳的條件是什麼?===最新消息=== 疫情影響台灣事業的經營狀況甚鉅,所以政府民國109年與110年因應疫情而推出免暫繳申請,是疫情限定版的免暫繳申請,詳情大家可以參閱「疫情特別規定可以不用暫繳,快來看自己是否符合條件」 ⭐文章連結:「疫情特別規定可以不用暫繳,快來看自己是否符合條件」 ===最新消息=== 一、「暫繳」是什麼? 暫繳申報是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的營利事業,在年度中向國稅局預先繳納所得稅的一種制度。等到年度結算或年度中決算申報時,這筆預繳之稅款,可用以抵繳年度結算或決算的營所稅,抵繳後多退少補。暫繳制度主要試想分散營利事業繳納稅款的資金壓力,如同一般個人在所領所得超過一定金額時,也會被預扣所得稅款的精神是一致的,這筆預扣的錢讓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申報時的納稅壓力降低,有種分期付款的精神。 ⭐懶人口訣:每年9月需先繳納一筆稅額給政府,此款項於當年度申報後再多退少補。 二、暫繳要繳納的稅額怎麼算? 依所得稅法第67條的規定,共分為兩種申報方式以及對應的繳納稅額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第67條 1.一般暫繳: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2.試算暫繳:公司組織符合特定條件之下,以當年度前 6 個月之 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上述試算暫繳所指特定條件係指要「同時符合」以下三項: 2.1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2.2 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2.3 如期辦理暫繳申報 ⭐白話一點來解讀上面的「試算暫繳」的話,可以想像成公司就是把本來一年申報一次12個月的帳務變成申報過去6個月的帳務,因此所有原本年度申報要注意的事項,在年度中要全部先來一次,所以除非公司評估資金情形難以支應外,就考量行政效率上,大部分公司不會選擇「試算暫繳」,而且若請會計師簽證又會需要再額外支出一筆會計師簽證的費用。 一般暫繳範例: 情境一:甲公司在109年的應納稅額為50,000元,則110年9月要繳給國稅局的暫繳稅額為25,000(50,000x 50%=25,000元) Q:我們公司上一年度應納稅額怎麼看?請參考「稅繳去哪了?簡單看懂營利事業得稅申報書」 情境二:甲公司在109年的應納稅額為3,600元,應納稅額的50%為1,800元,低於2,000元,按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的規定,得免辦理暫繳。 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可於下方財政部網址下載列印。 國稅局官方暫繳稅額的繳款書下載傳送門 三、什麼時候之前要完成暫繳程序? 上一年度結束後的第9個月的一個月內。例如年度期間是1/1至12/31者(俗稱「曆年制」公司),每年的9//1至9/30要進行當年度營所稅的暫繳申報。而「非曆年制」的公司,也就是年度結束日不是12/31的公司(常見於外商企業),例如相較於曆年制公司是12月制,日商企業大多是4月制,以3/31為年度最後一天,這時暫繳申報程序就會是在12/1至12/31間要完成。 四、可以免暫繳的情形有哪些? 依所得稅法第 69 條規定,免辦暫繳申報的情形如下: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特別是就民國109年與110年來說,疫情影響台灣事業的經營狀況甚鉅,所以政府都有因應疫情而推出的免暫繳申請,是疫情限定版的免暫繳申請,詳情大家可以參閱「疫情特別規定可以不用暫繳,快來看自己是否符合條件」 ⭐文章連結:「疫情特別規定可以不用暫繳,快來看自己是否符合條件」 對於內容有疑問或是有進一步想了解的事項,歡迎聯繫我們~暫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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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特別規定不用暫繳的符合條件財政部在110年8月6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 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特定條件就可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喔! 之前有跟大家分享過「所得稅暫繳」是什麼 文章連結:「暫繳」是什麼?可以免暫繳的情形有哪些? 而今年110年因應疫情嚴峻,政府考量台灣企業的資金壓力,開放符合特定條件的事業可以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資金就可以不用積壓在財政部,讓企業可以靈活運用。 財政部公告的條件為符合下列其中之一的企業,就可以遞出申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 第一個條件, 已經有成功申請到紓困相關補助的公司,可以填寫申請書以及附上政府核可紓困補助的公文或是相關佐證資料,證明公司確實有收到紓困補助, 因為其他主管機關所核准的艱困,就客觀條件上來看也符合財政部對於「受疫情影響」的認定, 所以財政部只要看到公司確實有符合其他主管機關的條件,那對於該申請就會核可。 例如補習班事業已經向教育部申請紓困補助,也取得紓困核可證明,但因教育部與財政部之間對於此項資訊並沒有共享, 所以仍需要該公司提交申請書與相關佐證給財政部參考。 第二個條件, 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企業則須提交公司營運衰退的相關佐證資料,來跟財政部說明公司「受疫情影響」。 另,基於便民以及節省行政效率之目的,只要109年就已經有申請通過「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的公司, 連前述的申請書都可以不用提交,就可以直接免除暫繳申報的程序,直接就無需暫繳也無須報備。 這是因為109年的申請核可的資料在財政部本來就已建檔,而且110年的疫情又較109年嚴峻,故財政部直接免除申請程序。 那如果營利事業在109年並沒有申請通過前述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但在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就已因疫情影響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也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 申請書的官方格式以及相關細節規定都可以參考財政部新聞稿。 新聞稿: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對於內容有疑問或是有進一步想了解的事項,歡迎聯繫我們疫情 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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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未繳罰則暫繳沒按規定完成會有罰則嗎? 有的!