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字典加班費怎麼算?工資如何計算? 透過倍率表格範例一次弄懂情境:領月薪的全時工作人員包小誠2月除了加班費以外的薪資結構為47,600元(底薪39,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主管津貼1,600元、全勤獎金1,200元、端午獎金2,000元與交通津貼1,400元),2月加班了20小時,公司2月該支付包小誠多少加班費呢? 加班費計算公式由三個項目所組成,「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班費倍率」及「加班時數」。 計算薪資最常見所遇到的加班費難題幾乎都源自於對於前兩者的困惑,「平日每小時工資」及「加班費倍率」該怎麼適用? Part 1加班費的計算基準-「平日每小時工資」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加班費應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算基礎, 領月薪的全時人員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公式為「月工資額」除以「每月時數」 1. 月工資額 綜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因此加班費並非只以底薪做為月工資額計算基礎,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須納入月工資額。故以文章開頭提到的情境為例,分項列示說明如下: A.伙食津貼:若不管束員工實際用餐情形,經常性按月發給,則通常會被認定是。有些公司會採實報實銷的伙食補貼或是公司統一協助訂餐,員工無須出餐費,這種情形則不屬於工資。 B.團體獎金: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87)台勞動二字第 036795 號函 (87)台勞動二字第 035198 號函 C.全勤獎金: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87)台勞動二字第 040204 號函 D.端午獎金:因端午獎金僅係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所以不認定為勞基法的工資。同樣概念,年終獎金與考核獎金亦同。 勞保2字第 0960140337 號函 E.交通津貼:概念如同上面所提及之伙食費,若是以實際所花費的車資實報實銷,這種情形勞動局會認定非屬於工資。但若不論出勤狀況,也不論員工車程距離區分津貼金額時,通常會被認定為屬於工資。 由上述可知除了底薪之外,政府基於保護勞工的角度,為了避免雇主以名稱來規避,所以回歸實質去認定是否屬於工資。 大家若有遇到上述以外的實務解讀問題,可以到勞動部的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針對勞基法第2條,去檢索有沒有類似的解釋。 連結: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2. 每月時數 原則:每月30天,一天8小時,共240小時。 例外:每個月都有大小月,若勞資雙方有合約約定計算每小時工資時所適用的時數,則以雙方約定為主。例如雙方合約約定按照每月實際天數計算每小時工時,則2021年2月有28天,該月時數就為28天x8小時=224小時。 因勞基法並未明確條文規定一個月為幾天,而勞基法係民法的特別法,故勞基法未規範的部分,則應回歸民法規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本例假設包小誠公司的伙食津貼是以按月經常性定額給付給員工且不管束實際伙食與交通情形的模式,屬工資;公司與包小誠並未書面約定每月工作時數如何計算,故以民法的30天作為計算因子。 則包小誠計算2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則為190元,亦即(底薪39,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團體獎金1,600元+全勤獎金1,200元+交通津貼1,400元)÷30天÷8小時= 190元 Part 2 加班費的倍率如何適用? 加班費的倍率以在平日加班或是在假日加班而有不同的適用情形。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台灣的假日共有四種型態: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例假、休息日、第37條的法定休假以及第38條的特別休假。表格列示如下: 由上表可知,包小誠2月份加班費計為5,074元(平日加班827元+例假日加班1,900元+休息日加班827元+休假日加班1,520元=5,074元) 加班費倍率在適用上經常會頭昏腦脹,提供一個簡易的圖表參考如下: 延伸閱讀:颱風天的加班費怎麼計算?颱風假及員工出勤薪資計算相關疑義 希望上述可以幫助到閱讀這篇文章的朋友,如果對於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是任何指教,都歡迎聯繫我們!薪資 加班費 勞工權益
-