會有相關的滯納利息、滯納金,相關暫繳申報罰則如下: (一)按日計利息 所得稅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 10 月 31 日以前已依前條第 1 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 10 月 1 日起至其繳納稅額之 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加計一個月利息 所得稅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逾 10 月 31 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 應按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 1 個 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 15 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三)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 2 日按滯納金額加徵 1%滯納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 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前項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所得 稅法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補充解釋 1. 已申報未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核算稅額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但未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依 所得稅法第 68 條規定核算暫繳稅額,並應就其未繳或短繳之暫繳稅額加計 1 個月利息發單補徵。 (財政部 84.12.20 台財稅第 841663543 號函規定) 2. 逾期申報暫繳稅額少於稽徵機關核算之稅額部分應加計利息,營利事業所暫繳的稅額少於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為準,並就其差額加計 1 個月利息發單補徵。 (財政部 75.01.31 台財稅第 7520277 號函規定) 3. 營利事業未辦暫繳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仍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應納暫繳稅額准予扣除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惟該營利事業既未履行暫繳申報義務,其 原經核定加計之 1 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財政部 83.06.08 台財稅第 831596406 號函規定) 4. 應納稅額小於暫繳稅額,其因逾期暫繳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不予退還。 (財政部 68.11.16 台財 稅第 38125 號函規定) 5. 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稅額較小者,其暫繳稅額之滯納金及利息亦應發單徵收。 (財政部 68.11.16 台財稅第 38126 號函規定) 6.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金營利事業如滯欠核定暫繳稅額,如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時,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之利息,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實際申報日;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 計算至結算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 78.08.16 台財稅第 780031492 號函規定) 7. 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滯納利息之期間營利事業滯欠核定暫繳稅額,如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時,核定暫繳稅額應加計之利息,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實際申報日;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計算至結算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 78.08.16 台財稅第 780031492 號函規定) 對於內容有疑問或是有進一步想了解的事項,歡迎聯繫我們~暫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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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及員工出勤薪資計算相關疑義勞動部規定,若工作所在地或員工上下班必經之路,是宣布停班停課的地區,造成員工因天災無法上班, 雇主就不得視員工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員工以事假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等。 現行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若遇上颱風天,勞工是否有出勤義務。 因此若企業要求員工在颱風天仍需照常出勤工作,其實並沒有違法。 颱風假若員工放假,雇主不給薪是合法的。颱風假勞工可不出勤、雇主可不給薪 如勞工出勤則比照一般正常上班,雇主不需額外給予加班費、補休。 不過根據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雇主不能因員工在颱風假不出勤,而扣員工全勤獎金、要求補班、強迫以其他假別處理,更不能以此理由解僱員工。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規定, 除了當天工資照樣給付外,僅表示雇主「宜」加給工資、提供交通津貼等,故並無對於加班費有強制規範。 另最近因因應疫情的關係,許多公司讓員工在家自主工作。在家工作者因為不須通勤,颱風天應照常上班, 但如果家裡因為颱風災情影響、導致無法工作,雇主不得予以不利之處分。 薪資小工具:解決你的薪資計算難題 我們知道正確做法了,但量大的時候不免會有看走眼,或是員工一多,紙本加班單的填法五花八門,很容易讓人資心累。 不用擔心了!使用直誠管顧的【雲端秘書-薪資小工具】,你可以輕鬆在線上計算加班費,只要將每位員工的加班時數和日期輸入系統,系統自動計算。保證同事來詢問時,都能夠很有自信地回答,贏回開心的工作人生! 功能介紹 線上計算加班費:只要將每位員工的加班時數和日期輸入系統,系統自動計算,讓你不再為加班費發愁! 符合勞基法的薪資設定:如果薪資結構是不合法(合計低於基本工資)的狀況,系統就會告訴你不可以壞壞。不用再逐一確認有沒有滿足勞基法規定了啦! 立即試用「薪資小工具」! 填寫申請表單或官方LINE留言「申請試用薪資小工具」,體驗薪資小工具,加速你的行政會計流程! 相關連結:終結薪資計算煩惱!