顧問經驗分享當你在會計圈中迷失自我友人詢問:「當你在會計圈迷失自我,找不到定位的時候,有沒有什麼方法?」並分享最近面試到的同事有三年四大經驗、兩年公司AR經驗,但問到未來展望時卻無言以對。想起還在四大時的一些朋友,想離職時花了很多時間在討論如何說服主管讓自己離職,兼或討論主管就是把人當工具,根本不在乎同事的未來,只是一昧擔心自己案件無法完成,要求延後離職之類的議題;而談到未來,當時朋友的想法就是去業界看看,人生不一定要賺很多錢,但要工作生活平衡;或是事務所工作哪裡差哪裡不好,但對於想要去的產業又有諸多憧憬(講憧憬就是模糊的想像,不能確定對不對,但存在絕對比現在好的絕對意識)。但當離職之後,能夠真的做到追求生活品質的朋友卻又寥寥無幾,好似人生總存在不同需要煩惱的事情,而這些事情都因為之前事務所生活太忙而沒有發現,但當離職有空了之後就有一堆生命的麻煩困擾著自己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又或著是抱持著對未來模糊想像離開的,不斷在不同工作中找尋下一個工作的美好憧憬。 而有些朋友則是說離職就離職了,沒有流淚沒有委屈,接下來的工作上快速找到定位,但當被詢問新生活還好嗎時,對方能談笑風生說:「誰會事事順心。不如意的事還是有呀,但是時間咻一下就過去了,我也還在試我真的適合什麼,其實一切都蠻好的。」這種「蠻好的」讓人佩服,其實很多事情換角度思考或換位思考,有些「不好的」也可能轉換成「蠻好的」,而這些性格的朋友不見得真的很清楚未來要做什麼,但是很清楚如何隨遇而安,慢慢走出屬於自己的路。 我想起我第三年工作時要談離職時,除了我自己的主管外,別組的主管也來「關心」我,由於工作很缺人,所以大家都想著如果我是抱持著委屈離開的話,換個組就不一樣了,還能把已訓練過的人力留下來。經過七次的離職訪談後,總算到了最後一關,老闆在與我分享心經及大悲咒二十分鐘(因為我吃素,所以老闆覺得我信佛吧,謝謝他想辦法與我拉近距離)後,問我:「妳要回台北的話,男朋友怎麼辦?男朋友要在竹科工作,以後就遠距離了耶,被追走了怎麼辦。」長達兩小時的談話我其實都不記得了,只記得男朋友這個議題,走離老闆辦公室時就在想「我時代新女性耶,怎麼會為了男朋友留下來。」但是換個角度思考,我真的想過我男朋友的想法嗎? 於是那天晚上我約他在清大對面的餐廳請他吃飯,他在點完餐之後怯怯地問我「今天要聊什麼」,那一瞬間他的眼神我至今未忘。下一瞬間我趕快說「不是要跟你談分手啦不要害怕。」才開始討論那天老闆跟我說的話。當然我最後拿到男朋友的支持,也真心謝謝老闆提醒,讓我找到新的角度,試著理解男朋友的感受,試著邀請他陪我一起決定人生重要時刻,試著再重頭想過離職的議題。 而後,當我聽聞身邊朋友要離職時假想主管的想法時,我都很慶幸我敞開心胸,給了我自己機會,而不是只想著如何保護自己並與主管決戰。有時候「蠻好的」的觀念會讓自己的視野開闊,人生不一定要全部安排就序才能往下走吧,但抱持著我願意承擔的正向負責任態度就能越走越明白自己想要的方向。而「我願意承擔」的這個想法也不只是在下一個工作才能做到,如果在迷失自己的時候,能夠想想目前的工作及生活中有什麼項目是自己可以練習承擔的,那就有機會先學會承擔,並在下一個工作中對於承擔較能得心應手,也能朝向「蠻好的」心態邁進。 當能承擔了,心就定了,不管自己做的是不是自己真的這麼喜歡的事,都能夠給予自己足夠的勇氣一步一腳印地踏出自己人生的定位。祝福大家!
-
會計字典善用境外資金匯回優惠稅率在專法有效期限內 善用境外資金匯回優惠稅率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稱專法)自108年8月15日公布以來,已實施一年多。雖隨著第一年優惠稅率截止,但自109年8月15日起的第二年仍有10%的特別稅率,如今此一優惠稅率實施即將在110年8月14日截止。因此在此一期限內,如個人自境外匯回的資金、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獲利的資金進行實質投資,仍可再享有稅率減半的優惠,減輕租稅負擔。 個人或營利事業單位欲申請適用專法案件時,需檢附相關文件及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對於申請適用專法的案件,僅進行適用資格審查,例如個人居住者、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等,並且由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治審查。另外,申請人也無須擔心,國稅局在取得申請人的文件未涉及所得資料,會作為日後會加強查核的情形。 個人或營利事業單位在申請適用專法前,應檢附相關文件得交由國稅局及受理銀行先行審視無誤後再遞件申請,可加速審查作業程序,以儘速取得核准函。 由於專法實施期限僅有二年,最後申請期限於110年8月14日截止。因此,有意願回台投資者,應把握時機,儘快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在截止前將境外資金匯回,以享受此一優惠措施。 直誠企管顧問也竭誠為您服務。資金 稅率
-
工商登記公司監察人是否可兼任公司職員?Q: 公司監察人是否可兼任公司職員? A: 依據公司法第222條所定,公司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因公司有實際需要由監察人對內行使其監察權,故有此限制。但依據經濟部59年3月2日商07888號解釋,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及經理人,不受此限制。 由於監察人需獨立行使其監察權,維持超然立場行使其監察權,因此不得在同一公司兼任絕大多數職員職務,以防止發生弊端。為何是說絕大多數職務呢?因為公司法222條所指稱之其他職員,依據經濟部78年4月19日商字第011339號函參照,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外,其他為公司服勞務之人,而該項勞務須為監察權行使所及者始屬之。於公司法第五節中述明監察人之責任,最重要的一條無非是第218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故由此知若職員職務相關於財務或業務執行,則無可能兼任公司監察人。因此,公司聘僱之人資、總務或顧問人員可否由股東會選任為監察人,亦按實質工作內容為判斷依據,而非以職稱判斷。故直誠建議最好直接找非公司職員又可信任之人來做監察人,以執行監察人之職權為佳。 另外,依據經濟部93年7月20日商字第09302111940號函說明,公司委任具會計師身分擔任監察人,辦理查核簽證及充任登記案件代理人時,即難以期待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因此有違公司法第222條之意旨。除有違前述事項外,也違反會計師法,以及屬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權責的相關法律規定。 【點我了解更多直誠的工商登記服務】公司設立 公司 監察人