直誠「薪資小工具」讓你輕鬆搞定每月薪資計算 參考資料: 勞動部新聞稿 延伸閱讀:加班費怎麼算?一個範例就弄懂薪資 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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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怎麼算?工資如何計算? 透過倍率表格範例一次弄懂情境:領月薪的全時工作人員包小誠2月除了加班費以外的薪資結構為47,600元(底薪39,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主管津貼1,600元、全勤獎金1,200元、端午獎金2,000元與交通津貼1,400元),2月加班了20小時,公司2月該支付包小誠多少加班費呢? 加班費計算公式由三個項目所組成,「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班費倍率」及「加班時數」。 計算薪資最常見所遇到的加班費難題幾乎都源自於對於前兩者的困惑,「平日每小時工資」及「加班費倍率」該怎麼適用? Part 1加班費的計算基準-「平日每小時工資」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加班費應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算基礎, 領月薪的全時人員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公式為「月工資額」除以「每月時數」 1. 月工資額 綜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因此加班費並非只以底薪做為月工資額計算基礎,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須納入月工資額。故以文章開頭提到的情境為例,分項列示說明如下: A.伙食津貼:若不管束員工實際用餐情形,經常性按月發給,則通常會被認定是。有些公司會採實報實銷的伙食補貼或是公司統一協助訂餐,員工無須出餐費,這種情形則不屬於工資。 B.團體獎金: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87)台勞動二字第 036795 號函 (87)台勞動二字第 035198 號函 C.全勤獎金: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87)台勞動二字第 040204 號函 D.端午獎金:因端午獎金僅係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所以不認定為勞基法的工資。同樣概念,年終獎金與考核獎金亦同。 勞保2字第 0960140337 號函 E.交通津貼:概念如同上面所提及之伙食費,若是以實際所花費的車資實報實銷,這種情形勞動局會認定非屬於工資。但若不論出勤狀況,也不論員工車程距離區分津貼金額時,通常會被認定為屬於工資。 由上述可知除了底薪之外,政府基於保護勞工的角度,為了避免雇主以名稱來規避,所以回歸實質去認定是否屬於工資。 大家若有遇到上述以外的實務解讀問題,可以到勞動部的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針對勞基法第2條,去檢索有沒有類似的解釋。 連結: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2. 每月時數 原則:每月30天,一天8小時,共240小時。 例外:每個月都有大小月,若勞資雙方有合約約定計算每小時工資時所適用的時數,則以雙方約定為主。例如雙方合約約定按照每月實際天數計算每小時工時,則2021年2月有28天,該月時數就為28天x8小時=224小時。 因勞基法並未明確條文規定一個月為幾天,而勞基法係民法的特別法,故勞基法未規範的部分,則應回歸民法規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本例假設包小誠公司的伙食津貼是以按月經常性定額給付給員工且不管束實際伙食與交通情形的模式,屬工資;公司與包小誠並未書面約定每月工作時數如何計算,故以民法的30天作為計算因子。 則包小誠計算2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則為190元,亦即(底薪39,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團體獎金1,600元+全勤獎金1,200元+交通津貼1,400元)÷30天÷8小時= 190元 Part 2 加班費的倍率如何適用? 加班費的倍率以在平日加班或是在假日加班而有不同的適用情形。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台灣的假日共有四種型態: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例假、休息日、第37條的法定休假以及第38條的特別休假。表格列示如下: 由上表可知,包小誠2月份加班費計為5,074元(平日加班827元+例假日加班1,900元+休息日加班827元+休假日加班1,520元=5,074元) 加班費倍率在適用上經常會頭昏腦脹,提供一個簡易的圖表參考如下: 延伸閱讀:颱風天的加班費怎麼計算?颱風假及員工出勤薪資計算相關疑義 希望上述可以幫助到閱讀這篇文章的朋友,如果對於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是任何指教,都歡迎聯繫我們!薪資 加班費 勞工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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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境外資金匯回優惠稅率在專法有效期限內 善用境外資金匯回優惠稅率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稱專法)自108年8月15日公布以來,已實施一年多。雖隨著第一年優惠稅率截止,但自109年8月15日起的第二年仍有10%的特別稅率,如今此一優惠稅率實施即將在110年8月14日截止。因此在此一期限內,如個人自境外匯回的資金、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獲利的資金進行實質投資,仍可再享有稅率減半的優惠,減輕租稅負擔。 個人或營利事業單位欲申請適用專法案件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及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對於申請適用專法的案件,僅進行適用資格審查,例如個人居住者、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等,並且由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治審查。另外,申請人也無須擔心,國稅局在取得申請人的文件未涉及所得資料,會作為日後會加強查核的情形。 個人或營利事業單位在申請適用專法前,應檢附相關文件得交由國稅局及受理銀行先行審視無誤後再遞件申請,可加速審查作業程序,以儘速取得核准函。 由於專法實施期限僅有二年,最後申請期限於110年8月14日截止。因此,有意願回台投資者,應把握時機,儘快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在截止前將境外資金匯回,以享受此一優惠措施。 直誠企管顧問也竭誠為您服務。資金 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